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樑公佈奧運混雙名單!力挺許昕劉詩雯:實力也不允許換掉他倆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張律師:

春節後,我父親搭同鄉的便車外出務工,路上司機超速30%行駛,與其他車輛追尾相撞,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我父親重傷癱瘓。經交警部門認定,我父親乘坐的車輛承擔全部責任。請問我們是否有權向司機主張賠償責任?

山東讀者王先生

王先生:

您好!關於您父親搭乘同鄉的便車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身體傷害,能否向司機主張賠償責任的問題,《民法典》新確立的好意同乘規則可以回答您的問題。

■何謂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非營運機動車的駕駛人基於親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遊途中無償搭載自己的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稱之為“搭便車”。好意同乘可以緩解交通壓力、實現資源最大化利用、節約資源等。但是,在《民法典》頒佈施行前,中國法律對好意同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司法裁判結果不一,引發了較大爭議。

《民法典》對好意同乘的歸責原則作出了專門規定,既符合社會倫理價值觀,又鼓勵他人助人為樂,保護了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係,提供瞭解決民事糾紛的可行性規則。

■好意同乘規則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就是《民法典》關於好意同乘規則的具體規定。

■好意同乘規則的理解適用

第一,在好意同乘規則下,應當減輕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

一方面,非營運機動車使用人讓搭乘人無償搭乘機動車,通常是出於好意,為他人提供幫助,互幫互助行為,應當積極倡導。因此如果不減輕被搭乘人的責任,就會抑制好意同乘行為發生,有違善良風俗和公平原則。另一方面,好意同乘交通事故中,搭乘人受損害的同時,駕駛人一般也可能受到嚴重損害。再要求駕駛人對無償搭乘人盡到嚴格的注意義務,全面賠償無償搭乘人的損失,過於苛刻,不利於鼓勵人與人彼此間的互助,在親戚、朋友、同事間想無償搭乘也將變得困難,造成社會的冷漠,人情淡薄、世態炎涼。凡此種種皆不利於和諧人際關係的建立,也不符合公序良俗。

第二,在好意同乘規則下,只能減輕但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並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險,機動車駕駛人對好意同乘者的注意義務不因為無償而完全免除,只是不同於無償客運合同或者無償委託合同中的注意義務。好意同乘中,機動車駕駛人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也應明確區分,好意同乘不同於網絡順風車,網絡順風車的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屬於共享出行方式,是有償的、營運性的。因此,好意同乘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不可以完全免除,以便在鼓勵人際友善利他與承擔法律責任方面尋求平衡。

第三,在好意同乘規則下,應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並不包括機動車駕駛人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比如,機動車駕駛人因逆行、闖紅燈、在高速公路行車道上停車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則行為,引發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機動車駕駛人有重大過失,不應減輕其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民法典》設立好意同乘規則,通過減輕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鼓勵人們友善利他的同時,也提醒機動車駕駛人在無償搭載他人時,同樣也要提高安全駕駛意識,認真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

根據該法律條文規定,您父親的同鄉作為駕駛人,在無償搭載您父親過程中超速30%行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其對此次事故的發生存在重大過失,您父親可以向其主張賠償責任。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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