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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壇觀察|去時容易回來難,“周琦事件”能否推動CBA改革?

由 機東林 發佈於 體育

 與新疆隊鬧翻之後,“周琦事件”昨天終於以周琦去澳大利亞打球暫時畫上一個句號。球迷最擔心的周琦無球可打的局面沒有出現,加盟比CBA水平更高的澳大利亞NBL聯賽,周琦的收入可能會比打CBA少一些,但能在東南墨爾本鳳凰隊打主力,對周琦的成長還是會有很大幫助。

圖説:周琦官宣加盟東南墨爾本鳳凰隊

  不過,周琦是在萬般無奈之下才選擇去澳大利亞打球的。周琦本來也想繼續打CBA,只是因為合同到期後不想繼續在新疆隊打球的想法被中國籃協的一紙新規束縛住,最終不得不宣佈退出CBA,加盟澳大利亞NBL聯賽。

徹底鬧翻難親和


  按照CBA的最新規定,球員在上一個合同結束後,原先所在的俱樂部只要願意以頂薪與這名球員簽約,這名球員就只能接受這一俱樂部的合同,不能接受CBA其他俱樂部的合同。除非俱樂部願意放棄優先簽約權,或者是球員不打CBA聯賽。

  這裏不細説籃協的這一規定是否合理,但籃協的這一規定如果一直存在,周琦將來要重返CBA會非常困難。因為新疆男籃的優先簽約權一直存在,除非新疆隊同意放人,或者周琦願意再回新疆隊效力,否則周琦找不到別的方法重返CBA。這次周琦與新疆隊徹底鬧翻了,讓雙方握手言和的可能性非常低。

  “周琦事件”表面上看是周琦在爭取球員的自由簽約權,但也讓一些更深層次的問題也浮出水面。

圖説:周琦此前宣佈退出整個賽季

  周琦曾向籃協舉報新疆籃球俱樂部方面在球員合同上有違規情況,也就是給周琦發工資的法人單位並不是在籃協註冊的那家籃球俱樂部,這也是周琦不願意在新疆繼續打球的原因之一。新疆俱樂部方面如此操作,主要為了享受税收優惠。但問題來了,省下來的個人所得税是給球員還是給俱樂部呢?如果合同上寫的是税前收入,那省下來的税收應該給球員啊。

  其實新疆俱樂部的這一做法對周琦不公平,對別的俱樂部也不公平,特別是現在CBA有工資帽的情況下。如果有的俱樂部正常繳納球員的個人所得税,有的俱樂部利用在税收優惠地區註冊的公司支付工資,那工資帽就形同虛設,CBA俱樂部之間就形成了不公平競爭。

  籃協和CBA公司至今對周琦反映的這一情況沒有正式回應。或許,有如此操作的CBA俱樂部不止一家,但問題既然提了出來,籃協應該抓住這一機會,採取措施消除這一不合理的現象。

圖説:周琦在CBA 新華社資料圖

工資帽與簽字費


  另外,還有一個問題也十分重要,那就是新疆隊已經開出頂薪了,周琦為什麼一定要離開新疆隊呢?新疆隊的頂薪因有特殊政策為年薪720萬元,別的俱樂部頂薪只有600萬元,周琦真的是僅僅因為想到一支可以爭冠的球隊、或到更容易開發個人商業價值的大城市去嗎?

  這或許與CBA又一個不太合理的“潛規則”有關。那就是“簽字費”!CBA限薪了,周琦要像之前那樣再拿2000萬元的年薪是不可能了。但限薪並不意味着球員只能拿到CBA規定的工資。像周琦這樣的CBA頂級球星,靠簽字費繼續拿到與以往合同相近的實際收入,完全是有可能的。今年CBA就有俱樂部放棄隊內球星的簽約權,得到的培養費高達5000萬元以上。如此行情之下,如果周琦是完全自由球員,肯定會有俱樂部願意拿出高額簽字費去簽下周琦的。這或許也是周琦與新疆隊完全鬧翻的一個重要因素。

圖説:周琦在CBA 新華社資料圖

  CBA的工資帽制度才實行了兩年,在沒有工資帽和球員限薪制度以前,是不存在“簽字費”一説的。但這兩年在俱樂部爭搶大牌球員的操作中,圈內時有這樣的傳聞出現。

  對中國籃協和CBA公司來説,有必要對“簽字費”有一個明確説法。即使沒有發現過一例真實存在的案例,也有必要防微杜漸,在制度上堵住漏洞。只有這樣,CBA的工資帽和球員限薪制度才能得到真正落實,大牌球員在籤合同時也會有更合理的心理預期。

  “周琦事件”暴露出CBA存在的一些不合理現象,如果能由此推動CBA進一步改革,讓各俱樂部在更規範、更公平的環境中競爭,同時也兼顧到投資人和球員的利益,這對CBA的長遠發展是有好處的。(新民晚報記者 王志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