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門禁到支付,人臉識別技術已經在我們的生活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然而,在給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這一技術也讓人們產生了成為“透明人”的擔憂。由於人臉信息屬於生物特徵識別信息,具有不可更換性,一旦發生泄露,將會對受害者產生終身的影響。
人臉識別問題折射出的是數字時代效率與安全之間的固有矛盾,這一問題不僅困擾消費者,也困擾着政府管理者。對於如何平衡個人信息安全與數字經濟發展的需求,不同的消費者、不同的管理者都可能會做出不同的選擇。
國內:以城市為單元的“刷臉”規制
在過去的幾年中,人臉識別技術在國內已得到廣泛的應用,大到政府管理,小到餐飲娛樂,在各類生活場景下,都可以瞥見這一技術的存在。尤其是在疫情的影響下,“刷臉”因其無接觸以及能夠快速進行身份認證的特性,被採用於設備登錄、門禁、支付轉賬、安檢、健康碼等多重情境。而在不遠的未來,無人零售、無人餐廳、無人酒店等領域的發展,都離不開人臉識別技術的支持。
然而,層出不窮的“刷臉”要求也不可避免地引起了羣眾的牴觸情緒。2019年,為更好地預防和打擊犯罪,上海公安部門向市內所有小區推廣門禁、電梯人臉識別系統,卻被業主以影響隱私保護為由叫停。2020年,一則消費者戴頭盔看房的新聞引起熱議。售樓處通過“刷臉”有效防止了“飛單”,卻是以消費者的生物識別信息作為代價。
應對這些問題,各地政府也在陸續採取相應行動,對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做出平衡。針對“戴頭盔看房”問題,南京有關部門通知全市的售樓處下架人臉識別系統,以保護消費者隱私。2020年12月,《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請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擬禁止強制業主通過指紋、人臉識別等生物信息方式進入小區。
而較於杭州,天津對“刷臉”的應用場景做出了更為全面的規定。同月,天津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該條例第十六條要求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採集自然人信息前,應當得到被採集對象的同意,同時禁止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採集自然人的生物識別信息。這意味着信用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商會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等信用信息提供機構將被禁止採集包括人臉、指紋、聲音在內的生物識別信息。這也是全中國首個公開禁止採集人臉識別信息的法規。
他山之石:歐美如何處理“刷臉”問題
人臉識別帶來的效率和安全的兩難,絕不僅是國內的消費者和管理者要面對的問題。在歐盟和美國等司法轄區,關於如何為“刷臉”劃定邊界的討論已持續多年。
1、歐盟:或將在五年內禁用人臉識別
一直以來,歐盟對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都體現出更為謹慎的態度,在人臉識別領域更不例外。2020年初,歐盟委員會在一份白皮書中提出,擬在未來的五年中禁止在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以便有時間研究如何防止這項技術被濫用,並制定評估這一技術的影響的方法以及可能的風險管控措施。但文件同時指出,以安全項目以及科技研發為目的的人臉識別可能成為禁令的例外。
2、美國:不同地區的不同考量
在美國,不同地區的立法者出於不同的考慮對人臉識別做出了限制。為了保護學生羣體的個人信息安全,2020年12月,紐約州州長安德魯·科莫簽署了一項法案,暫時禁止人臉識別技術及其他生物信息識別技術在校園中得到應用。
而針對人臉識別技術在公共安全部門的廣泛應用帶來的問題,2019年5月,舊金山監事會通過了一項法案,禁止該市的政府單位(包括警察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因該技術失誤率很高,且會對公眾隱私不必要的侵犯。然而,事實證明,完全禁止人臉識別技術在現代社會是一件不太可行的事。在人臉識別禁令通過半年後,舊金山不得不修改這一禁令,為某些實現城市功能所必須設備提供豁免。
雖然有舊金山的先例,美國俄勒岡州的波特蘭市還是以極為嚴格的態度對人臉識別做出了規制。該市於2020年9月通過了範圍最廣的人臉識別禁令,禁止市政府部門(包括警察局)以及面向公眾的商户(例如商店、餐廳、旅館)使用人臉識別技術。個人用户依然可以在家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通過面部識別進行驗證解鎖的設備亦不在禁止範圍內。該法案已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其將為科技行業及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何種影響,尚有待觀察。
結語: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
2020年發佈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規定,處理包括人臉在內的個人生物特徵信息,必須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並進行事前風險評估。在公共場所安裝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這一規定一經公佈,有人拍手稱快,也有人提出了對於經營者的限制過於嚴苛的質疑。同時,出於數據保護的考慮嚴格規制人臉識別技術,也可能反過來為消費者帶來不便,減少消費者的選擇。
“科技是把雙刃劍”似乎已是老生常談,但卻是我們始終無法迴避的問題。人臉識別技術的背後,既關聯着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安全,也關聯着起居出行、消費娛樂的方便快捷;既關聯着數字時代政府管理的效率,也關聯着經營者發展和創新的一陣“東風”,這也導致在人臉識別相關的政策取向上,基於不同的立場,就可能得出完全相悖的結論。政策制定者在規制“刷臉”技術時,應當考慮不同消費者的不同偏好,不同經營者和經營場所的不同需求,以及不同地區的不同技術條件,充分做到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最大程度發揮人臉識別技術的正面作用。
作者簡介:鄧志松,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法學博士,國際商會(ICC)競爭委員會併購控制專家組成員,歐洲競爭與規制學院(CRESSE)法律委員,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擔任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和暨南大學競爭法與產業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同時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和北京外國語大學擔任碩士生校外導師。
大成律師事務所簡介:作為全球最大的國際律師事務所,大成(Dentons)將77個國家和地區的機遇與挑戰緊密聯繫在一起。Nextlaw、“創新戰略諮詢”等品牌的大成法律及商業解決方案在提供專業諮詢服務領域,得益於大成系統內部深厚根基以及屢獲殊榮的優勢。依託全球多中心的經營模式、以目標為導向的管理方法、包容性與多樣性並存的組織文化、連同世界一流的專業人才資源儲備,大成勇於迎接挑戰,在萬千動向中致力於提升客户的利益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