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用旅遊活動代替年休假嗎?

以旅遊活動的名義替代年休假,不合理。

用人單位可以用旅遊活動代替年休假嗎?

去年年底,王先生所在的公司組織了一次結合業務交流、年終總結為一體的近郊旅遊,前後共計7天,其中業務交流兩天,其餘時間主要以年會、旅遊等娛樂性項目為主。

對此次活動安排,王先生及同事均表示滿意,但是令王先生意想不到的是,公司表示由於活動中的5天並非工作性質,因此要扣除每人5天的年休假。王先生和同事們對此表示強烈反對。

專家解讀

對於王先生的遭遇,上海中夏律師事務所杭煒表示,未經過職工同意,單位組織的旅遊不能代替年休假。勞動者依法享有年休假,並且享有依照個人自由意願,自主安排休假時間與方式的權利。

杭煒告訴記者,用人單位安排集體外出旅遊替代休假的,應當證明此方式屬於雙方約定的休假方式或符合單位規章制度中的規定,或雙方就此形成專門的合意。若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安排的旅遊不屬於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情況,而應屬於用人單位在年休假之外另行提供的獎勵或者福利。因此,以旅遊活動的名義替代年休假,不合理。

來源:勞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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