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互聯網保險有了新規範

由 南宮丹紅 發佈於 科技

本文轉自【人民日報海外版】;

為規範互聯網保險業務,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日前,銀保監會發布實施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簡稱《辦法》)。

據瞭解,《辦法》共5章83條,具體包括總則、基本業務規則、特別業務規則、監督管理和附則。重點規範內容包括6大方面:一是釐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二是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台,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三是規範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全流程規範互聯網保險售後服務,改善消費體驗;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隨着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辦法》的修訂頒佈,將有效防範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的水平。

“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羣、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範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後,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該負責人説,《辦法》明確要求,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從業人員發佈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製作,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業內人士表示,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特點之一是經營突破了地域限制,消費者經常居住地和保險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現象。相對於傳統保險業務,互聯網保險業務藉助信息系統的版本管理、系統日誌、分級存儲等功能,可以更加方便地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溯,這也為監管部門異地調查取證提供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