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科技獎勵新法關鍵詞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科技

新修訂的國家科技獎勵條例進一步彰顯開放性,在3類獎項中取消國籍限制,外籍人士將有更多獲獎機會。圖為外籍獲獎專家在國家科技獎獎勵大會現場。新華社發

舉世矚目的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日前勝利落幕,全會擘劃了中國在未來5年發展和到2035年遠景目標及路徑。在全會發布的公報中,“科技”是熱詞之一,出現至少十來處。其中明確提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國家創新體系,加快建設科技強國。要強化國家戰略科技力量,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激發人才創新活力,完善科技創新體制機制。

科技獎勵制度是促進國家科學發展和技術創新的重要機制和激勵科技人才成長的重要手段。通過該制度,國家依法確認發現權、發明權和科技成果權,保護髮現者、發明者、科技成果創造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並對科技創新做出重要貢獻的公民或組織予以獎勵,可以極大地調動廣大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這一制度安排在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中發揮至關重要作用。就在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舉行之際,中國科技獎勵制度迎來重大變革時間節點,新修訂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頒佈並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即將踏上十四五征程、邁向2035年遠景目標的中國頒行的一部促進科技創新的重要法律規範,必將進一步釋放科技創新活力、激發科技創新動力,成為科技強國建設歷程中新的里程碑。

“提名制度”:把更多權利賦予科技專家和專業機構

“國家科學技術獎實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薦。”《新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以簡明有力的措辭,乾脆利落地確立了國家科技獎勵制度變革的一大核心要義,即告別傳統的“推薦制度”。對國家科技獎候選者的提名主體,《新條例》進行了明確界定並把“符合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專家、學者、組織機構”首先列出來,突出了國家科技獎勵的學術性和專業導向。

“提名制度”的確立使國家科技獎的評價方式迴歸到科技本身,科技專家和學術共同體在獎項中的作用得以更加充分地發揮,進一步減少其他因素對評獎的干擾,讓更多真正有分量的科技創新成果脱穎而出,從而使國家科技獎勵的權威性、公信力、影響力和美譽度得到進一步提升。

對“提名制度”改革,201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作出了更為明確的闡釋。該方案“重點任務”部分明確指出,實行提名制,改革現行由行政部門下達推薦指標、科技人員申請報獎、推薦單位篩選推薦的方式,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提名的制度,進一步簡化提名程序。在隨後兩年度的國家科技獎勵的評選過程中,各獎種全面放開專家學者提名。據統計,2018年度國家自然科學獎中,專家提名比例最高佔到了25%,協會、學會提名比例佔到20%。《新條例》就是在總結上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以國務院立法的形式,進一步落實“提名制度”改革。

“基礎研究”:激勵實現更多“從0到1”重大突破

中共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科技創新在國家和民族發展中承擔重大使命,而雄厚的基礎研究實力是科技創新取得更大突破的必要前提,加強“從0到1”的基礎研究,開闢新領域、提出新理論、發展新方法,取得重大開創性的原始創新成果,是國際科技競爭的制高點。只有實現更多“從0到1”的基礎研究的突破才能擺脱“卡脖子”的窘狀,才有可能實現科技自立自強。

《新條例》從國家科技獎勵角度體現出對基礎研究的鮮明導向性。其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提出,國家加大對自然科學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並對三大獎獎勵的側重點進行了闡釋,具體來説就是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對於從事基礎研究、理論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來説,《新條例》的出台充分體現了國家對自己工作的重視和肯定,有助於鼓勵他們以更大的熱情更堅強的意志,勇往直前。《新條例》必將鼓勵更多科技工作者特別是他們中的年輕羣體投身基礎科研。

“個人”:在三類獎項中取消國籍限制

科技創新是人類共同的事業,隨着全面對外開放進程的深入推進,越來越多的外籍科技工作者來到中國工作,參與到科技創新大潮中來。他們在這塊熱土上奮鬥取得的卓越創新成就,也是中國科技創新豐碩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應有獲得更多中國國家科技獎勵的機會。《新條例》繼續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以激勵對中國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此外,特別值得稱道的是,《新條例》彰顯出更加開放的精神,在3類獎項中取消國籍限制,把獲獎者範圍設定為“個人”,不再限定為本國“公民”。比如,《新條例》第二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部分第九條規定,“國家自然科學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科學發現的個人。”第十條規定,“國家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器件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個人。”第十一條規定,“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完成和應用推廣創新性科學技術成果,為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

在實踐層面,2019年國家科技獎評審過程中,首次在國家自然科學獎中試行放開國籍限制,允許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被提名為國家自然科學獎候選人,共有10名長期在華工作的外籍專家作為項目完成人被提名。《新條例》從法律層面上進一步拓展授獎對象,允許符合條件的外籍人士作為國家科技獎三大獎的候選人。這必將進一步激發在華外籍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熱情,增強其獲得感和歸屬感,為人類共同的科技創新事業努力拼搏奮鬥。十九屆五中全會指出,要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政策,構築集聚國內外優秀人才的科研創新高地。《新條例》無疑為匯聚包括外籍人才在內的高科技創新力量創造了更好的法律基礎,有助於我國進一步推進對外開放,凝聚全球英才的創新力量。

“科研誠信審核制度”:確保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

國家科技獎勵代表着國家榮譽,公平公正是其始終追求的核心價值,《新條例》在此方面着墨頗多,確保做到好中選優,評選結果名副其實。

在第三章“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提名、評審和授予”部分,《新條例》除了提出增強信息公開和接受社會監督、遵守重大利害關係迴避原則等之外,還提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實行“科研誠信審核制度”,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建立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

科研誠信是科技創新的基石,是科學研究的生命線。為促進科研誠信,中共中央辦公廳與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完善科研誠信信息系統,開展聯合懲戒等綜合治理措施。科技部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為基礎,開發建設了覆蓋全國的統一的科研誠信管理信息系統,並已正式開通運行。

為確保國家科技獎勵堅守科研誠信底線,《新條例》祭出建立相關主體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這招“殺手鐧”。

《新條例》闢出專章祭出法律“利劍”。在第四章“法律責任”部分作出了8條規定,對違規的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者、獲獎者、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和提名專家、學者等,對在評審活動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員,都要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分或處罰,包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仔細研讀分析這些規定,可以發現,《新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條款覆蓋了提名、評審中、評審後全流程。(記者 張保淑)

《 人民日報海外版 》( 2020年11月09日 第0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