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對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措施,禁止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禁止踩踏、攀爬文物古蹟、景物或設施;禁止進入未開放區域;禁止撿拾帶離泰山石;禁止盜採、銷售泰山石”等事項。
對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違規銷售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盜採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