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被市民吐槽“坐船難”,黃浦江遊船票價還統一上調?市場監管局出手:這些單位,重罰174萬!

由 宮繼梅 發佈於 休閒

  上個月

  小觀曾報道過

  市民遊客

  想去黃浦江坐船遊覽會遇到的種種難題

  找不到坐船地點

  下地鐵後走2公里才能看到坐船指示

  ▽▽▽

  

  沒有明確的訂票官網

  除了攜程、大眾點評等較大平台

  百度出來的“浦江遊覽”訂票平台魚龍混雜

  ▽▽▽

  

  乘船遊玩價格不透明

  甚至連同一種“精華遊”

  不同的購票渠道提供的價格也不同

  ▽▽▽

  所謂的“精華遊”,船票卻有兩種———108元和98元。不過,這兩個價格的路線和時間都一樣,只是換票地點不同。

  不但如此,還有市民曾反映

  這些年的遊船價格也在上漲

  而且上調的時機還是統一的

  就是因為有些機構在搞壟斷!

  

  日前,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海市旅遊行業協會組織上海浦江遊覽有限公司等遊船公司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案11家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解放日報·上觀新聞記者統計發現,該案件中,上海市旅遊行業協會、上海浦江遊覽有限公司、上海巴士旅遊船務有限公司、上海強生水上旅遊有限公司等11家當事人總計被處罰款逾174萬元。

  浦江“經典遊”、“特色遊”

  價格多次統一上調

  從市場監督管理局公佈的以上海市旅遊行業協會為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來看,這項與黃浦江遊覽客運服務行業反壟斷有關的調查,始於2016年4月。

  調查結果顯示,2011年以來,上海市旅遊行業協會下屬水上旅遊分會(以下簡稱“水上分會”),組織上海浦江遊覽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巴士旅遊船務有限公司、上海強生水上旅遊有限公司、上海長江輪船有限公司、上海風采航運旅遊有限公司、上海盛融國際遊船有限公司、上海名信遊船有限公司、上海寰島輪船有限公司、上海明珠水上娛樂發展有限公司等具有競爭關係的遊船經營人,多次協商固定或者變更黃浦江“經典遊”、“特色遊”客船遊覽服務價格,限制提供“特色遊”服務的船舶數量,達成一致後予以實施。

  黃浦江“經典遊”又稱精華遊、清江遊

  是在楊浦大橋至南浦大橋間運營的

  以黃浦江觀光遊覽為主要內容的旅遊產品

  時長約為一個小時

  是黃浦江主要的水上旅遊客運服務

  2011年7月

  水上分會組織浦江公司、名信公司、長江輪船公司、巴士公司、強生公司、風采公司、盛融公司、寰島公司、明珠公司等遊船經營人召開黃浦江遊覽經營企業總經理會議,討論“經典遊”票價,將“經典遊”散客票價統一為100元/人,旅遊團隊票價最低折扣不得低於票面價六折,遊船公司與旅行社的簽約價不得低於57元/人、網購結算價不得低於60元/人,團隊包租價格不得低於實際上船人數(含導遊在內)乘以團隊票價總和等,並對違約企業規定了一系列處罰措施。

  2014年12月25日

  經過類似的開會及商討程序,“經典遊”基礎票價由100元/人上調至120元/人,網購散客、旅遊團隊等相應上調。

  2015年4月15日

  “經典遊”船票價格統一上調。

  為使“經典遊”有關價格協議得以嚴格執行,水上分會組織遊船經營人組建“公共平台”,利用組建公共票務銷售平台統一代理各遊船經營人“經典遊”船票,要求票務平台執行遊船經營人共同商定的“經典遊”統一票價。

  在提供餐飲、娛樂等增值服務的黃浦江“特色遊”產品上,類似的定價程序和價格協議同樣被達成。最終,規定黃浦江“特色遊”散客票價不得低於128元/人,網購(團購)、團隊結算價不得低於票面價的70%。對違反《自營特色航班經營企業自律公約》的經營行為,採取停航乃至取消特色遊航班等懲罰措施。

  11家涉案當事人被罰174餘萬元

  在案件聽證會上,水上分會及多家遊船公司提出了多項意見,包括:水上分會沒有在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變更“經典遊”、“特色遊”客船遊覽服務價格協議的過程中發揮“組織”的作用;遊船經營人沒有通過自律公約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例如特色遊票面價僅約定了最低價格,遊船公司可以在最低價格以上自由定價;本案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主導,不應處罰當事人;當事人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應當被豁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研究認為,上述意見不能成立。根據《中央定價目錄》、《上海市定價目錄》,以及《上海市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內水路旅客運輸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第七條相關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二)約定採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三)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四)通過其他方式固定或者變更價格”。

  本案中,水上分會組織本市遊船經營人多次協商固定或者變更“經典遊”、“特色遊”客船遊覽服務價格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壟斷協議行為,破壞了市場競爭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的豁免申請被駁回。

  鑑於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據行政機關要求所致,並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並根據當事人性質及2015年度銷售額,分別作出了48000餘元至20萬元不等的處罰。統計顯示,11家涉案當事人罰款總金額超過174萬元。

  這一反壟斷調查案從啓動調查到公佈處罰結果,為何歷時4年有餘?

  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根據舉報線索,上海市物價局於2016年4月對黃浦江遊覽客運服務行業依法開展反壟斷調查。2017年5月24日,市物價局向當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並在6月依法舉行聽證。對聽證中當事人提出的意見,上海市物價局部分予以採納。2018年11月,根據《上海市機構改革方案》,上海市物價局相關職能發生轉移,本案由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繼續調查。經歷了又一次依法調查、聽證等一系列程序後,案件塵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