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8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在京聯合發佈“2020年《法治藍皮書》”,分析了5G時代的法律準備問題,並指出出台《電信法》是深化改革開放的必然要求。
藍皮書指出,中國電信業改革成果斐然,5G升級需要進一步推進基於法治原則的電信改革。2019年,工信部向包括中國廣播電視網絡有限公司在內的四家電信運營商發放了5G商用牌照,使得相互競爭的基礎電信商從三家實質性地成為四家,中國電信業也正式升級到5G時代,這對中國電信法律制度建設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中國基礎電信運營商的法律地位。2019年,工信部和國資委發出通知,進一步推行2015年以來的提速降費,繼續對相關運營商的服務定價權進行限制;5G商用背景下,2014年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及2019年相關基礎電信運營商之間共建共享安排的競爭法意義日益凸顯。這都要求在法律層面對中國基礎運營商的地位予以澄清。另一方面,目前電信監管架構與中國行政手段推進電信業改革的方式相輔相生,始終無法與反壟斷法體形成有效對接。《反壟斷法》行政壟斷方面的制度設計囿於自身缺陷,無法為此提供合法解決方案,這同樣需要通過電信監管體制的制度創新予以解決。
藍皮書認為,出台《電信法》是深化改革開放的必然要求。為了在5G時代進一步推進基於法治原則的電信改革,必須承認運營商在市場化原則下運行的合法權益和要求,正視其體現在資金、競爭及發展方向上的自主權,將基礎電信商與增值電信商通盤考慮,不做過多的人為割裂,認可運營商的商業判斷和技術選擇,儘快出台與《反壟斷法》對接的《電信法》,確認過去二十多年以來的電信改革成果,進一步推進電信改革,在電信領域進一步深化依法行政,鼓勵電信運營商實現最高層次的網絡競爭,最大程度地利用技術演進趨勢釋放電信業活力。
5G商用升級了對電信網絡安全的法律要求。5G時代萬物互聯的願景,使得電信網絡安全問題日益突出,其影響已經跨越了國境的限制。從實踐操作而言,中國政府對電信網絡的安全十分重視,能夠滿足5G時代的網絡安全要求。但是,《網絡安全法》需要藉助更為基礎性的法律才能滿足5G通訊網絡的安全需求,《電信法》的出台才能建立系統化的安全防護法律機制,並能理順監管架構,更為有效地實現網絡安全的目的。
專家認為,5G技術的推廣需要就網絡安全形成全球化的法律共識,中國需要且必須有所貢獻。自從斯諾登事件之後,在互聯網領域,各國之間的互信異常脆弱。5G的經濟及社會意義又使得電信網絡的國家戰略地位日益突出。基於此,西方國家紛紛對5G網絡的安全性進行了政策乃至法律的審視,提出相關要求,並出台了有關措施予以落實,從而對中國以華為和中興為代表的電信製造企業在全球的業務運營造成了實質性的影響。中國需要利用世貿組織多邊機制及與發達國家之間的雙邊機制,尋找並促成全球形成一定的網絡安全共識,維護中國先進電信設備製造商的利益,保持中國電信製造業升級發展的活力。
5G時代要求中國建立系統的權利保護制度。5G技術並沒有改變基本的個人數據法律關係,而只是讓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關係更為複雜,使得個人權利保護成為一個使人日漸焦慮的課題。對安全的重視並不能取代和涵蓋對個人權利的保護。目前,《民法總則》、《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四部法律在其條款中體現了對個人數據保護的構建嘗試。一部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才可能徹底修正目前個人信息立法的碎片化傾向。同時,“電信用户”在萬物互聯的條件下亟需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在技術升級時對原有技術頻譜再行分配甚至“騰退”都是很自然的過程,期間必然會影響到“電信用户”的利益,對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無法提供全面的保護。最終為這個問題提供系統性的解決方案,不但需要立法者的努力,也需要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進行不斷探索。
藍皮書指出,5G固然為人類勾勒出了一個全新的美好藍圖,法律卻由不得絲毫冒進和輕忽。在法治原則上推進改革,在開放中尋求國際共識,並夯實個人權利保護的法律基礎,是5G時代來臨之際必須完成的任務。(經濟日報記者 徐惠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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