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互聯網平台的監管與治理是保障互聯網文化產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互聯網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2020年6月以來,在針對網絡直播行業的專項整治和規範管理行動中,相關部門依法約談、下架、關停158款違法違規直播平台,有效阻斷低俗、誘導打賞、直播帶“假貨”等不良內容的傳播渠道,淨化了網絡環境。可以説,近年來對互聯網違法行為的專項打擊活動中,網絡直播行業的亂象一直是痼疾頑症。在提升互聯網行業的整體治理水平,規範互聯網新興業態發展的探索中,構建互聯網直播平台“源頭治理”機制的重要性便凸顯出來。
所謂構建互聯網直播平台的“源頭治理”機制,針對的是互聯網直播領域出現的各類亂象。網絡直播作為一種新興文化業態,由於其進入門檻低、變現快、娛樂性強、形式多樣等特點,致使其在資本市場的瘋狂追捧下“野蠻生長”。直播平台的亂象,不僅不利於行業本身的健康發展,如各直播平台之間相互造謠、抹黑、挖腳、回踩,捏造不實信息,惡性詆譭他人,也不利於以直播平台為載體進行各類產品的推廣和營銷。尤其在疫情防控之下,各類產品紛紛轉到線上,開啓新的營銷模式、消費模式,而直播平台亂象無疑會消解直播平台本身所能產生的發展驅動力。探索建立互聯網直播平台的“源頭治理”機制,旨在從源頭上根除亂象滋生的土壤。
從整體來看,“源頭治理”機制以各類業態亂象治理為根本導向,將過去事後治標關口前移,更加側重治本。通過在源頭上建立以預防為主的治理體系,儘可能地提前防控、預見和減少各類亂象。互聯網直播平台亂象的此起彼伏,一方面在於直播行業仍然處在產業發展初期,與之密切相關的打賞模式、導購模式、廣告模式、會員增值服務模式、遊戲聯運模式、用户推廣模式等仍不完善,仍處在探索之中;另一方面則在於以直播為代表的新興互聯網視聽產業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業發展規範,許多行為以行業“潛規則”的方式存在,如以“品牌包裝”之名明碼標價、主播禮物自買自刷、平台附贈“殭屍粉”,甚至以性感女主播打擦邊球等。因而,通過治理關口前移,在源頭上構建起遏制亂象的治理機制,有助於平台自身規範和完善行業運營模式,促進產業健康發展。
網絡直播亂象具有隱蔽性、分散性、隨機性等特點,因而建構互聯網直播平台的“源頭治理”機制是一個涉及多方主體的系統性工程。整體推進“源頭治理”,需要把握“三個源頭”路徑。
第一,引導需求源頭,提升社會數字人文素養。用户需求是互聯網內容生產創作的源頭,目前我國直播用户規模達5.6億人,各年齡段、各行政區域都有一定數量規模的直播用户,但用户數量規模急劇擴大的同時卻彰顯出數字人文素養培育的滯後。一些主播的粗俗的言行、低俗的熱舞固然有吸引流量的目的,但也彰顯出數字人文素養不足的問題所在。因此,從用户需求層面給予正面引導,加強全社會的數字人文素養教育,提升人們數字內容發佈、鑑別、傳播的人文素養勢在必行。
第二,規範傳播源頭,強化直播平台主體責任。各類直播平台是不良信息內容傳播生成和傳播的載體,因此,強化互聯網直播平台的主體責任是從傳播層面遏制不良信息內容的重要途徑。互聯網平台主體責任不僅僅包括互聯網企業的自我道德約束、內容自我審查等,也應包括經濟發展、社會效應、創新拓展等領域企業自我價值實現的責任。值得關注的是,當前一些直播平台片面強調平台本身的功能和技術中立,為自己違法違規現象辯護。這就要求在強化主體責任、建構規範產業秩序的同時,樹立“技術有責”原則,摒棄以“工具—獨立”為視角割裂技術與社會經濟發展聯繫的價值觀。
第三,完善規制源頭,推動互聯網領域立法釋法。從法律“源頭”規制直播中不良內容也應是推進“源頭治理”的重要內容。直播中出現各類亂象的內容和形式較之以往發生了重大變化,給現行的法律法規提出了重大挑戰。在一些對“極限詞”使用、“類電影作品”等涉案平台的責任認定方面,由於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就使得對相關亂象的監管、治理和責任判定等方面無法可依。因此,及時跟蹤新業態發展過程中的亂象動態,根據出現的新變化、新要求及時立法、修法和釋法,把產業發展、產業自律納入法治化軌道,是推進直播平台治理的必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