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1983嚴打時期集體公審“流氓犯”

由 度方針 發佈於 奇聞

所謂的流氓罪,即1979刑法第一百六十條——“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破壞公共秩序,情節惡劣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是1979年新中國第一部《刑法》中設定的罪名。


“流氓罪”的條文在制定時應用了“宜粗不宜細”的原則,以免立法疏漏造成打擊犯罪不力,由此“流氓罪”成為讓當年人談之色變的罪行。圖為法官宣判。


“流氓罪”的設立參照了蘇聯及東歐的相關條文,反映出共產主義國家所特有的“精神潔癖”,因為西方國家並沒有這一罪名。圖為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嫌疑人。


“精神潔癖”在文革期間發展到頂峯,只講集體主義,沒有個人主義,只講熱愛領袖熱愛國家,個人則連愛情都是恥辱的。聚眾鬥毆,尋釁滋事不必説,對婦女耍流氓更是想都不要想的被全社會所唾棄的行為。


隨後,人大常委出台了司法解釋,將“流氓罪”的適用刑罰提高至死刑。“流氓罪”在1983年嚴打中成為不少“流氓”的夢魘,當然被判“流氓罪”的人也有不少確實是強姦犯,屬罪大惡極者。


1983年鄧小平發動了一場“不是運動的運動”,決心從重從快的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行動,這就是十分着名的“83嚴打”。圖為圖為審判大會現場圍觀的羣眾。


1997年,新刑法通過,這是一次力度前所未有的大修改,直指投機倒把罪、流氓罪、翫忽職守罪三大口袋罪,全部被取消。“流氓罪”被分拆為具體名目的多個罪名:即聚眾鬥毆罪(第292條)、尋釁滋事罪(第293條)、聚眾淫亂罪和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眾淫亂罪(第301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第302條)、確立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以及猥褻兒童罪(第237條)。


1983年鄧小平發動了一場“不是運動的運動”,決心從重從快的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行動,這就是十分着名的“83嚴打”。


1983年鄧小平發動了一場“不是運動的運動”,決心從重從快的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行動,這就是十分着名的“83嚴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