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發布公告,就其起草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修訂建議稿共計修改了124條規定,與智慧交通相關的自動駕駛、電子標識亦在其中佔有一席之地。
自動駕駛:明確功能汽車進行道路測試和通行的相關要求在此次修訂建議稿新增的39條規定中,自動駕駛赫然在列。
起草説明中指出,此次修改明確了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進行道路測試和通行的相關要求,以及對自動駕駛車輛違法行為和事故責任分擔規定。
對此,修訂建議稿中新增了第一百五十五條,具體為:
具有自動駕駛功能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應當在封閉道路、場地內測試合格,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並按規定在指定的時間、區域、路線進行。經測試合格的,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準予生產、進口、銷售,需要上道路通行的,應當申領機動車號牌。
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且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車開展道路測試或者上道路通行時,應當實時記錄行駛數據;駕駛人應當處於車輛駕駛座位上,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的,應當依法確定駕駛人、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的責任,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有自動駕駛功能但不具備人工直接操作模式的汽車上道路通行的,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自動駕駛功能應當經具有相應資質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
可以看出,此次修訂內容中,對道路測試、通行的號牌要求,指向了自動駕駛上路合法性的問題;對行駛數據記錄、駕駛員狀態、肇事責任認定、功能檢測的要求,則指向了自動駕駛的安全性。
若此次修訂建議稿獲得通過,這將是自動駕駛首次正式寫入國內法律。
事實上,這不是自動駕駛領域的第一個立法信號。
前不久,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就其組織起草的《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方面廣泛徵求意見和建議。
而在此前的立法調研會上相關負責人曾表示,我國目前的自動駕駛產業發展迅速,但滯後的法律在某種程度上阻礙了相關產業的商業化落地,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自動駕駛汽車的上路問題。
隨着自動駕駛產業逐步走向落地,早日立法已經成了相關從業人員的一致期盼。
某業界人士對新智駕表示,目前中國還未立法統一監管,導致各個城市都需不同的許可牌照,相應的也就增加了相關公司的作業流程,延緩了技術落地的商業化進程。
對於國內自動駕駛的監管問題,其認為,未來中國一定會加速研究自動駕駛汽車在路面行駛的立法工作。
而現在自動駕駛已經迎來了兩個立法信號,自動駕駛車輛或許在不久的將來就能合法駛上公開道路。
期待相關法規早日落地、完善,為自動駕駛的快速發展再添新力。
電子標識:帶動車聯網產業發展機動車電子標識,又被稱為電子車牌,通俗來講就是“汽車的身份證”,外觀大小和身份證差不多,車牌裏面嵌有電子芯片,儲存了車輛的號碼、保險、年檢等信息。
有了這張高科技的“身份證”,遮擋車牌、套用他人車牌,肇事逃逸等違法行為都將無處遁形。
據瞭解,機動車電子標識硬件系統由三部分組成:機動車電子標識讀寫器、讀寫器天線及機動車電子標識標籤。
其中,機動車電子標識讀寫器及天線安裝於路面的杆件上;機動車電子標識標籤貼裝於車輛前擋風玻璃上。當貼有機動車電子標識的標籤進入讀寫器的讀寫範圍內,由讀寫器提供能量激活無源的電子標識標籤,完成信息交互。
“它是一種超高頻無源RFID(射頻識別)技術,其工作頻段於920MHz~925MHz。”大華股份智能交通產品總監李歡告訴新智駕。
從以上信息來看,機動車電子標識就是應用RFID技術辨識車輛、車主信息,然後將這些信息傳回至公安管理系統實時比對,那麼其與如今的ETC相比,是否功能重疊?
李歡介紹説,兩者技術原理的確類似,但應用領域不同,目前來看功能也並不重疊,具體差異簡單羅列以下幾點:
1、ETC由交通部主推,初衷是高速出入口快速通行並前端扣費,只能市場化推廣,覆蓋率取決車主;機動車電子標識由公安部主推,初衷是車輛唯一的電子化身份證件,在城市道路高速自由流狀態下可以穩定精準識別,未來勢必“一車一標識”,乃至前裝;
2、ETC需OBU或電池供電;機動車電子標識無源,壽命與車輛報廢時間相同。
新智駕了解到,其實機動車電子標識並不是新鮮事,很多國家早已落地應用。比如美國為了更好地打擊邊境走私,將讀卡器埋在地下,就可以24小時不間斷偵查。
機動車電子標識的推行對於絕大部分人來説,利遠遠大於弊,其不僅降低了被套牌的風險,同時簡化了很多操作程序。
國內早在2016年,就已經在無錫、深圳、京津冀等地開始啓動機動車電子標識首批試點,但相關立法一直未能推進,前期出台的多為地方性管理條例。
而此次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有望將“電子標識”納入立法範圍。雖然暫未確認此電子標識是否是機動車電子標識,但目前具有國家標準的電子標識,就只有機動車電子標識。
業內人士表示,相關立法建議之所以會在今年提出:
一方面是經過近年來的發展,社會車輛安裝機動車電子標識的應用基礎已逐漸形成;另一方面和近年來我國大力發展數字交通、公安部持續推進“放管服”工作也有較大關係。
機動車電子標識作為車輛唯一綁定的可信數字身份,是全國統一的涉車證件電子憑證,其唯一安全認證、可靠精準識別及多信息融合的特點,將全面賦能涉車管理及服務等諸多應用場景,順應涉車證件電子化的發展趨勢。
同時,機動車電子標識作為基於國產芯片的智能網聯汽車可信數字身份,將滿足車聯網環境下車輛管理及信息安全交互需要,通過創新科技引領交通新基建建設,帶動車聯網產業發展。
此外,在政府的推進下,機動車電子標識已從面向營運等重點車輛監管拓展到車生活及後服務領域,基本形成了公安交管與社會化協同並進的推廣應用模式,多地形成了商業運營主體參與的機動車電子標識運營服務新模式。
如高新興2020年中標的1.8億元的新疆烏魯木齊機動車電子標識項目,就是面向烏魯木齊市轄區的所有機動車安裝機動車電子標識,在智能交通、涉車便民服務等方面開展應用。
高新興相關負責人認為,“無論從滿足數字化管理及服務需求,還是機動車電子標識社會化應用及商業模式的不斷髮展,都為此次立法提議提供了基礎。”
具體來看,在此次修訂稿中,共有3條規定在原來的基礎上增添了“電子標識”的相關內容:
原第十條被挪至第十二條,並在“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後,補充了“並按規定安裝電子標識”,在法律層面對機動車的電子標識安裝作出了強制規定;
原第十一條被挪至第十四條,新增了“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子標識或者已申領相應電子證明、憑證的,可以不放置審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這意味着電子標識內將包含車輛審驗、保險等信息,同時明確規定了電子標識可替代原審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具體作用;
第一百零九條,則在原來第九十六條的處罰細則的基礎上,將違法制造、違法使用電子標識的行為納入了處罰範圍。
可見,此次修訂將明確電子標識在機動車上的安裝要求、作用,以及相關的處罰規定,有望填補電子標識的立法空白。
“本次修訂建議稿中特意提到‘電子標識’,反映了國家層面、公安部層面對交通管理電子信息化的重視和進一步佈局。目前,電子標識已有國家標準,相應試點、技術儲備成熟,如果本次能夠順利寫入《道路交通安全法》,將會極大地豐富電子標識應用、推動市場跨越式發展。”上述高新興負責人説道。
注:新智駕公眾號對話框回覆“道路交通安全”即可下載完整版《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及起草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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