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遊戲財產有什麼權利應怎樣保護

  近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未來法治研究院、科技革命與未來法治跨學科交叉平台主辦的“網絡遊戲中的財產權保護”學術研討會召開。本次研討會聚焦於網絡遊戲中作品與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權益歸屬與流轉規則問題,就新《著作權法》下網絡遊戲連續動態畫面作品的法律屬性、權益歸屬和使用規則,以及網絡遊戲賬號、虛擬道具等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權益歸屬以及流轉和繼承規則作了深入討論。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軼教授:

  哪些虛擬財產應視為財產值得研究

  儘管民法學界曾在虛擬財產的學理定性和立法技術上存在不少爭議,但在“網絡虛擬財產應當作為民事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予以調整”這一價值判斷問題上並未出現根本性分歧。對網絡遊戲中間的財產權保護,最值得關注的是價值判斷問題,特別是網絡遊戲中究竟哪些虛擬財產可以被認定為民法意義上的財產,這是值得進行研討的問題。而上升到民事法律層面來認真對待的網絡遊戲中的財產,則需要重點討論是不是已經得到人們較高價值共識的支撐,以及法律保護的立法和司法技術如何安排等問題。

  浦東新區法院徐俊法官:

  對換皮遊戲實質相似性要着重考慮

  網絡遊戲作品的本質屬性與核心價值是連續活動畫面帶來的視聽呈現,打遊戲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和滿足用户感官上的視聽享受。網絡遊戲雖然是通過代碼開發出來的,但仍然構成一種根據特殊方法制作出來的作品,兼具計算機軟件和視聽作品的雙重屬性。在尚無專門立法保護網絡遊戲作品的情況下,把它作為視聽作品的一種,納入版權法保護,有助於對網絡遊戲產業提供產權激勵。重點在於對畫面背後非畫面因素的保護,網絡遊戲作品真正值得保護的獨創性表達是遊戲的要素設計以及以要素設計為內核的遊戲資源的外在呈現。商業實踐中常見的換皮遊戲在全面改變網絡遊戲的外部美術造型的基礎上,並未對遊戲資源的核心內容進行改變。這一做法最大限度節省了關鍵研發階段的鉅額成本,但是會對原創產業造成衝擊,因此,需要對換皮遊戲是否與遊戲作品構成實質相似性予以着重考慮。

  江蘇高院原法官宋健:

  應將遊戲作品納入視聽作品進行保護

  視聽作品並不能侷限於僅用拍攝攝製方式所呈現出來的畫面,還應包含通過計算機軟件所呈現的畫面。遊戲作品中涉及的文字遊戲、文字軟件以及視聽畫面的呈現,包括其中的人物、造型、美術地圖等,構成一個美術作品呈現的綜合體。在當下立法情況下,有必要將遊戲作品納入視聽作品進行保護。未來修法最好將遊戲作品當成一種獨立的有名作品加以保護。商業性的遊戲直播行為,要尊重遊戲作品的獨創性和原創性,需要獲得創作人的同意。二次創作短視頻等涉及遊戲產業利益衝突,著作權法要本着鼓勵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的思路來調整,處理好源頭與活水的關係,重點解決使用者對原創者鉅額研發投入的公平付費機制,從而更好地鼓勵投入和創新。

  最高法院民三庭周波法官:

  競技類遊戲連續畫面可予以保護

  對創作類遊戲中玩家完成的作品的獨創性和保護機制,學理上的共識度較高。而關於競技類遊戲形成的連續畫面,在判斷其法律屬性時需要重視網絡遊戲畫面的隨機性帶來的多重挑戰。玩家每玩一次遊戲很難完全重複前一次操作的畫面,多人對戰型遊戲則更為典型。判斷隨機的遊戲連續畫面的法律屬性時有必要反思基於傳統固定畫面作品而生的有形複製要件要求,但可以類比舞蹈作品。在符合立法目的的前提下,《著作權法》對智力成果的保護要求是有彈性的。只要滿足其它保護要件,特別是能與其他作品相區分,原則上就應將其視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智力成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孫藝超副處長:

  虛擬財產歸屬原則上尊重當事人約定

  關於權利的歸屬問題,為了鼓勵知識產權的創作,歸運營商所有或者屬於合作作品這兩種模式都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基礎,原則上應當依據《著作權法》第17條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關於虛擬財產的歸屬,遊戲運營商與遊戲玩家在格式合同中關於遊戲賬號、遊戲道具等虛擬財產歸屬的約定,在不違反格式條款法律規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前提下,原則上應當予以尊重。因為,遊戲虛擬財產的產權是遊戲開發商安身立命之本。開發商一般需要為了運營遊戲付出巨大的前期成本投入,且需要在運營過程中承擔各種人力物力成本,因此通過市場化約定遊戲賬號等虛擬財產的權屬來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潤有必要予以考慮。

  北京互聯網法院顏君法官:

  審慎考慮虛擬財產的債權或物權屬性

  特定虛擬財產能否納入《民法典》127條予以保護的問題,一般需要運用財產的要素標準去判斷,特別是從涉案虛擬財產的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等特徵來判斷。應分別從人身性網絡賬號、經營性網絡賬號、網絡商品以及複合型賬户等四個類型來分類處理。如果將這些類型的虛擬財產定性為債權,則當事人的權益內容主要依合同確定;如果定性為物權,則需要解決財產估價難題。網絡賬户的人身屬性偏高,財產屬性偏低,而賬户內容更多涉及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保護,人格和精神利益特徵較為明顯。經營性賬户雖具一定人身性,但具有比較強的財產屬性,且存在較強的經營添附價值。網絡商品類賬户的人身依附性較低,財產屬性較高。隨着網絡產業的發展,還出現了兼具顯著人身和財產屬性的複合型賬户,這需要具體到場景進行判斷。審理涉虛擬財產案件時需審慎考慮財產的債權或物權屬性,謹慎處理人身依附性財產的轉讓問題,注重作類型區分處理。

  廣州互聯網法院馮立斌法官:

  從貢獻、公平、效率角度分析糾紛

  審判實踐多依當事人的預期、用户協議、玩家手冊等證據,從合同之債的角度來認定虛擬財產的歸屬。關於財產權利流轉問題,運營商主動實施管理賬號的行為,在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要求時,法院一般會對雙方協議予以尊重。虛擬財產賬號持有人向他人出讓賬號的行為,在性質上應當理解為將對平台服務提供者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概括移轉關係,而不是商品買賣關係,需要綜合考慮用户之間簽訂的交易協議和運營商之間的協議。建議着重從貢獻論、公平原則、效率原則等角度來分析涉網虛擬財產糾紛。貢獻論從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價值來源視角看待運營商與用户之間的關係,公平原則注重從虛擬財產的分配公平性來處理借名賬户與實際使用人之間的關係,而效率原則側重從交易效率、監管效率和社會財富增長的視角處理涉及虛擬財產交易的各類糾紛。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許可副教授:

  對限制交易約定應依合同法作合法性判斷

  網絡虛擬財產存在三種類型的問題:一是虛擬財產權利人和不特定第三人之關係問題,主要涉及虛擬財產權的權利定性和歸屬;二是虛擬財產權利人和交易相對人之關係問題,通常是平等交易主體之間的關係,主要通過合同法來解決;三是虛擬財產權利人和網絡平台的關係。平台與用户之間既存在平等主體的合同關係,又存在不對等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因此合同約定的效力判斷更為複雜,突出表現為關於禁止虛擬財產交易或限定交易平台的約定。對這兩種限制交易約定,應當結合傳統合同法原理,從格式條款角度作合法性判斷,審查內容包括格式條款是否成立且有效,是否可以作有利於用户的解釋,以及是否具有平台法定義務履行的正當性抗辯等。網絡平台首先應當充分尊重和保護消費者的各項合法權益。同時,如果網絡遊戲服務平台公司有維護網絡安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保護用户個人信息等基於平台法定義務履行等方面的正當性事由,禁止虛擬財產交易或者限定交易平台的約定也應當予以尊重。

  中國人民大學石佳友教授:

  遊戲裝備本質上是購買特殊服務

  有必要辨析虛擬財產與網絡財產、數據、無形財產等概念之間的關係。虛擬財產難以成為傳統佔有的對象,不具有排他性;且虛擬財產具有封閉性,只能在特定封閉空間中存在,否則就沒有意義。雖然傳統的權利範式難以對虛擬財產進行完全有效的解釋和調整,但諸如公平原則、格式條款規則、知識產權法的相關規範等仍然具有適用的空間。

  關於遊戲運營商與玩家簽訂禁止虛擬物品交易條款的效力,需要結合具體語境分析。在嚴格實名制情況下,虛擬財產也應不能隨意轉讓。在非實名制情況下,則有必要從格式條款的角度對該約定進行審視,平衡格式條款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經濟地位和利益關係。關於用户協議限定虛擬財產交易平台的有效性問題,首先要考慮跨平台交易的技術可行性。若因技術壁壘導致玩家無法在其他平台進行交易,則不能簡單地否定這種格式條款的效力。關於遊戲產品終止運營時的退賠,需依合同約定作分類討論。遊戲裝備等虛擬財產本質上是用户花錢所購買的特殊服務,是一種資質特權,其並非物權法意義上的財產,不具有物的對抗效力。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周友軍教授:

  虛擬財產的流轉與繼承要具體分析

  在識別虛擬財產法律屬性時,需要區分當事人用語表達和法律概念,儘量用現行法律工具來思考。雖然當事人認為買賣遊戲賬號是買賣行為,但在法律上理解為債的轉讓更妥當。這就如同當事人轉讓銀行賬户時,買賣的並不是賬號本身,而是轉讓了當事人對銀行的債權。物權法意義的物限於有體物,將虛擬財產解釋為物權存在比較大的困難;從債權角度來理解則更為順暢,如果當事人購買了一個虛擬遊艇,本質上是獲得了請求平台運營方將該遊艇打賞給特定人的權利,而不是遊艇本身。

  關於虛擬財產流轉問題,實名制情況下禁止轉讓虛擬財產並非因合同約定,而是由於法律強制性規定。在非實名制情況下,遊戲裝備的轉讓本質上轉讓的是非金錢債權,依照《民法典》的規定,非金錢債權是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約定來禁止轉讓的,但是禁止轉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關於這種限制轉讓規則的正當性和具體規則,值得進一步研究和討論。關於虛擬財產繼承問題,關鍵有二,一是合法性,二是人身專屬性。當事人約定一概不能繼承的,有可能對繼承人不公;但若虛擬財產涉及隱私或其他人格利益保護的,則具有人身專屬性,是不可輕易繼承的遺產。

  武漢大學法學院冉克平教授:

  禁止轉讓約定的效力要從多角度考察

  虛擬財產在法律屬性上可能是一種介於物權和債權之間,同時介於人格權和財產權之間的特殊權益。關於用户協議禁止玩家轉讓虛擬財產或通過第三方平台轉讓的約定的效力,該行為的正當性需要從未成年保護、不正當競爭和個人信息保護等角度來識別。

  如果遊戲賬號和裝備等虛擬財產可能會被轉讓給未成年人,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則屬於限制交易的正當事由。如果一些關於虛擬財產的交易模式存在不正當競爭嫌疑,限制相應交易也具有相應的正當性。但相應的限制交易條款需要接受格式條款規則的檢驗,需要尊重消費者的基本權益。玩家的個人信息保護是第三項正當化事由,若遊戲賬號轉讓行為損害個人信息保護的,平台不僅有權利也有義務限制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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