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徵求意見,主播經紀機構首度納入行政管理

記者獲悉:為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據悉,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首度將網絡表演、網絡主播經紀機構納入行政管理範圍。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對《辦法》進行了解讀。

線上線下統一管理

此次《辦法》所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絡表演經紀活動包括: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製作、營銷等經營活動;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也就是行業內俗稱的“主播經紀機構”“MCN機構”或者叫做“主播公會”。機構的存在對直播內容有較大影響力,是連接直播內容生產者和傳播渠道的中間橋樑,此前一直處於管理空白地帶。《辦法》遵照線上線下統一管理原則制定並推行,最顯著標志即第四條規定,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這與線下演藝經紀機構、藝人經紀等管理一致。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台將加強網絡表演行業內容源頭管理,進一步明確平台、主播、經紀機構三方關係,形成“平台管經紀機構”“經紀機構管主播”的層層責任傳導機制,確保網絡表演行業健康發展。

首次明確經紀人員配比

線上線下統一管理是主管部門監督管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核心原則,這一核心原則在《辦法》具體規定上隨處可見。其中之一就是首次明確限定經紀人員和網絡表演者的人員配比。 第八條明確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演出經紀人員,演出經紀人員與所簽約網絡表演者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以保證經紀人員對於主播的監督、管理和提升。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網絡直播行業從野蠻生長到規範管理的一個顯著表徵就是主播的職業化。辦法的推行對於主播職業化推進將有決定性作用。主播行業越來越成熟,規模龐大,產業鏈分工清晰,專職主播已經成為從業者的一種常態。業內認為,有責任,有未來,有規劃,將是未來主播職業化的新特徵。

構建清朗生態 打擊黑灰產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的《辦法》,從約束網絡表演經紀機構角度,為治理黑灰產增加一條“安全帶”。

《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户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 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户消費。第十四條,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完善網絡生態治理,意在構建健康網絡環境,《辦法》配合新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施行,在第七條明確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作者:鄭海鷗

來源:人民日報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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