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回覆:逼供入獄19年獲釋 真相浮出水面 2016.1.28日

話題:遼寧男子入獄19年獲釋 稱遭逼供腳指甲被鉗掉

  31歲時,鄭凱被控殺妻,八次供述中兩次承認故意殺人,後翻供。因認為證據不足、鄭凱被刑訊逼供,公訴機關兩次退偵,法院兩次不予立案。然而,在沒有補充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鄭凱最終被判處死緩。19年後恢復自由,他希望能有一個説法。

逼供入獄19年獲釋 真相浮出水面

  今年50歲的鄭凱説話小心翼翼,最常説的一句話是:能整嗎,咋整呀?

  儘管終於熬過了近19年的牢獄生活,他還是被要求儘量少出家門。74歲的母親總是擔心他出事兒。

  1997年情人節,晚8點左右,李文紅從六樓家中高墜身亡。雖然現場沒有任何目擊證人和直接物證,盤錦市公安局雙台子分局刑警大隊介入後不到一週順利破案,宣佈真兇鄭凱對自己拋妻下樓一事供認不諱。

  然而,當辯護律師到看守所會見時,鄭凱卻大喊冤枉,並“邊説邊從身上掏出被鉗掉的腳指甲”,稱自己遭受公安毆打,多個指甲被鉗掉,是不得已認罪。1997年3月19日,鄭凱進入看守所一個月後,盤錦市人民檢察院二處給他做了身體檢查,《活體檢驗記錄表》記載,“……(鄭凱)拇指指甲脱落;右足拇指指甲脱落,食指指甲根部有少許瘀血”。

  儘管警方宣佈偵破此案只用了不到一週,但從檢察院批准逮捕鄭凱到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盤錦中院”)正式受理該案,卻足足花了十六個月。其間,盤錦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盤錦市檢”)兩次退偵,盤錦中院也兩次以證據不足為由沒有受理該案。

  據此前媒體報道,在法院第二次退卷後,盤錦市檢甚至在向遼寧省檢察院的請示中寫道,沒有證據能證明鄭凱殺人,建議“存疑不起訴”。

  蹊蹺的是,在盤錦市公安局、盤錦市檢沒有補充任何新材料的情況下,在第二次退卷半年後,盤錦中院受理了該案。

  1998年7月21日,該案在盤錦中院公開開庭審理。庭審中,鄭凱沒有認罪,律師做了無罪辯護,兩名證人出庭做了對鄭凱有利的證言。庭審後,法院還就鄭凱所稱的遭到刑訊逼供問題詢問了相關證人。

  1998年9月14日,盤錦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鄭凱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判決書中並未直接回應律師關於鄭凱被刑訊逼供被迫認罪的辯護意見。鄭凱不服提出上訴,1998年12月18日,遼寧省高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

  2015年11月2日,歷經多次減刑,失去人身自由近19年後,鄭凱被刑滿釋放。出獄後,他決定再次提起申訴,給自己“討一個説法”。

  沒有目擊者的“墜樓”

  近19年前的這起墜樓案,並沒有直接的目擊者。

  墜樓事件發生在盤錦市雙台子區東風街郵電局家屬樓。案發時,家屬樓剛剛落成,搬來不到一個月的鄭凱一家,是這棟新樓唯一的住户。時年31歲的鄭凱是郵電局電信工程公司司機,常年跟着工程隊在外跑工程,妻子李文紅是盤山縣石油化工廠化驗員。

  判決書對當年墜樓的認定很簡單,“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晚七時左右,被告人鄭凱與佟豔在雙台子區中興大廈舞廳跳舞,被前來跳舞的其妻李文紅(被害人,三十歲)遇見,李非常生氣。晚八時左右,被告人與被害人同回到家中,又因此事發生爭吵並廝打,被告人用拳頭擊打被害人的左頰部,並用手扼壓被害人頸部,後從窗户將被害人拋至樓下”。

  鄭凱本人的敍述則與此不同。

  鄭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1997年2月12日,農曆正月初六,因為當地電話線路出了問題,他被單位叫去參加搶修。搶修持續了三天,直到2月14日才告一段落。

  工作完成後,鄭凱和同事去了當地的“大西洋酒店”吃飯,吃完飯,他先是和同事去歌廳唱了幾首歌,隨後又去了雙台子區中興大廈舞廳跳舞。一同跳舞的,除同事外,還有佟燕等三名女性。

  晚7點40分左右,情人節在家等不到鄭凱的李文紅找到了中興大廈,發現鄭凱正在與佟燕跳舞。鄭凱稱當時李文紅並沒有和他説話,只是跟他的好朋友王勝利跳了一支舞,隨後便離開了舞廳。鄭凱見狀追了下去。

  下樓後,鄭凱開着自己的五十鈴小貨車追上了李紅文,並讓她上車。李紅文上車後責怪他情人節還跟別的女人一起玩,鄭凱則道歉説自己把情人節這事兒忘了。

  開車回家後,鄭凱在車裏整理了下工具,李紅文先回到了六樓的家中。上樓後,鄭凱去了趟衞生間,在衞生間裏,他叫了幾遍李文紅,但是沒人理他。

  鄭凱稱自己最初以為李文紅“可能是生氣了”,然而走出衞生間,他卻看到李文紅站在自家六樓的窗台上,“瞅着我,然後就跳下去了”。

  鄭凱跑下樓,把妻子抬上車送到醫院搶救,但不多會兒,李文紅被宣佈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是一場沒有目擊者的墜樓案,兩人的孩子當時在姥姥家,新建的家屬樓也只有他們一户人家。案卷中的現場勘查筆錄也顯示,警方沒能在室內找到曾發生過搏鬥的物證和痕跡。司法文書對現場的還原,基本是來自於鄭凱當年的有罪供述。

  案發六天後認罪

  盤錦市公安局雙台子分局刑警大隊最初介入此案,是源於李文紅姐姐李文英2月15日的報警。

  詢問筆錄顯示,李文英稱,她在醫院看到妹妹的嘴角有血跡,身上有傷痕,胳膊也折了,“所以我們有點疑心,因為我妹妹和我妹夫的關係不太好,所以我們到她家去看了現場,發現她家的樓下面沒有六樓摔下來應有的痕跡,於是今天早上我們就上你們這來了”。

  在筆錄中,李文英稱,妹妹知道鄭凱與佟燕有婚外情,1996年因為此事兩人還鬧過離婚,另外鄭凱平時的生活不檢點。李文英還提到,妹妹曾經説過,離婚也可以,但是鄭凱不能要兩人名下的兩套房子。

  但鄭凱家的説法與此不同。據鄭凱介紹,李文紅1990年曾不小心摔倒,被碎瓶子扎到了眼睛。後來兩人前往北京求醫,花了四萬多元給李文紅裝上了一隻義眼。

  鄭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李文紅眼睛殘疾後變得很消極,開始抽煙喝酒,常有輕生的表現,而自己常年在外跑工程,回家時間也少。鄭凱稱,直到墜樓發生後,他才從母親處得知,因為單位改制,工廠打算辭掉李文紅。鄭凱還稱,自己跟李文紅很和睦,“從來沒打過仗”,更沒有談過離婚,佟燕只是自己的普通朋友。

  自殺還是他殺,鄭凱一家與李文紅的孃家人各執一詞。然而,就在案發六天後,2月20日,刑警大隊傳來消息,鄭凱認罪了。

  記者獲得的案卷顯示,鄭凱是在第四次和第五次訊問時作的有罪供述。在2月20日的筆錄中,鄭凱稱:“因為我的姘頭佟燕想和我結婚,李文紅和我離婚的條件是要我名下的兩棟樓歸李文紅,同時每月給李文紅七百元錢。為了不損失財產而達到與佟燕結婚的目的,加上我當時喝了點酒,頭腦一熱就把李文紅弄死了。”

  雖然案件尚在偵查期間,但當地媒體還是很快就以確鑿的口吻報道了此事。

  1997年3月12日,《盤錦日報》刊發報道《樓上拋妻作孽自毀》,稱專案組成員“經過七晝夜的走訪偵查,發現李文紅的丈夫鄭凱有重大作案嫌疑,並對其進行突擊訊問”,“面對刑警專案組成員掌握的大量事實和有力證據,犯罪嫌疑人鄭凱只得如實交代了殺妻經過”。

  然而少有人知的是,早在報道刊發之前,鄭凱就已經於盤錦市公安局2月23日的預審中再次翻供,否認自己殺人。

  “一紮一個激靈”

  1997年3月18日,鄭凱的兩位辯護律師姚卿鎮和張甫仁第一次在看守所見到了“已經認罪”的當事人。

  律師在當年的辯護詞中稱,“被告人一見到律師就痛哭流涕喊,‘我冤枉,確實不是我乾的,他們把我打得實在受不了了我才招認的。’邊説邊從身上掏出被刑訊逼供鉗掉的腳指甲,接着把雙腳雙手伸出來讓我們看,大家都看到腳、手指甲都是青紫色。”

  此後,兩位律師代表鄭凱正式向盤錦市檢遞交了對辦案人員的控告。

  隨後,盤錦市檢二處對鄭凱做了活體檢驗記錄。檢驗人包括王加速、伏錦程等4人,記錄人為王加速、伏錦程,兩人也是本案的公訴人。

  中國青年報記者獲得的案卷中有一份日期為1997年3月19日的《活體檢驗記錄表》,表格中的簡要案情記錄為,“1997年2月15日,雙台子區刑警隊訊問鄭凱,鄭凱稱被刑警隊工作人員打傷,身上腹部等處有傷,手指甲腳指甲被夾,致指甲脱落”。

  檢驗報告記錄:鄭凱左髖內3cm處有一塊18cm×1cm陳舊性傷痕,此痕跡距臍下3cm,自述被白色塑料管抽打所致。左手食指、中指、小指指甲下有少許瘀血;左足中指指甲根部有少許瘀血,拇指指甲脱落;右足拇指指甲脱落,食指指甲根部有少許瘀血。

  出獄後的鄭凱向中國青年報記者講述了當時被毆打的情況。

  鄭凱稱,2月15日上午,自己被雙台子刑警大隊叫過去:“上午只是簡單問了一下,下午四點多鐘開始捱打。”

  鄭凱回憶,當時他坐在凳子上,突然有人從後面用藍色的衣服和三層毛巾將他的頭矇住,隨即銬上手銬,“弄那屋裏開始整”。

  斷斷續續地毆打持續了三天。由於被蒙着頭,鄭凱並不知道是誰用什麼在打自己,但印象最深的,是16日晚,有人用工具一點一點地拔自己的手、腳指甲,並用籤子扎自己的手指,“一紮一個激靈”。鄭凱稱,其間自己曾昏死過去多次。

  睡眠成了一種奢望,刑訊清醒過來的間隙,一旦鄭凱困得支不住腦袋,就會有人捅他一下,把他弄醒。喝水則是另一項奢望,血不斷流進嘴裏,口乾舌燥,但仍然有人向他的嘴裏塞鹹鴨蛋。

  鄭凱回憶,18日,有人把他的手銬打開,讓他自己把毛巾和衣服從臉上撕下來,準備去看守所。

  “跟揭皮一樣,太疼了,扒下來滿臉都是血塊。”鄭凱説,接下毛巾後,他發現屋裏一共有13個人,周圍凌亂地擺放着鎬把、皮管子、鋼絲鞭等,桌子上還堆着好幾種不同的鉗子。撕下毛巾後,鄭凱爬到衞生間洗了洗臉,因為太渴,他還抱着水龍頭喝了會兒水。

  鄭凱稱,撕下毛巾後,他被送到了北寧市(現北鎮市)看守所。當天下午,一個老頭也被關到了自己所在的房間。“老頭勸我,讓我先按他們的意思説,等預審和檢察院的人來了,再把實情告訴他們。”

  鄭凱稱,到2月20日,自己實在忍受不住辦案人員的毆打,終於認罪:“當時只是想早點結束,希望儘快轉到預審和檢察院。”

  檢察院兩次退偵,法院兩次不受理

  律師就鄭凱遭受刑訊逼供提起控告後,案件一度陷入停滯。盤錦市檢先後兩次退偵,盤錦中院則兩次沒有受理該案。盤錦市檢甚至在退偵意見中稱,鄭凱的口供是刑訊取得,不能作為證據。

  1997年7月14日,在給盤錦市公安局的退偵意見函中,盤錦市檢列出了四個需要補充偵查的問題。包括認為起訴意見書中,認定鄭凱將李紅文拋下樓致死的事實尚無證據證明,屍檢報告從屍體解剖中認定“扼壓致昏”有待商榷,以及鄭凱八次供述中僅有兩次承認故意殺人,且“有證據證明是在刑訊逼供下取得的供述”。

  9月2日,盤錦市公安局發回了補充偵查説明,但並未增加任何新的證據,只是稱,“指控我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毫無根據”,犯罪事實的認定有鄭凱的供述和法醫鑑定。

  據此前《瀋陽今報》報道,盤錦市檢在第二次審查起訴中,又發現其他證人也曾被刑訊逼供,遂決定再次將案件退回給盤錦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然而,盤錦市公安局沒有補充任何新的材料,又將卷移送到盤錦市檢。這一次,盤錦市檢態度逆轉,迅速立案並提起公訴。

  盤錦市檢立案起訴後,案子又卡住了——盤錦中院在收到案卷後,兩次以證據不足為由,沒有受理該案。

  此前《瀋陽今報》披露,由於遲遲不能立案,盤錦市檢給遼寧省檢寫了一份請示報告。在這份請示報告中,除提到“在案件審查中發現公安機關確有刑訊行為”,“提取了鄭凱由於被刑訊脱落的兩隻拇趾甲”外,盤錦市檢還詳細説明了兩份關於死因的刑事鑑定報告存在的問題。

  第一份屍檢鑑定報告是公安機關在2月17日進行的,最後結論為,“被害人李文紅由於生前遭受他人打擊左顳部、扼壓頸部致昏後,拋於樓下,造成肝、肺重要臟器碎裂死亡”。

  盤錦市檢的報告認為,“扼壓頸部致昏”這一描述,只能是活體症狀,理論上無法從屍檢判定。因此檢察機關又委託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系法醫病理學教研室重新進行了鑑定。這次鑑定認為李文紅系“墜樓造成肺、肝重要器官挫傷、裂傷、大出血,引發原發性出血休克死亡”,此外“生前曾被扼壓”,但“是否扼昏無法用組織病理形態學證實,請有關部門結合案情實際調查研判之”。

  盤錦市檢的報告認為,從兩份鑑定來看,“不能確定死亡的性質,不能確定是犯罪嫌疑人鄭凱將被害人李文紅拋於樓下,也不能否認被害人李文紅自己墜樓的可能”。

  這份報告送上去大約半年之後,1998年7月10日,在沒有補充任何新材料的情況下,盤錦市檢再次起訴,盤錦中院原卷受理了此案。

  辦案人員稱指甲是自然脱落

  判決書顯示,最終認定鄭凱犯罪事實的,是證人王勝利、佟燕的證言,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筆錄,公安機關及中國醫科大學法醫學系法醫病理學教研室的鑑定結論,以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

  然而,兩名證人的證詞均未涉及當天墜樓的具體情況。佟燕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做的筆錄,稱自己與鄭凱一直保持婚外情,甚至在大年初五到初七(2月11日到2月13日)就住進了鄭凱的新家,且李文紅並不介意。

  庭審記錄顯示,佟燕在庭審時否認了上述證詞,稱自己説謊是因為公安打她。鄭凱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他初六就出去隨工程隊搶修工程,一直沒回家,説佟燕住在自己家更是不可能。

  鄭凱同樣在法庭上強調,自己是遭刑訊逼供後,才在認罪口供上簽字。法院還在庭審後就刑訊逼供問題特別進行了法庭調查。

  盤錦市看守所管教王磊在接受法庭調查時稱,“鄭凱進看守所時,走路有點困難,入監時讓他把鞋脱下來,腳上有血污”。但因為沒有脱衣服檢查,王磊稱不清楚鄭凱身上是否有其他傷。

  當年的雙台子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趙恩凱在接受調查時表示,鄭凱的指甲脱落,是因為“監室裏飲食和外面不一樣,指甲有自然脱落的現象”。

  刑警大隊大隊長楊雲孝則稱,他當時沒有直接負責該案,是安排趙恩凱辦案,他不清楚是否有刑訊逼供的行為,“我沒看到別人打”。

  雖然法庭進行了相關調查,但案卷中沒有法院最終如何認定刑訊逼供的內容結論或者文書。一審判決書中雖然簡要提到辯護律師認為被告人曾被刑訊逼供,但法院並未直接回應這一辯護意見,僅指出,“被告人辯解自己沒有實施殺人犯罪行為,被害人死亡系自殺,因無證據證實,不予採信;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不確實、充分,因其辯護意見無確實證據證實,亦不予採納”。

  值得注意的是,庭審時面對辯護人關於刑訊逼供的追問,曾經對鄭凱進行活體檢查的公訴人並沒有正面回應,只是説,“重證據,被告人是否供認不諱不是定案根據”。

  但除去鄭凱的口供,與高墜直接相關的證據,就僅剩現場勘查記錄和那兩份關於死因的刑事鑑定。其中現場勘查並未提到有打鬥的痕跡,刑事鑑定則更是此前被公訴機關自己認為不能定罪。

  1998年9月14日,案發一年半後,盤錦中院一審認定鄭凱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鄭凱不服提起上訴,1998年12月18日,遼寧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那不是我個人的工作”

  一個連公訴機關都知道被告人被刑訊逼供、被迫認罪的案件,何以能順利公訴並將被告人判處死緩呢?

  日前,中國青年報記者前往盤錦市檢察院,希望瞭解該案當年的審查起訴情況。檢察院宣傳部門的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案子太久遠,當年的兩位公訴人一位已調離檢查系統多年,另一位也早已退休。

  幾經周折,記者找到已經退休的檢察官王加速。王加速説,自己當年主要是對公安部門的鑑定意見提出疑問,並進行了重新鑑定,這才讓鄭凱“保了命”。但他拒絕回答與刑訊逼供有關的問題,並稱:“這是檢察院的工作,這不是我個人來審查你的案件。那是工作,那是檢察機關的工作,那不是我個人的工作。”

  當年盤錦中院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宋希,如今是盤錦中院刑二庭庭長。當地一份宣傳材料上稱宋希是“盤錦市雷鋒式政法幹警”,“從事刑事審判工作20年來,一直堅守在刑事審判第一線,所辦理的案件,無一錯案,無一超審限”。

  2016年1月25日上午,記者前往盤錦中院希望採訪宋希本人,中院新聞處的工作人員在記錄下相關問題及記者聯繫方式後,表示需要請示領導。但截至發稿前盤錦中院並未聯繫記者。

  據瞭解,當年的刑警大隊大隊長楊雲孝已經退休,當時的雙台子分局局長趙長宏則在多年前因其他事情自殺。

  中國青年報記者找到了當年辦理此案的盤錦市公安局雙台子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趙恩凱。趙恩凱如今在雙台子分局法制科工作,他首先強調,採訪需要經過市公安局政治處批准。

  趙恩凱説,這個案子沒有目擊者,但是有鑑定,當年的執法環境跟現在也不同,很多東西現在看起來可能是不可思議的。

  刑訊逼供一直被明令禁止。比如,1995年12月,公安部發布了《關於集中開展制止刑訊逼供專項教育整頓的通知》,專門就制止刑訊逼供開展分階段式教育,並要求一把手親自過問,甚至規定各省(區、市)公安廳於1996年3月底向公安部寫出專題報告。

  趙恩凱説,自己只是一個普通的辦案人員,上面還有領導,而且案子不僅是公安破案,還有檢察院、法院的審查。

  記者聯繫了盤錦市公安局政治處,對方表示採訪需經遼寧省公安廳批准。省公安廳宣傳處工作人員則告訴記者,按照規定,外省及中央媒體採訪,需要公安部辦公廳新聞發言人辦公室批准,“我們也沒有發言權”。

  計劃再次提起申訴

  2015年11月2日,服刑期間總計減刑六次的鄭凱刑滿釋放。

  換上朋友帶來的新衣,失去自由近19年的鄭凱發現,外面的世界如此陌生。當年公司發的BP機早已被淘汰,女兒送了他一部樂視智能手機,研究半天,他也只學會了打電話和發短信。到賓館和記者見面時,他甚至不會摁電梯。

  家也變樣了。事發之前,剛剛從外地回到盤錦的鄭凱只在這個“新家”住過六天,如今,出事的房間空了起來,裏面供了一座母親張玉蘭在北京買回來的佛像。家屬樓的外側成了盤錦市都市醫院,街對過的菜市場也早被動遷,建成了新的小區。

  親人大多已離他而去。服刑期間,他的父親、哥哥和妹妹先後去世。案發時只有6歲的女兒,如今已經長大工作。多年來,只有母親張玉蘭還在堅持不懈地上訪,她也因此成為當地的重點穩控對象。

  今後怎麼辦?鄭凱好像並沒有準備好面對這個問題,這個曾經是家裏見過最多世面的人,如今卻常常神情恍惚。

  出獄後,當地信訪辦曾經主動聯繫過鄭凱一次,讓他去坐坐。鄭凱沒去,他説他要想一想,準備找個律師再提起申訴,無論如何,“案子總是要弄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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