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雙十一”來了,法官教你用“法”算賬

由 諸葛寒香 發佈於 科技

本文轉自【法治日報】;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劉更超 張夏意

一年一度的“雙十一”再度來襲,最終成交價,也當仁不讓地再次成為消費者關注的焦點,10月下旬開始,各種優惠預熱活動開始密集上線。然而,不少消費者在感慨,近年的促銷活動真是越來越複雜,不僅要拼手速,更要拼數學拼眼力拼歷史。

那麼,現實中都有哪些涉及優惠促銷的常見套路?消費者又該如何明辨?為此,《法治日報》記者採訪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幫大家用“法”把促銷算明白。

規則不明多詢問

留存證據不可少

“一提到免單,大家是不是立刻就心動了,在各大購物節中,經營者採用免單的方式時,一般採取事先約定好免單規則、事後公佈中獎者名單的形式,然而,這個過程中有沒有貓膩,消費者就很難説了。”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張連勇舉例稱,在此前的一起案件中,消費者小理看到某店鋪舉辦促銷活動,稱在活動當日的0點、10點、22點三個時間節點的“整點第一位”免單。

何為“整點第一位”?是第一位下單還是付款?帶着疑問的小理向店鋪客服諮詢了這一疑惑,客服回覆稱“以付款時間為準”。對於這些活動內容和客服回覆,小理也都做了截圖留證。隨後,小理活動當天的22點0分0秒成功下單,並在22點0分1秒付款成功,拼手速從來沒輸過的小理對這次免單是志在必得。

然而,等到店鋪公佈名單時,小理髮現自己並不在此名單內,公示截圖顯示被免單人是22點0分0秒下單,22點0分03秒付款。明明自己付款更快,為何卻輸了?小理沒想到,客服對此的解釋是“以下單時間為準來確定誰是整點第一位”,並稱整個過程都是交易平台網站計算,店鋪無法修改訂單順位及時間,小理的訂單排序為第3位,不符合免單要求。

對於這樣的情形,張連勇稱,店鋪制定的免單規則是雙方購物合同的組成部分,當消費者符合免單要求時,店鋪必須履行免除貨款的合同義務。本案中,限時免單活動公示並未標識下單優先還是付款優先,小理諮詢店鋪客服後,得知以付款優先,客服的回覆應當視為店鋪對消費者的答覆。所以,在小理付款在先的情況下,店鋪應當兑現免單承諾,否則即構成違約,小理有權要求店鋪退還貨款。“由於在上述情形中,店鋪沒有欺詐的主觀故意,也並沒有虛構實際免單人,所以並非是欺詐行為。”張連勇表示。

“小理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一個很好的範例,尤其是在舉證方面。我們在審理相當多的網購糾紛案件中,都會碰到消費者説‘當時的頁面沒留存’‘聊天記錄找不到了’‘我以為是這個意思’等後悔莫及的情形,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就很難維權成功。”張連勇提醒,消費者在對優惠規則有疑問的情況下,應當與店鋪進行及時溝通,並注意留存訂單快照與聊天截圖,以便後續維權。

福袋優惠應守信

虛標價格是欺詐

除了免單這一常見促銷形式,“福袋”也是近年來商家主推的形式,因其充滿神秘感往往讓消費者頗為心動。但是,有的商家卻假借“福袋”名義銷售低價商品,這種情況可能就會構成價格欺詐。

在往年的“雙十一”購物節期間,小吉發現某線上服裝店推出了“超值幸運男裝福袋(款式隨機)”產品,在福袋的銷售頁面載明“福袋統一價格949元”“福袋貨品均高於2399元”的字樣,小吉看到後非常心動,便下了單。收到貨物後,小吉發現福袋內是一款大衣,巧合的是這件大衣小吉此前就關注過,事實上這款大衣在沒有使用購物券和優惠券之前的售價也只是799元。

對於這樣的尷尬結果,小吉認為所謂的“超值幸運福袋”就是一場騙局。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更超稱,法律禁止價格欺詐行為,上述案件中,服裝店將同期商鋪內售價799元的大衣在促銷期間以949元“超值幸運福袋”的形式銷售給小吉,並且在銷售頁面標註“福袋貨品均高於2399元”,其行為構成價格欺詐,小吉有權要求店鋪退貨退款並支付懲罰性賠償。

“除了這種形式,有的商家還會虛構原價,比如宣傳‘原價999元,雙十一僅售99元’,實際上999元的原價從來沒有存在過,也沒有過交易記錄,只是一種噱頭。”劉更超提醒,面對形式多樣的價格欺詐行為,消費者要價比三家,參考用户評價,謹防掉入價格陷阱,經營者則要誠信標價,打着促銷的幌子進行價格欺詐,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秒殺價格是承諾

別拿限量當藉口

要問促銷活動中什麼字眼最搶眼?當屬“秒殺”。然而,不少消費者發現,自己最終支付的錢款並非是促銷頁面上標註的“秒殺價”,詢問商家後得到的答覆大多是“名額有限”“宣傳頁面標註錯誤”“未窮盡使用優惠券”等各種藉口。

消費者小黃就遇到這樣的糟心事,他在網上尋找顯卡時,看到一款產品頁面上標註着“到手價799元”,於是小黃下單購買了該款顯卡,但卻實際支付了1249元,並且最後也沒等來部分退款或後續的返現。

為此,小黃找到商家,對方稱小黃下單的時候,參與促銷活動的限量商品已售完,所以交易價格調回了原價1249元,只是沒來得及撤回廣告而已。

對於這樣的情形,劉更超稱,根據一般網絡購物的交易習慣,在商品詳情頁面顯示的1249元是商品價格,但宣傳頁面上顯示的“到手價799元”促銷信息中包含了商品的規格、型號、價格等具體信息,體現了買家按活動規則搶購即可按照799元價款成交的意思表示。所以,對於小黃購買該款顯卡的價格出現了兩種解釋,一種解釋為交易價格1249元;另一種解釋是雖然小黃支付了1249元,但可通過返利返現等形式實現到手價799元。

“即將實施的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信原則,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進行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劉更超説,現有證據表明,上述爭議是因店鋪的過失導致,考慮店鋪作為格式條款提供方,所以應對其作出不利的解釋認定,也就是説該款顯卡的實際成交價應為799元,小黃可要求店鋪退還多收貨款或退款退貨。

對於商家,劉更超提醒,商家訂立的優惠規則要明確化、透明化,不能給消費者前後矛盾的規則解釋,要及時回覆消費者關於優惠規則的疑問,不能擅自取消訂單,應當積極按照約定履行合同,要讓消費者切實得到優惠的結果。“誠信經營、規範經營,將會規避很大一部分法律風險,也會在積累口碑和商譽的過程中提升店鋪的經營效益。”劉更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