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已至,隨着國內疫情的穩步控制,旅遊業逐漸升温,不少人已經做好了假期出行計劃。為了提高旅行的整體質量,降低規劃的時間成本,大家往往會將“報團旅行”作為首選。
今天案例的主人公陸小姐也不例外,本以為報了旅行團,一切安排就緒,一定是個完美的旅行......可她的這趟旅行並不順利,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看似完美的“蜜月之旅”
“我們兩夫妻本來高高興興去旅遊,結果航班取消了,整個行程計劃全打亂了!”提起這次旅行,陸某就很生氣。陸某和孫某剛新婚不久,打算去國外度蜜月。當陸某上網查詢相關旅遊團信息時,她看到某APP上的“毛里求斯8日遊#豪華酒店+出海追海豚2日遊”活動,她很是心動,在徵求了丈夫同意後立即付了款。其後,她收到了A旅遊社發來的行程單。讓她鬱悶的是,行程單上的“出海追海豚”只有1日,安排的酒店也與宣傳廣告中的“豪華酒店”不符。倆人的這趟蜜月遊遭遇的可不只旅遊項目、住所被更換,糟心事可以説是一波接一波。
出境屢次受阻,計劃落空
終於到了出行那日,當他們收拾行囊,滿懷期待地趕往機場與旅遊團匯合的途中,突然接到通知:航班情況有變動,改為次日出行。次日一早,當二人再次前往機場,經查詢後方得知當日並無飛毛里求斯的航班,且三日內均無可飛往該目的地的航班。陸某認為,A旅行社未能按約履行合同,私自變更合同,在涉及旅遊時間、航班路線安排上,沒有建立突發情況的處理機制,損害了自身利益,故訴至法院。陸某、孫某要求A旅行社退還旅遊費26056元、旅遊遲延退還資金佔用損失等其他費用。
瞭解了事情經過,法院又是如何認為的呢?
法院認為
原被告訂立的旅遊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雖兩原告稱未能按預定行程出行系被告違約,但案涉合同未能履行並非被告自身原因所致,而系因航班被航空公司一再延誤,兩原告對航空公司調整後的航班時間、方式無法接受,此屬出境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根據案涉旅遊合同的約定,兩原告作為旅遊者依法有權行使合同解除權,A旅行社作為出境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兩原告。
因被告未提交證據證明除酒店及地接費用尚有其他費用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故應於返還兩原告。綜上,被告應退還兩原告22708.4元。
法院判決
一、 被告A旅行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陸某、孫某22708.4元並支付利息;
二、 駁回原告陸某、孫某其他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記者 綜合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消息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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