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 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政策

剛剛發佈的《海關總署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想必大家都有很多疑問。今天,發佈君跟您一一解答這些困惑。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跨境電子商務(以下簡稱“跨境電商”)新業態發展的部署要求,充分發揮跨境電商穩外貿保就業等積極作用,進一步促進跨境電商健康快速發展,海關總署決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關、天津海關、南京海關、杭州海關、寧波海關、廈門海關、鄭州海關、廣州海關、深圳海關、黃埔海關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工作試點。根據試點情況及時在全國海關複製推廣。

為什麼開展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試點?

01 推進跨境電商B2B監管改革要求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商迅猛發展,已成為外貿發展新的增長點。海關總署積極創新開展跨境電商三單比對、全程無紙化監管、出口退貨創新舉措等,積極支持跨境電商新業態健康快速發展。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要求“加快跨境電商等新業態發展”。國務院近期發佈的《關於同意在雄安新區等46個城市和地區設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批覆》(國函〔2020〕47號)中,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着力在跨境電商B2B相關環節的技術標準、業務流程、監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探索創新,研究出台更多支持措施。

02 回應新業態發展訴求

在海關調研過程中,企業普遍反映目前跨境電商支持措施主要集中在零售進出口領域,希望增設跨境電商B2B出口專門監管方式代碼,實行簡化申報和便利通關。北京、杭州、寧波、廣州、東莞等多地跨境電商綜試區地方政府也希望海關增設跨境電商B2B監管方式代碼並積極爭取參與試點。

03 為相關部門出台支持措施提供支點

在跨境電商B2B改革中,增列監管方式代碼將為商務、財政、税務、外匯等部門出台配套支持措施提供支點。

04 對接廣交會、進博會等重大展會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廣交會將於6月15日至24日首次在網上舉辦,並同步聯合跨境電商綜試區和跨境電商平台企業開展線上交易。通過廣交會線上成交的貨物可通過新的監管方式通關,享受新模式帶來的通關便利。

05 優化完善海關統計

創新跨境電商B2B出口監管模式並增設相應的海關監管方式代碼,有助於海關精準識別、準確統計跨境電商B2B出口數據。

哪些類型跨境電商業務可以參與B2B出口試點?

01 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

境內企業通過跨境電商平台與境外企業達成交易後,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直接出口送達境外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海關增列監管方式代碼“9710”,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02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

境內企業將出口貨物通過跨境物流送達海外倉,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實現交易後從海外倉送達購買者(以下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海關增列監管方式代碼“9810”,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參與試點的跨境電商企業需要滿足什麼要求?

跨境電商企業、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等參與跨境電商B2B出口業務的境內企業,應當依據海關報關單位註冊登記管理相關規定,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註冊登記。

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的跨境電商企業,還應當在海關開展出口海外倉業務模式備案。

通關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什麼事項?

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委託的代理報關企業、境內跨境電商平台企業、物流企業應當通過國際貿易“單一窗口”或“互聯網 海關”向海關提交申報數據、傳輸電子信息,並對數據真實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應當符合檢驗檢疫相關規定。

海關實施查驗時,跨境電商企業或其代理人、監管作業場所經營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合海關查驗。海關按規定實施查驗,對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可優先安排查驗。

跨境電商B2B出口貨物適用全國通關一體化;也可採用“跨境電商”模式進行轉關。

有關用語的含義:

“跨境電商B2B出口”:指境內企業通過跨境物流將貨物運送至境外企業或海外倉,並通過跨境電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貿易形式。

“跨境電商平台”:指為交易雙方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佈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包括自營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內平台和境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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