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前後的涉收養“領事證明”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讀者橋:

我和夫人都是定居在歐洲X國的中國公民,沒有生育過兒女。我們現在準備收養一名X國籍的兒童Y女孩為養女。根據X國法律,允許在X國居住的外國人收養本國兒童,但該外國收養人應當向X國主管機關提供由收養人國籍國辦理的“有關收養行為符合收養人國籍國法律”的證明。請問如何辦理該證明?

讀者楊先生

楊先生:

您好!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開始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以下簡稱《收養法》)等9部法律同時廢止,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涉收養“領事證明”的內容隨之進行了一定的調整。為此,本欄目邀請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回答您提出的如何申辦涉收養“領事證明”的問題。

什麼是涉收養“領事證明”?

《民法典》施行前,原《收養法》僅規定了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的情況。為滿足中國公民在國外收養外國兒童或被外國人收養的實際需求,中國駐外使領館領事官員可以依據《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及中外雙邊領事條約(或協定),應被收養兒童國籍國需求及中國公民申請,為該中國公民出具介紹《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等內容的領事證明,以解決中國公民在國外收養時遇到的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目前,領事證明系用標準版式,並經領事官員電子簽署而成。

由於《民法典》基本沿用原《收養法》僅規定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兒童的立法體例,且未納入原《民法通則》第八章“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部分(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條)。因此,《民法典》施行後,涉收養“領事證明”只能引用《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中國駐外使領館對相關“領事證明”的內容做了相應調整。

如何申辦涉收養“領事證明”?

您和夫人須向中國駐X國使館或領館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有效中國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二)在X國合法居留證明;

(三)“領事證明”申請表;

(四)X國主管機關需中國駐X國使館或領館出具涉收養“領事證明”的證明材料;

(五)中國駐X國使館或領館領事官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中國駐X國使館或領館辦理的涉收養“領事證明”的證詞內容調整為: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中國籍兒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應同時具備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以及年滿三十週歲等條件。中國公民在境外收養外國籍兒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收養的條件和手續,適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時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收養關係的解除,適用收養時被收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中方對中國公民XX和XX按X國法律收養X國籍兒童不持異議。

(外交部領事司認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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