旅遊景區依法落實安全經營主體責任應重視的幾個問題
近年來,旅遊景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意識逐年增強,安全生產的制度、機制不斷完善,旅遊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在實際工作中,旅遊景區在依法落實安全經營主體責任中仍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和重視。
一、明晰景區管理界限。《旅遊法》規定,景區是指為旅遊者提供遊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湖北省旅遊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景區應當設置區域界限標誌、服務設施標誌和遊覽導向標誌。現實中,有些景區的管理公司因同時經營着景區外圍的農業、工業等非景區項目,往往將景區的實際管理界限和管理公司的經營範圍混淆,模糊了景區的管理界限。這樣極易帶來景區安全管理的責任不清、職責不明。為此,各景區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明晰管理界限、設置區域界限標誌,切實履行好景區內的安全主體責任。
二、加強景區安全風險評估。《旅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景區開放應當具備:有必要的旅遊配套服務和輔助設施;有必要的安全設施及制度,經過安全風險評估,滿足安全條件。此項規定,對於已開放和未開放的景區都有安全管理的重要要求,景區的旅遊安全設施及制度、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危害等,要經過安全風險評估,並評估合格,滿足安全條件。各景區對此應高度重視,千萬不能忽視,應在開放前聘請專業的評估公司進行安全風險評估,並出具合格報告,以確保遊客安全。
三、規範實施景區流量控制。《旅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景區接待旅遊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公佈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制定和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並可以採取門票預約等方式,對景區接待旅遊者的數量進行控制,旅遊者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當提前公告並同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此項規定確立景區是流量控制的責任主體,主要承擔景區接待遊客者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景區應當在其收費處、入口處、網站等公佈最大承載量,保障旅遊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景區應當按照《景區遊客高峯時段應對規範》,制定並實施旅遊者流量控制方案、預案,採取有效的疏導、分流等措施,保障安全。此外,如景區因改建、擴建、項目調整等,導致景區最大承載量增加或減少時,應向景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重新核定最大承載量。
四、合法經營高風險旅遊項目。《旅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遊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經營許可。高風險旅遊項目具有強烈的刺激性、挑戰性和體驗性,對旅遊者具有很強的吸引力,但其安全係數低、風險性大,產生危險事件的概率要高於普通旅遊形式。目前我國高風險項目種類眾多,規定比較零散,涉及的管理部門也很多,存在設施設備及經營場所不符合安全規定的標準、項目經營者管理告知義務履行不到位、缺乏突發事件應對的體系和經驗、操作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能等問題。景區應對以上問題引起高度重視,無論是本單位自己經營還是引進的各類高風險旅遊項目,在正式經營前都要對照法律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該報批的報批,該報備的報備,確保合法合規,安全經營。
五、切實落實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者責任保險制度。《旅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根據旅遊活動的風險程度,對旅行社、住宿、旅遊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高風險旅遊項目等經營者實施責任保險制度。該條法律規定中住宿、旅遊交通、高風險旅遊項目與景區有直接關係。考慮到住宿場所、景區內區間交通工具、高風險旅遊項目的風險程度及發生事故的概率較高,易發生羣死羣傷事件,需要通過責任保險的方式轉移風險。各類旅遊景區對景區範圍內的住宿、旅遊交通客運、高風險旅遊項目經營,無論隸屬關係如何,都應監督其投保責任保險到位,確保一旦發生事故,緊急救治、賠付保障有力,事件處置及時高效。
六、加強外包旅遊經營項目的管理。《旅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景區將其部分經營項目或者場地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遊覽、娛樂、旅遊交通等經營的,應當對實際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給旅遊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法律規定提示,景區要將景區範圍內交由他人從事住宿、餐飲、購物、遊覽、旅遊交通等經營的項目,切實納入景區的管理,特別是加強安全經營的管理,杜絕安全隱患,保障旅遊者安全。
(作者陳百春,系武漢市文化和旅遊局行業管理處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