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辯論中,反對者曾提出這樣一個論點:同性家庭養育的兒童在身心健康方面會受到負面影響。然而迄今為止,社會科學界的共識是:沒有證據表明在同性戀家庭中長大的兒童與異性戀家庭中長大的兒童存在顯著差異。
2005 年,美國心理學協會(American Psychology Association)發佈了一份報告,回顧了相關領域的一系列重要研究,最後清楚地總結道,“並無證據顯示同性戀者不適合做父母,或其子女相比異性戀者的子女會受到負面影響。沒有一項研究發現同性戀者的子女在任何方面弱於異性戀者的子女。”
然而,2012 年 6 月,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社會學系副教授 Mark Regnerus 在《社會科學研究》期刊上發表了一份研究,高調宣稱:同性戀家庭養育的子女可能在若干方面處於劣勢。該研究引發了軒然大波,兩百名學者聯名發表公開信,拒絕承認 Regnerus 的研究結論;Regnerus 所在的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社會學系發表了一份聲明,表示雖然支持 Rogenerus 作為學者進行獨立研究,但並不贊同其觀點。
那麼,Regnerus 的研究究竟是如何做出來的,又為何會人人喊打呢?
同性戀家庭的子女是“次最優”?
根據美國婚姻與家庭研究中心(The National Center for Marriage and Family Research)在 2010 年的估算,美國約有 58 萬個由同性戀者組成的家庭,其中約 98600 個家庭撫養了小孩。這個數字看似龐大,但放到全國規模的人口普查中可謂滄海一粟,很難準確定位。加之同性戀在社會中仍然遭受着歧視和壓力,願意接受調查的人更是少之又少。因此,早期關於同性戀家庭的研究通常需要採用非隨機抽樣,樣本數量也較少,很難將結論推廣到一般人羣。
Regnerus 從這一點入手,聲稱自己採用了隨機抽樣方法,樣本量也更大,因而結論更為可信。他所使用的數據叫做新家庭結構調查(The New Family Structures Study, NFSS),由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的人口研究中心主持收集,在 18-39 歲的美國居民中隨機抽樣。當然,NFSS 的數據中,真正成長在同性戀家庭中的人也很少。於是,Regnerus 做了一點變通——他問了所有受調查者一個問題:“從出生到十八歲,你的父親或母親是否曾經與同性有過浪漫關係?”他以此來定義受調查者是否在同性戀家庭中長大。根據這個問題,Regnerus 調整了受訪者入選的比重,最後共有 2988 人被納入研究中,其中父母有過同性戀經歷的有 236 人。
Regnerus 將受調查者的家庭結構分成了八個類別:異性父母雙全(919 人);母親曾有過同性戀關係(163 人);父親曾有過同性戀關係(73 人);兩歲前被父母收養(101 人);有繼父或繼母(394 人);單親家庭(816 人);父母在孩子 18 歲後離異(116 人);其他(406 人)。顯然,在現實中,這八個類別會互相重疊。於是,為了提高同性戀家庭在樣本中的比例,但凡父母有過同性戀經歷的人,都被 Regnerus 放進了第二類或第三類,哪怕他們同時符合其他幾類的情況也不例外。
Regnerus 進而選出了 40 個指標,包括受訪者在職業、家庭、婚姻、心理健康、公共事務參與等各方面的表現。他發現,在排除了受訪者的年齡、性別、種族等因素影響之後,父母親有過同性戀經歷的人,在某些指標上的確與傳統異性戀家庭中成長的人有所差異;特別是母親有過女同性戀經歷的人,其家庭和自身都更有可能需要公共援助,平均教育水平更低,失業可能性更高,更有可能出軌和遭受性侵犯,性伴侶的數量更多……父親有過男同性戀經歷的人也有類似表現,只是呈現出差異的指標數量少一些。可以説,相比起傳統異性戀家庭中長大的孩子,他們的表現較為負面。Regnerus 用了一個看似政治正確的詞——次最優(suboptimal)。
這一研究引發了學界和公眾的廣泛關注。聲稱同性戀家庭可能影響兒童成長的研究非常罕見,因此幾乎每一個保守派團體都為 Regnerus 的發現歡欣鼓舞,並用來為自己的政治立場背書。後來,在路易斯安那州關於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庭辯論中,Regnerus 曾被邀請出具意見書。2014 年,在聯邦法庭對密歇根州禁止同性婚姻的法案進行辯論時,Regnerus 亦作為專家證人出庭,但其證言因廣受爭議的方法論問題而被法官拒絕採信。
發表流程:快得嚇人
可以想見,Regnerus 的研究在社會科學界引發了極大爭議。在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院學者 Gary Gates 的發起下,兩百名社會學家、心理學家和其他領域學者署名發佈了一封公開信,指出 Regnerus 的文章在發表過程中有若干違反常理之處,可能存在利益牽涉。
眾所周知,社會科學類期刊的審稿速度是非常慢的,一篇文章審一年也不奇怪。但 Regnerus 這篇文章 2 月 1 日提交一稿,2 月 29 日提交修改稿,3 月 12 日就通過了終稿!這意味着論文在五週之內就通過了編輯和審稿人的兩輪審讀並完成了修改過程;而就在同一期刊物中,其他論文的平均審稿期長達一年,中位數也在十個月以上,唯有此文受到特殊優待,實在不太正常。
更值得注意的是,Regnerus 的研究由著名保守派智庫威瑟斯龐研究所(Witherspoon Institute)資助。該智庫有天主教會背景,長期公開反對同性婚姻和墮胎合法化。研究發表後,該智庫很快將其當作反對同性婚姻的主要證據,而當時恰好是 2012 年美國總統大選的關鍵時刻。
在學術界的廣泛質疑下,《社會科學研究》對 Regnerus 論文的發表流程進行了內部審查。編委會成員、南伊利諾伊大學社會學教授 Darren E. Sherkat 獨立進行了這次調查,結果發佈在同年 11 月份的《社會科學研究》上。Shekat 認為,該論文在發表過程中“違反了編輯程序和倫理標準”。
Shekat 指出,期刊找到的論文審稿人中有三位是出名的保守派,一直公開反對同性婚姻;兩人曾為 Regnerus 的研究提供付費諮詢,兩人曾與 Regnerus 合作發表過論文。按照《社會科學研究》的審稿規定,這些潛在的利益衝突本應使他們失去審稿資格。或許正因意識形態與利益上的一拍即合,審稿人顯然並沒有認真完成義務,以至於無視了論文中的諸多錯誤和疏漏。
Shekat 認為,《社會科學研究》期刊可能出於吸引公眾注意和提高影響因子的目的而刻意加快了審稿與發表流程。事實上,這篇論文在發表一週之後就成為了該期刊網站上下載次數最多的文章。然而 Shekat 的結論是:這篇論文“原本不應該被髮表”。在後來的一次採訪中,Shekat 乾脆將 Regnerus 的論文形容為”狗屁不通”(Bullshit)。
數據處理與分析中的錯誤
除了發表流程中的問題之外,學者們的公開信還指出了論文的一個重要缺陷:Regnerus 有意識地將受訪者優先分入“同性戀父母”組別而忽略了與其他組別重疊的可能,因此該研究根本無法區分同性戀父母的影響和繼父母、單親家庭或父母離異造成的影響。也就是説,Regnerus 的分組方式讓他無法區分“家庭穩定性”和“家庭結構”這兩個截然不同的維度。
2013 年,來自北卡羅來納大學教堂山分校和馬里蘭大學的三名學者發表了對 Regnerus 的正式回應文章,進一步對 Regnerus 的分析做出了批評。他們指出,該研究最大的問題是對“同性戀家庭”的定義——顯然,“父親與母親有過同性戀經歷”和“在同性戀家庭中長大”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其重疊度可能很小。事實也證明,Regnerus 的數據中,絕大部分“父親或母親有過同性戀經歷”的個體都不是在同性戀家庭中長大的。Regnerus 宣稱自己關注的是在同性戀家庭中成長的兒童,但他的研究對象卻根本不符合這一定義。其實,Regnerus 收集的數據更適合用來比較“父 / 母曾與同性出軌”和“父 / 母曾與異性出軌”的羣體。
退一步説,就算在不嚴謹的定義和分類之下,Regnerus 發現了“父母親有過同性戀經歷”的個體在某些指標上處於下風,這種相關性也可能有許多外部原因。例如,拉拉家庭很可能因為男女在勞動市場上的不平等而在經濟方面處於劣勢,但這決不能説是女同性戀者的錯。類似地,在社會偏見和法律限制之下,同性戀者的社會經濟地位原本便處於弱勢,家庭的不穩定性也因此更高。將這一現實所導致的問題歸咎於同性戀者本身,無疑是一種“責備受害者”的邏輯。
事實上,Regnerus 的研究反倒能夠為同性婚姻合法化提供理據——父母親是同性戀卻無法與伴侶結婚,可能是導致兒童受到負面影響的主要因素;通過婚姻合法化來穩固同性家庭,反而有利於提高兒童福祉。然而,對於這些可能,Regnerus 全部諱而不談,僅僅提出一個似是而非且並無理論支持的解釋——非血親父母可能對兒童的關注不夠。這也令人懷疑 Regnerus 作為天主教徒是否讓信仰干涉了學術研究。
有趣的是,研究者分析同樣一份數據之後發現,在貧困家庭中長大的兒童,如果父親或母親曾有過同性戀經歷,那麼他們後來擺脱貧困的可能性反而更高。
研究者還指出,該研究的樣本選擇存在重要缺陷:首先,受訪者可能有回憶偏差,例如童年經歷不愉快的人更可能將其歸咎於父母的外遇,也因此更可能回想起父母與同性的關係;此外,由於受訪者參加該研究能夠獲得物質補貼,因此有經濟需要的受訪者更可能會故意聲稱父母有同性戀經歷,以提高入選的機會。最後,研究者還發現了 Regnerus 的若干小錯誤,例如對缺失數據的統計前後矛盾,表格中的小數點錯位,以及未能排除明顯的極端數據等。這些低級錯誤的存在也進一步印證了由於審稿週期過短,審稿人和編輯很可能未能充分全面地審讀論文就匆忙發表了。
原始數據中的疏漏
Regnerus 的論文發表三年之後,其爭議仍有餘波。當論文的原始數據公開後,其他研究者陸續發現了更多問題。今年三月,康涅狄格大學和印第安納大學布魯明頓分校的兩名社會學家在《社會科學研究》再次發表批評文章,使用同樣的原始數據,得出了截然不同的結論。
兩位研究者首先指出,Regnerus 的數據編碼存在很大問題:在他歸類為“由同性戀父母撫養長大”的 236 個受訪者中,超過一半從未跟父母的同性伴侶一同生活過,三分之一從未與有同性戀經歷的父母一同生活過;另外 53 人與有同性戀經歷的父母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將這些情況歸類為“同性戀家庭撫養長大”,實在很難令人信服。
另外,Regnerus 將“家庭是否接受公共援助”作為衡量結果的指標之一,這一決定也很奇怪。更合理的做法顯然是將其作為家庭社會經濟地位的反映而加以控制,之後再比較其他指標才對。
此外,研究者還發現了更多不合理或不可能的案例,例如有人聲稱自己一歲時就被逮捕過。由於原本歸類為同性戀家庭的案例就不多,這些真實性不高的極端數據很可能會影響整個分析結果。在排除了錯誤數據之後,他們發現:在所有 236 名被歸類為“由同性戀者撫養長大”的受訪者中,僅有 51 人真正可能曾與同性戀父母及其同性伴侶共同生活一年以上。
將這 51 人與異性戀雙親撫養長大的羣體比較之後,研究者發現,Regnerus 所聲稱的差異幾乎全部消失了。僅存的四項指標差異分別是:成長過程中家庭是否接受公共援助;在家庭中是否有安全感;是否自我認同為異性戀;目前是否與同性有浪漫關係。其中,前兩者並不是結果,而是應該控制的因素;後兩者則無所謂優劣,也很可能是因為父母有同性戀經歷,子女才更容易瞭解自己的性取向。如此一來,Regnerus 所謂的“次最優”就完全不成立了。
Regnerus 的研究的確吸引眼球,至今仍被保守團體當作反對同性婚姻的重要理據,其結論也時常被誇大和扭曲。但社會科學研究的可信度並不靠點擊量來決定,社會科學界的普遍共識也未曾改變。2013 年,美國社會學會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供了一份意見書,綜合相關文獻並着重反駁了 Regnerus 的研究,最後重申結論: “社會科學界的共識確鑿無疑:同性父母與異性父母養育的兒童並無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