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駁回!老人打乒乓球猝死, 家屬索賠40餘萬元

由 湯生 發佈於 體育

8月8日

東京奧運會閉幕

中國摘取88枚獎牌

致敬每一位奧運健兒!

賽事有完結

運動無止境

隨着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

越來越多人注重加強運動鍛鍊

然而

在參加體育活動時受傷或死亡的風險也不斷增加

一旦出現意外情況

體育場館或者活動組織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呢?

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2020年7月9日下午5時40分左右,老羅在昆某體育公司與球友打乒乓球時,突發心臟循環系統急症。幾分鐘之後,球友立馬撥打120電話,但老羅經搶救無效死亡,死因為心源性猝死。老羅家屬遂向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昆某體育公司賠償損失46.6萬元。

老羅家屬認為

昆某公司作為經營性公共體育場所,在老羅死亡中存在以下過錯:

①從現場看,四周相對封閉,沒有設置對口窗口進行通風,僅有一把小落地扇,空氣質量差,易引發缺氧,客觀環境比較惡劣。

夏天高温(接近40度),進行體育運動,容易導致運動人員中暑、胸悶等損害人體健康的隱患,但昆某公司卻忽略並任由此隱患發展下去。

②事故發生後,現場並未配備急救人員和急救的醫藥用品,僅有昆某公司兩名工作人員在現場,但並非專業急救人員。

昆某公司根本沒有相應的應急預案措施,也沒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才導致老羅沒有得到及時救治,延誤了最佳搶救時機。

③從事發到120救護車到場期間,昆某公司無任何人員來過問老羅的情況。昆某公司未盡到其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未報警也未報120,連最基本的同情心都沒有,其工作人員的冷漠行為直接延誤了老羅的最佳搶救時機。

老羅急猝發病之時,工作人員未能採取合理的急救措施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延誤了寶貴的搶救時間,昆某公司的兩大過錯與羅某的死亡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事情是不是如老羅家屬所説的這樣呢?

法庭經調取視頻,實地走訪及詳細詢問,進一步查明瞭案件事實。

阿昆(昆某公司管理者兼工作人員)

老羅出事時,我與小成、阿文等人都在現場,小成發現老羅倒下時還給老羅進行了心臟按壓,我也有參與搶救。

阿文

老羅出事時,我看到公司老闆“坤仔”也在給老羅施救的人羣中,後由於信號原因,他走到大門口撥打120急救電話並等待急救人員到場。

法院:駁回家屬索賠

法官通過實地走訪發現:

首先,從場地、設施方面來看,涉案場地空間較大,場地設計了一個出入口和一個通風采光口,頂部採取錯層非全封閉方式通風且配備有5颱風機用於通風換氣,並不存在容易引發運動人員因缺氧、中暑等發生意外事故的安全隱患。

其次,從急救人員和藥品方面來看,雖然涉案體育場館未配備專門的急救人員和藥品,但昆某公司經營的體育項目並非如游泳、滑雪等高危險性體育運動項目,一般而言風險較小,且目前國家法律對在乒乓球場、羽毛球場等體育場館配備急救人員及急救藥品、設備沒有強制性規定,不能認為未配備急救人員及藥品、設備即等同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最後,從服務管理和應急措施方面來看,根據阿文和阿昆的陳述,老羅倒地後第一時間就被發現,阿昆和其他球友也立即對老羅採取了一定的急救措施,並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從上述情形可見,昆某公司處理突發事件較為迅速,應對措施上並無不當,達到了同類經營者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和救助程度。

因此,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

老羅親屬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 官 説 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昆某公司作為涉案體育場館的管理人,應在合理限度範圍內負有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本案中,雖然老羅的意外死亡令人惋惜,但不能因此而加重經營者的安全保障責任,不適當地加大其經營成本和風險,這勢必導致大眾性體育經營、組織者和參與者的權利義務失衡,不利於體育產業的普及和健康發展。

判斷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以管理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或特定操作規程的要求,是否盡到了善良管理人同類交易情形下通行的注意義務作為衡量的尺度。

在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下,行為人因其自身行為、疾病等原因導致損害事實發生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來源:蚌埠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