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

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7月12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文化和旅遊部獲悉,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意見稿》明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管理,定期開展政策培訓,講解網絡表演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內容和行為,增強網絡表演者法律知識和守法意識。

文旅部擬規定: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

網絡直播資料圖。圖片來源:新華社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發現簽約網絡表演者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要求網絡表演者停止網絡表演活動,並通知相關網絡表演經營單位。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户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户消費。

《意見稿》指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絡表演者的違法行為、違規處理、投訴舉報等信息進行記錄、保存,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不同情形,採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

文旅部還指出,網絡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範,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採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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