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12日電(上海證券報記者 黃紫豪)為提高徵信業務活動的透明度,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推動信用信息在信息提供者、徵信機構和信息使用者之間依法合規使用,央行1月11日就《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自2013年《徵信業管理條例》頒佈實施以來,我國徵信業進入快速發展的數字徵信時代,新的業態不斷湧現,但由於缺乏明確的徵信業務規則,導致徵信邊界不清,信息主體權益保護措施不到位等問題不斷出現。
《辦法》的推出符合徵信業規範發展的需要。《辦法》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對信用信息和徵信業務做了明確規定,使徵信監管有法可依;二是從保護個人和企業合法權益角度對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和加工進行了規定;三是規範信用信息的使用,保障用於合法目的;四是對信用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動進行了規定。
《辦法》將為金融經濟活動提供服務、用於判斷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的各類信息界定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務活動為徵信活動。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於:個人和企業的身份、地址、交通、通信、債務、財產、支付、消費、生產經營、履行法定義務等信息,以及基於前述信息對個人和企業信用狀況形成的分析、評價類信息。
《辦法》明確,徵信機構不得以刪除不良信息或不採集不良信息為由,向信息主體收取費用。徵信機構不得以非法方式採集信息;採集個人信息,應當告知採集的目的、信息來源和信息範圍等,採集非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應當取得企業同意;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應遵循客觀性原則,不得篡改原始數據。
在採集信息方式方面,《辦法》對徵信機構劃了四條“紅線”:不得以欺騙、脅迫、誘導的方式採集信用信息;以向被採集的個人或企業收費的方式;從非法渠道採集;以其他侵害信息主體合法權益的方式。從事徵信業務及其相關活動,應當依法保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防範信用信息泄露和濫用。
《辦法》規定,徵信機構不得對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承諾;不得使用對評價結果有暗示性的內容、借用政府部門或行業協會的名義進行市場推廣;不得以脅迫、欺騙、誘導的方式向信息主體或信息使用者提供徵信產品和服務;不得對徵信產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