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漲價再降價,國家出手了!

近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給大搞促銷活動的商家們

戴上了“緊箍咒”

先漲價再降價,國家出手了!

11月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佈《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聚焦“促銷”這一熱點現象,進一步規範經營者促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進一步優化市場環境。該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規定》指出,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以下簡稱消費者)。經營者通過商業廣告、產品説明、銷售推介、實物樣品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優惠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賣場、商場、市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等交易場所提供者(以下簡稱交易場所提供者)統一組織場所內(平台內)經營者開展促銷的,應當制定相應方案,公示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以及對消費者不利的限制性條件,向場所內(平台內)經營者提示促銷行為注意事項。一旦交易場所提供者發現場所內(平台內)經營者在統一組織的促銷中出現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處置措施,保存有關信息記錄,依法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並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違法行為。

《規定》還給出了具體的有獎銷售行為規範。要求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明確公佈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兑獎時間、兑獎條件、兑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繫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兑獎,但有利於消費者的除外。

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在現場即時開獎的有獎銷售活動中,對超過五百元獎項的兑獎情況,應當隨時公示。

強調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采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

1.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

2.僅在活動範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

3.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

4.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5.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兑獎;

6.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並且,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采用讓內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人中獎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

近年來,在包括“雙十一”“618”等各類促銷活動中,先漲價、後降價的假優惠問題一直為消費者所病詬,甚至每當大促時節,地方市場監管局、消委會都會發布“拒絕套路別買貴”之類的消費提示。上述《規定》針對這些價格促銷行為也給出了明確規範要求:

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兑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未標明或者公開折價計算具體辦法的,應當以經營者接受兑換時的標價作為折價計算基準。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經營者的促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先漲價再降價,國家出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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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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