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平民階層
內藤湖南認為在近代時代的內容中, 有一條就是 “平民發展的時代”[19], 這裏所謂的 “近代” 指的就是 “近世”, 在 《中國近世史》 內藤提到 “人民地位有了顯著的變化”, 他説: “本來, 固然與法治國家不同, 不能明確地承認人民的權力。 但人民的地位和擁有私有財產的權力, 則和貴族政治時代迥然不同。 至於明確的承認財產的私有權, 則是進入近世以後的事了。”[20]據此可以判知, 內藤把人民擁有財產的私有權視為近世的重要內容, 他這裏的所謂“私有權” 一方面是從財產的支配者而言, 另一方面則指的是國家對人民財產權的認可, 就前者而言, 其實在私有制社會中人們普遍擁有自己的財產, 否則自我的生存的物質基礎就不存在了; 但是若從人身依附的角度而言, 沒有相對的人身自由, 那麼他們的財產私有權自然也就沒有存在的基礎, 也就是所謂的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就後者而言, 在社會成員完成自己賦役義務的前提下, 國家允許和保護他們追逐個人的利益, 也即是公、 私兩不相害。
在內藤看來, 這種變化開始於人民與土地的分離, 也即農民不再依附於土地了, 農民有了從事農業之外的一切職業的權力, 而這一切都體現在宋代的社會形態中, 而具體的體現就是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與僱役法, 內藤説: “這種方法 (即青苗法) 同樣可以理解為人民可以自由處理自己的收穫物”, “(僱役法) 等於認同了人民可以自由勞動, 自然使人民的地位發生了變化”[21], 當然了, 內藤所謂 “人民地位的提升” 也僅僅只是從農民經濟地位的角度而言, 而且這種經濟地位也並不是實質意義上的, 它是一個相對抽象的概念, 它實質反映的是人身關係的變化, 宋代最大的變化就是從農民中游離出來的工商階層被納入到國家的賦税範圍內, 成為國家的 “編户齊民”, 並且擁有了自己獨立的户籍——城郭户。從這一點上而言,人民確實是可以自由選擇勞動, 也可以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物。 當然了, 經濟狀況的變化也一定會帶來社會關係的變化, 比如經濟增長必然帶動人口的增殖, 例如我國的人口數量在北宋末年突破1億關口[22], 要是沒有發達的農業生產, 要養活如此眾多的人口是難以想象的事情。
但同時, 人口的增殖, 又為社會生產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資源, 為社會生產的分工創造了前提, 這也是宋代經濟繁榮發展的基礎, 可見經濟與人自身之間存在着緊密的聯繫。二戰後, 日本學界圍繞宋代究竟是近世還是中世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日本學者空前深入地翻檢文獻史籍, 對中國秦漢以來的社會性質、 社會結構、 良賤身份制、 生產關係中的人身依附關係、 專制體制等諸多關鍵問題進行了反覆的檢討和多樣的詮釋”[23], 例如周藤吉之就認為 “宋代的佃户一般地隸屬於地主, 不能自由地脱離地主而獨立, 生活也依靠地主, 如奴隸般地被役使, 社會也把他們看作準奴隸”[24]; 而宮崎市定則指出: “唐代的官户是向政府官衙提供徭役的官方賤民, 而宋代的官户與此截然相反, 是指免除徭役的官員之家這一特權階級。”[25]可見宋代民户的身份問題成為對宋代社會認知的重要內容, 而這一問題的探討則與宋代社會經濟之間有着緊密的關係。
進入宋代以後, “富民” 作為一種社會新的稱謂屢見於時人筆端, 例如蘇洵説: “周之時用井田, 井田廢, 田非耕者之所有, 而有田者不耕也。 耕者之田資於富民, 富民之家地大業廣, 阡陌連接, 募召浮客, 分耕其中, 鞭笞驅役, 視以奴僕, 安坐四顧, 指麾於期間。”[26]再如馬端臨在評述歷代田賦之制變化時也説: “蓋自秦開阡陌之後, 田即為庶人所擅, 然亦惟富者、 貴者可得之。 富者有貲可以買田, 貴者有力可以佔田, 而耕田之夫率屬役於富貴者也。”[27]在傳統的農業社會中, 土地是一切社會生產的基礎, 因此擁有土地也就成為一種社會財富的象徵, 在蘇洵筆下, 擁有土地就是 “富民”, 而馬端臨則進一步指出 “富民” 獲得土地的途徑不外乎有財、 有權 (力) 二種, 這也是土地私有制社會中獲取土地的普遍手段, 而馬端臨特意指出無非是這種現象在宋代表現得更為顯著一些。 宋代有保護 “富民” 的傳統, 宋太祖一語 “富室連阡陌,為國守財爾” 就表明了宋代對於社會財富的認知, 後世學者往往以為宋代 “不立田制” “不抑兼併”, 從而導致了土地的高度集中,例如漆俠先生在 《宋代經濟史》 一書中指出: “包括墾田政策在內的宋封建國家的土地政策, 從表面上看, 它似乎是廣泛地代表了社會各等級的要求和願望, 但在實質上它為官僚豪紳、 富商巨賈兼併土地提供了方便。 兩宋三百年土地兼併之不斷髮展, 與土地佔有、買賣政策的自由有着密切的關係。”[28]但這裏面有一個問題, 那就是在宋代的農民不像唐代農民那樣從國家獲得土地, 從而要向國家承擔租調, 而宋代的農民既然沒有從國家獲得土地, 那麼宋代國家的賦税從何而來呢?
唐德宗建中元年 (780) 宰相楊炎奏行 “兩税法”, 其法 “唯以資產為宗, 不以丁身為本, 資產少者則其税少, 資產多者則税多”[29], 宋承唐制, 亦行兩税之法, “對土地產權所有者收地税, 其徵税的對象既包括地主, 也包括自耕農和半自耕農”[30], 只不過宋代的徵税方式是通過 “田主” 間接收益完成的, 如宋人王柏所説:“嗟夫, 田不井授, 王政堙蕪, 官不養民而民養官矣。 農夫資巨室之土, 巨室資農夫之力, 彼此自相資, 有無自相恤, 而官不與也,故曰官不養民。 農夫輸於巨室, 巨室輸於州縣, 州縣輸於朝廷, 以之祿士, 以之餉軍, 經費萬端, 其始盡出於農也, 故曰民養官矣。”[31]這樣一來, 有土地的 “富民” 階層就成為 “社會經濟關係和階級關係的中心, 成為社會的中間層和穩定層, 成為社會的中堅”[32], 對這一社會新階層的認知, 西方學界提出了 “地方精英”的概念, 如美國學者韓明詩 與郝若貝 就認為: “到12世紀末, 在中國經濟最發達的南方地區,開始形成一種自存性的地方精英集團, 他們掌握着地方社會主要的經濟政治資源, 已不如前代的精英階層那麼關心在全國政治中建功立業, 而是將注意力更多地轉向了地方的安定與家族的進德延嗣。他們反對國家政權過多幹涉地方事務, 因此, 從中可以看到明清時期縉紳階層的雛型。”[33]
同樣的, 內藤也有過類似的看法, 如內藤就認為中國社會有 “鄉團自治” 的傳統, 自秦以來政府就在縣之下設置鄉官, 或者是鄉廳之類的職官, 如漢高祖起兵之前就是 “泗水亭長”, 讓他們來維護地方的行政事務, 而擔任這類官職的人往往都是當地社會有名望的人。 隋唐時期, 廢掉這種鄉官制度, 官員實行迴避制度, 這樣以來, 官吏就都變成了外鄉人, 他們與地方人民的利害、 休慼與共的觀念不復存在, 而地方人民對於受官府保護的意識也完全消失。 但是, 地方的民政並不能因為官吏是外鄉人而不能不管理, 於是地方自治就成為解決地方民政管理的依靠力量, 內藤説:中國人一直認為地方官吏是外鄉人, 與地方自治不合。 因此, 一村一部落, 或一個家族成為一個團體實行自治管理, 通常的自治團體從義田、 義倉等設施到義育、 衞生事業, 或教育所需僱傭的教學督查等事項, 都是齊備的。[34]很顯然, 內藤這裏的 “地方自治” 指的是縣以下的鄉村自治,從形式上看, 它與魏晉以來的地方豪族勢力不同, 按照內藤的史學理論, 地方豪族是門閥貴族政治的基礎, “這一時代 (即中世, 從六朝開始至於唐代中期) 的中國貴族, 不是在制度上, 由天子授與領土和人民, 而是由於其門第, 作為地方名門望族延續相承的傳統關係而形成的。 當然這是基於歷來世代為官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