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國家網信辦就《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答問

由 亓官天亦 發佈於 科技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站截圖

中國網4月23日訊 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站消息,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公安部、商務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税務總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辦法》相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問:請介紹《辦法》制定出台的背景?

答:網絡直播營銷,也就是通常所説的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興商業模式和互聯網業態,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在促進就業、擴大內需、提振經濟、脱貧攻堅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出現了直播營銷人員言行失範、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體責任履行不到位、虛假宣傳和數據造假、假冒偽劣商品頻現、消費者維權取證困難等問題,人民羣眾對此反映強烈,有必要及時出台相應的制度規範。

《辦法》作為貫徹落實《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的重要行政規範性文件,對規範網絡市場秩序,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促進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營造清朗網絡空間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二、問:《辦法》的制定思路是什麼?

答:《辦法》堅持立足當前與着眼長遠相結合,堅持促進發展與規範管理相結合,堅持繼承性與創新性相結合,充分考慮網絡直播營銷發展趨勢、行業實際、各類參與主體特點,按照全面覆蓋、分類監管的思路,一方面針對網絡直播營銷中的“人、貨、場”,將“台前幕後”各類主體、“線上線下”各項要素納入監管範圍,另一方面明確細化直播營銷平台、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等參與主體各自的權責邊界,進一步壓實各方主體責任。

三、問:《辦法》對直播營銷平台提出哪些明確要求?

答:《辦法》明確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建立健全賬號及直播營銷功能註冊註銷、信息安全管理、營銷行為規範、未成年人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等機制、措施。

《辦法》強調平台應當依法依規開展安全評估、履行備案手續、取得相關行政許可,具備維護直播內容安全的技術能力、制定平台規則公約的管理能力,要求平台制定直播營銷商品和服務負面目錄,認證並核驗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的真實身份信息,加強網絡直播營銷信息內容管理、審核和實時巡查,對涉嫌違法違規的高風險營銷行為採取管理措施,提供付費導流等服務需承擔相應平台責任,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護機制,加強新技術新應用新功能上線和使用管理,建立直播間運營者賬號的分級管理制度和黑名單制度,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此外,《辦法》還對平台協助消費者維權、協助依法納税等方面提出了細化要求。

《辦法》在壓實平台主體責任方面有所創新:一是提出事前預防,要求平台對粉絲數量多、交易金額大的重點直播間採取安排專人實時巡查、延長直播內容保存時間等防範措施。二是注重事中警示,要求平台建立風險識別模型,對風險較高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採取彈窗提示、顯著標識、功能和流量限制等調控措施。三是強調事後懲處,要求平台對違法違規行為採取阻斷直播、關閉賬號、列入黑名單、聯合懲戒等處置措施。

四、問:《辦法》對直播間運營者和直播營銷人員提出哪些明確要求?

答:《辦法》提出直播營銷人員和直播間運營者為自然人的,應當年滿十六週歲,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佈商品或服務信息,明確直播營銷行為8條紅線,突出直播間5個重點環節管理,對直播營銷活動相關廣告合規、直播營銷場所、互動內容管理、商品服務供應商信息核驗、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網絡虛擬形象使用提出明確要求。

《辦法》還要求,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開展商業合作的,應當與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信息安全管理、商品質量審核、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義務並督促履行。

五、問:《辦法》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方面提出哪些舉措?

答:針對社會輿論廣泛關切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辦法》進行了多處強化。直播營銷平台應當及時處理公眾對於違法違規信息內容、營銷行為投訴舉報。消費者通過直播間內鏈接、二維碼等方式跳轉到其他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爭議時,相關直播營銷平台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證據等支持。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應當依法依規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和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要求。

六、問:為了更好地開展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有關部門哪些職責?

答:《辦法》提出,國家七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交、信息共享、會商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加強對行業協會商會的指導,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直播營銷市場主體名單實施信息共享,依法開展聯合懲戒。同時,《辦法》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責任相銜接的體系化規定。違反本辦法,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