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珈樂休眠”事件:虛擬偶像何以遭遇真實世界撞擊|新京報專欄

“珈樂休眠”事件:虛擬偶像何以遭遇真實世界撞擊|新京報專欄

虛擬偶像團體A-SOUL。圖/B站賬號“A-SOUL_Official”

最近,虛擬偶像團體A-SOUL因成員“珈樂休眠”一事引發爭議。

5月10日,虛擬偶像團體A-SOUL官方宣佈團隊成員珈樂將進入“直播休眠”狀態,終止日常直播,原因是 “身體以及學業”等因素的影響。

但是,隨後有網友爆料稱,其“休眠”原因為受到不公正待遇,當日,B站A-SOUL官方賬號掉粉6萬。隨後,A-SOUL官方對相關傳言予以否認。

此外,日前,杭州市濱江區人力社保局就該事件回應稱:該問題系珈樂經紀合同變更問題引發的。濱江區人力社保局在調查中未發現涉事企業存在剋扣工資和強迫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

事實上,拋開雙方的具體糾紛,此次事件實際上也反映了當前我國虛擬偶像產業在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共性。

“好看皮囊”和“有趣靈魂”

營收貢獻怎麼算

作為一種新興的產業模式,近年來,虛擬偶像經歷一輪又一輪的技術迭代後,已經發展出眾多品類,對應不同的內容產出模式,各有其特點和風險。

因此,也不妨將此次“珈樂休眠”事件放置於具體的產業路徑中去理解。

從真實與虛擬的關聯層面看,虛擬偶像可以分為完全數字化的、具備人格特徵的二次元人物和與幕後真人表情、動作、聲源相結合的“2.5次元”虛擬偶像。

從產銷運作機制層面,虛擬偶像分為產業主導型和用户驅動型。產業主導型是互聯網資本參照主流真人偶像的演出和運營模式進行內容生產,而用户驅動型則遵從由粉絲主導的UGC內容生產。

從傳播媒介來看,包括圖文、視頻、直播三方面,虛擬主播對應的人格化、互動性特徵遞增。

從業務層面看,虛擬偶像可分為類似真人偶像的傳統唱跳型偶像和依賴直播平台的主播型偶像。

依照上述分類,A-SOUL虛擬偶像團隊屬於產業主導之下的“2.5次元”虛擬偶像,業務上更側重於直播。

這種內容生產模型的特點在於,A-SOUL團隊中的五位主播,是真人(被稱作“中之人”)穿戴動作捕捉設備藉助3D模型進行直播(這個過程被稱之為“套皮”)。虛擬主播的“人設”通過主播在和觀眾互動的過程中共同創造出來。

虛擬偶像的賣點是那層“皮”,還是“皮下”的中之人?當然都是。

這樣的商業模式中,中之人提供了虛擬偶像的動作形態、聲音,一些情況下還參與了直播腳本等設計,虛擬偶像就成為其部分人格投影。加上全天候式實時互動,這樣高強度的綁定,註定了中之人與虛擬偶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而粉絲關注的不僅僅是虛擬偶像本身,與以往的追星一樣,他們也同樣關注“皮下”的中之人。可以説,粉絲既是被虛擬偶像的外表所吸引,也是被虛擬偶像背後人格化的中之人所吸引,二者相輔相成,以此在直播中贏得粉絲的喜歡。

因此,在這個過程中,粉絲、中之人、虛擬偶像運營團隊之間的關係是多元且複雜的,其權責利的邊界在一般情況下也比較模糊。

虛擬偶像直播作品創作主體是多元的。畫師、3D建模師、中之人、剪輯、錄播、策劃運營、宣發團隊都在虛擬主播運營過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但從此前見諸報端的多例糾紛看,他們享有的權利似乎並未得到廓清。

而多元創作主體對粉絲粘性、營收貢獻率分別如何計算更是一筆糊塗賬,更別提下一步如何有效合理分配收入了。

從法律角度看,中之人是直播產生的視聽作品的自然人,享有表演者身份,理應享受相關法律保護。然而,為了維持虛擬偶像“人設”,企業運營的虛擬偶像,中之人必須匿名,幕後內容也需要隱藏。

虛擬偶像商業價值與人格權的潛在利益衝突之下,權力行使邊界模糊,企業的運營團隊在日常工作中也容易越界——以虛擬偶像形象管理為由,侵犯到中之人的隱私。

另外,在這個過程中,虛擬偶像傳播不當內容或理念、幕後糾紛曝光、運營技術出錯,都會引發負面輿情。同時,虛擬偶像團隊中一人“人設”崩塌,也容易引起整個團隊的“塌房” 。

我國的虛擬偶像市場發展尚處萌芽期,產業鏈並不成熟。此次引發爭議的“珈樂休眠”事件也表明,當下產業主導之下的虛擬偶像模式,在產業上游中游面臨的風險並不亞於運營真人偶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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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虛擬偶像與真人同台演出。圖/IC photo

完善生態要從上游着手

讓我們把目光再聚焦到虛擬主播去看,其運營方式分三種——有以個人名義在直播平台開展活動的,有依託社團的,也有在企業旗下的。而在產業發展的過程中,三種類型的優缺點也逐步顯現出來。

A-SOUL團隊即為依託於企業進行發展的頭部虛擬直播團隊。企業模式之下,中之人掌握話語權較小,但往往工作強度很大。因此,在此過程中,運營公司與中之人由於用工糾紛導致分道揚鑣、不歡而散的例子有很多。

比如之前在圈內引發關注的遊戲部事件。遊戲部是海外企業Unlimited旗下的四人虛擬偶像團體,業務包括遊戲直播、出演電視動畫等。2018年、2019 年,陸續曝出Unlimited拖欠中之人工資、讓其12小時連續直播、監控中之人社交媒體賬號等侵害權利的行為。

相較而言,以個人名義在平台開展活動的虛擬直播處於另一端,主播身兼數職,自己運營賬號,產出效率較低,但創作空間大,自由度高。第一季度,國內各直播平台出現了虛擬主播“畢業潮”,這裏面就有大量這類虛擬UP主(上傳者)。

介乎個人運營和企業運營模式之間,還存在大量依託社團開展活動的虛擬主播。國內一些知名社團,會對成長潛力較大的直播UP主進行技術、流量方面的資源傾斜,但對主播不具備控制權。這就導致平台難以控制直播內容方面潛在的風險。

隨着頭部效應加劇、市場增速放緩,虛擬偶像行業弊端逐漸顯現。這也表明,行業相關賽道進入了擠泡沫的階段,當然並不影響中長期看好。A-SOUL折戟這一個案例集中反映出行業一些共性問題,目前看來,想完善產業鏈生態,還需要從上游着手,夯實產業基礎,然後再逐步延伸到中下游。

當下,各類虛擬偶像、虛擬主播IP的運營,需要形成一套嚴謹、規範、穩定的運營模式。制度方面,明確多元創作主體的業務分配與追責,釐清權責,並在合同約定中明確企業權力行使邊界,建立制度信任。

從既往的案例看,很多情況下,虛擬偶像所創造的、來自各渠道的巨大營收,並未與中之人個人收入掛鈎,或者説,中之人的付出與所得不成正比。這些幕後情況一旦曝光,會迅速消耗粉絲對虛擬偶像公司乃至行業的信任度。

另外,中之人的個人隱私和相關權益,也需要法律、司法手段得到有效維護。聲優、中之人、主播的專業化培養路徑有待搭建。

作為新興行業,虛擬主播將在電商、商業代言、教育、旅遊宣傳等領域不斷擴大其應用範圍。無論如何,數字虛擬人的廣泛應用不意味着人的主體性會滑落到“數字皮囊”代表的技術之下。

相反,賽道中處於激烈競爭的頭部企業更應該思考未來發力方向,迴歸以人為本、“服務人”的終極願景,在價值創造方面找增量,引導產業良性、可持續地發展。

撰稿 / 新京智庫研究員 李瀟瀟

編輯 / 辛平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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