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舉制選拔的重點體現在哪 察舉制主要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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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舉制選拔的重點

漢代實行以孝治天下,極力提倡孝道觀念,這一點從其推行的政令中得到了明顯的體現,其中最為重要的官員選拔就是秉承了這一特點。

以孝治天下

察舉制中以察舉孝廉為主,在眾多科目中佔據主流,這也是士人踏入仕途的必經之路。當時的漢代統治者認為,孝與廉是相互並行的兩種傳統道德品行,孝是廉的根本,只有在家中孝敬父母,與父子兄弟互相關愛,入朝為官後才能體恤百姓,盡忠君主,因此孝是廉吏的基本前提。

兩漢時期,朝廷對舉薦孝悌力田是十分重視的,《漢書》中記載,“舉民孝悌力田者復其身。”意思就是政府讓地方獎賞子孫孝敬父母、弟弟又順從兄長同時躬耕於農田的農民,免除其勞役。少帝元年,特設置孝悌力田二千石者一人,這種官爵位份頗高,其職責就是勸歷天下,敦行務本。

西漢政府極力宣揚孝的精神,並通過察舉的形式使社會中行孝之人得到實惠,通過行孝可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這就使得民間孝的觀念得到了很好的普及,使民間父子兄弟互相關愛,保障了社會的穩定。

察舉制是在漢代集權制的國家中產生,是服務於君主專制的政治產物,但同時為漢王朝選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備的人才,有效充實和加強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統治機構,對當時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起了一定的推動作用。

察舉制主要看什麼

察舉制是一種自下而上的選官制度,對於人才的種類不拘一格,但在選拔的過程中,國家對其具體實施過程是很嚴苛的。

四科取士

常見的選官標準有:四科取士與光祿四行。四科取士即第一科德行高妙,志傑清白;二科為學通修行,經中博士;三科則為明達法令,足以決疑,案能覆問,文中御史。四科為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如此才得以出任三輔令,以上四科取士是漢代察舉選官的基本標準。從中不難發現,德行高妙,志傑清白是察舉人才的首要標準,西漢諸帝頻繁詔舉“賢良方正之士”,方正之士就是具備高尚品德的人,優良的道德修養是察舉過程中反覆強調的。

其次才是對被選拔之人文化素養的要求,具體就是明習經學,通曉法令,而官吏文化素養的要求就是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熟悉詔令,同時具備“能書合計”的能力,所為“能書”即不僅能夠熟練的製作公文,寫作文章,而且包括書法要求,這一點漢簡所出土的大量文書檔案中有相當一部分出自史職官吏之手,“合計”即一定的計算統計能力。

官吏的管理能力直接影響到行政機構的計劃、組織、控制、協調等管理效果,是直接體現管理價值的載體,因此這也是一條不可或缺的標準。

察舉制的弊端

兩漢時期,舉賢思想很好地付諸實踐,形成了系統化的察舉選官制度。在漢武帝的大力提倡下,察舉制逐步確立和發展,成為漢代選拔官員的主要方式,當時更是出現了“羣士慕向,異人並出”的文化思想盛世局面。

漢代繪畫

但凡事都有利弊,察舉制雖然在當時的官制發展的進程中有着一定程度上的進步意義,但也被封建社會的弊病所限制,因而其本身包含了利弊兩方面。

一、在察舉制下,雖然察舉制科目眾多,但天下之大,賢人眾多,朝廷的耳目有限,仍有許多不為人知的賢才被埋沒在鄉村野氓中,終其一生都未得重用,造成了人才的流逝與浪費。更為嚴重的是,眾多賢能不及之人,通過投機倒把的途經,賄賂或者攀附關係使自己成為被察舉的對象,而這一類人,因私情走上仕途,必定對其察舉者抱有伯樂之恩,併為之效命,如此地方勢力便會形成宗派行為,成為虎踞一盤的地方集團。

二、察舉制最為重要的標準是以賢德作為最高標準的,但這並非是具體化的表現,不易作出明確的判斷。人的道德品質須通過對其言行的長期考察才能得出比較客觀的評價,而且所觀察到的言行也有可能是表面功夫,實則暗藏禍心,抑或是在今後走上仕途的道路中意志不夠堅定,沽名釣譽,同流合污。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

三、察舉制的廣泛推行,在地方出現了評議之風,市井之人對他人妄加評論,清議之士好品評藏否人物,不重實際,空發議論。這類清議現象到了魏晉時期尤為嚴重,清議名士中有許多都是“刻情修客,依倚道藝,以就聲價”者,清議成了這些偽君子攫取名利、撈取政治好處的資本。

四、察舉制在其後期,弊端愈演愈烈。任人唯親、唯財、唯勢,權門勢家把持察舉的結果,令流弊百出,察舉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無遺。


察舉制的特點

在西漢長達四百多年的封建統治中,出現過多種不同的管理選拔方法,大多曇花一現,被歷史所淘汰,而察舉制卻是其中最為重要且影響最為深遠的選官方式,代秦而起的兩漢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強盛統一,且較長時間保持穩定的封建朝代,可見建立以察舉製為代表的玄關制度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漢代講學之風

察舉制度是根據最高統治者的詔令所規定的科目,由中央或地方的高級官吏負責考察和推薦人才給朝廷,以滿足政府對補充官員的需要。這項制度的實行對兩漢實行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都起到了極為重要的作用和影響。

察舉制度相較於先秦時期的世官制與隋唐時期之後的科舉制,最大的特點在於由地方長官在轄區內隨時考核、選取人才並推薦給上級或中級,經過試用考核再任命官職。

漢代的察舉科目可分為常科與特科兩大類,常科及歲科,包括孝廉、茂才、察廉、光祿四行;特科則分為常見特科與一般特科。上述科目中以歲科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最為重要;特科則以賢良方正最為重要。可見察舉制的推薦標準以仁德為先,但此標準並非具體化的表現,故而在察舉制的推行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徇私舞弊的現象,隨着時間的推遲,這種弊病癒演愈烈。因而察舉制退出歷史舞台是發展中的必然。

察舉制的影響

漢朝察舉制是我國官制發展中的一個創造性成果,與漢朝以前各朝的官吏選拔中的世襲制度相比是一大進步。實行了300多年的兩漢察舉制,對後世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從實際情況觀察,察舉制度確實為漢朝選出了許多人才。究竟什麼原因令察舉制度能如此成功呢?

漢代人物畫

總括而言,有以下幾點:一、察舉科目多,涵蓋了國家所需的各種人才,選拔的範圍也較廣,為有才幹的士人提供了較多晉身仕途的機會;二、相對而言,察舉制度執行嚴格,對舉主和被舉者均有賞罰,特別是舉主,不得不謹慎行事,因而減少了濫竽充數的情況發生;三、最重要的是選拔與考試相結合,為被舉者提供了公平競爭的舞台,使真正優秀的人才有脱穎而出的機會。

此外,漢代察舉之得人,還要歸功漢武帝。在此之前,有漢初的文景之治,加上漢武帝的雄才大略,求賢若渴,於是大力推行察舉制度,呈現出“羣士慕向,異人並出”的勃勃生機,造就了漢王朝成為當時的文明大國。

但由於漢朝選才之權集中在皇帝以及中央和地方官員之手,人為因素對選才有着決定性的影響,也是這一制度的根本弊端。當時被舉者佔四分之三是現任官吏,造成平民儒士中之優秀人才被拒之門外。特別在東漢後期,任人唯親、唯財、唯勢,權門勢家把持察舉的結果,令流弊百出,察舉制度的根本缺陷暴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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