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知乎日報:你們都在看晚婚假 我在看《反家庭暴力法》

由 藍樹芬 發佈於 經典

  前兩天朋友圈被取消晚婚假的事兒給刷屏了,但我在全國人大的網站上也沒看到相應的公告,所以就沒評論。今天在法律數據庫裏看到了一批新法,《計生法》赫然在列,但同時還有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兩相一對照,我覺得《反家庭暴力法》才是真正的重頭戲,所以專欄的第一篇文章就寫這好了。

  家事法,在法律實務界向來不受重視。一方面,是因為法律關係簡單,難度不大,導致收費低廉,大律師不屑為之。即便礙於人情接案,也是交給手下助理操辦,權當練手。另一方面,就是家事法牽扯到太多非法律的因素,例如個人情感之類,令律師經常要兼職人生導師、情感專家、雞湯補品,實在是不勝其煩。

  從立法者的角度而言,對家事向來也是謹慎介入的。一是出於“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文化傳統,二是客觀上也難以對家人之間的恩恩怨怨逐一判定對錯——畢竟很多事情是很難用對或錯一言蔽之的。但這也導致了家事方面的法律規範極度缺乏操作性,難以落實。為數不多的操作性指引(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也集中在對財產權的分割上,沒有涉及到人身安全權、監護權等權利。這就意味着,法律在家門口停住了腳步,只要不離婚,法律就對房內發生的事情不聞不問——哪怕屋內已經翻了天。

  令人高興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似乎預示着國家要成為破壁人,將家庭內的戰爭交由法院來進行裁斷。我之前在知乎上也看過不少知友陳述過原生家庭的種種問題,令人同情。如果《反家庭暴力法》能夠得到良好的執行,或許以後同樣的悲劇就不會再發生了。

  一、家庭不是家長施暴的擋箭牌

  《反家庭暴力法》貫穿全文的一條主線,就是削弱“家長”的權威。雖然全文從頭到尾都沒有提到“家長”一字,但每個條文都是用來限制家庭內的強勢方的。具體來説,有以下幾點體現得尤其明顯:

  1. 立法宗旨: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而非家庭成員之間的私事:

  第二條: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第三條第二款: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第三條第三款: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第五條第三款: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

  2. 社會責任:明確社會各界在反家庭暴力中所扮演的角色:

  (1)普通人的權利:發現即制止

  第十三條第三款: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

  《反家庭暴力法》沒有對“單位、個人”施加任何定語,這就意味着,任何人只要發現家庭暴力,都有權進行勸阻。為什麼我要説這一句話很重要?因為在很多人的觀念裏,就是“我打我的老婆 / 孩子關你什麼事?”之前我看過一個最惡劣的案件,是陝西的一個農民,因為兒子頑劣,就把兒子殺死,埋在自家地裏。警察找上門來,他倒是供認不諱,但末了很萌地問警察一句:“我殺我自己的兒子,國家幹嘛管我?”

  (2)社會的義務:報案義務 / 救助義務

  第十四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3)公安義務:及時出警,救助受害一方

  第十五條第一款: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第十五條第二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於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

  (4)其他社會援助:法律援助 / 司法援助

  第十九條第一款: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九條第二款: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二、家暴?剝奪監護人資格!

  之前只在報紙上看過美國警察來把孩子抱走的新聞,但這一幕以後也可能在天朝上演了!未成年人是民族的下一代、國家的未來,而非父母的私人財產。父母有義務教導子女,但不能將子女視為自己的附屬物,更不能隨意打罵,否則就有可能被剝奪監護人資格。撤銷監護權在之前的法律中不是沒有規定(《民法通則》第 18 條,頒佈於 1986 年),但因缺乏操作性,淪為了一個“睡眠條款”,《反家庭暴力法》將家庭暴力規定為撤銷監護權的法定條件,有望激活這一沉睡了三十年的制度。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等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

  那麼,會不會有的監護人故意使用此條規定來實施家庭暴力,令自己被剝奪監護權,從而免除自己的監護義務,造成“好心辦壞事”?不會的: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三、訴訟尚未終結,是否會被報復?人身安全保護令!

  雖然我不是專門做離婚案件的律師,但在涉及到家庭暴力的幾起離婚案件中,幾乎受害方都不敢起訴,原因就在人身安全沒有保障。她們(有一個案子的受害人是男方,但此類案件的受害人應該絕大多數是女性)害怕起訴會導致對方更為瘋狂的暴力報復,所以即便遭受暴力,也不敢訴諸法律。

  對此,《反家庭暴力法》設計了一整套制度,用以保護受害人,即人身安全保護令。這個問題所佔篇幅足足有整整一章,共十條,可見立法者的重視程度。我以問答的形式總結如下:

  Q1: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A: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有明確的被申請人;(2)有具體的請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Q2:什麼叫做“具體的請求”?

  A:法律明確規定的可以請求的事項有三個:(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除此之外,其他的請求也可以提,但需要與申請人的人身安全直接相關才可以。

  Q3:應該向哪個機關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A: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區縣一級)人民法院。

  Q4:《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限是多久?

  A:六個月,在到期前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Q5:《人身安全保護令》要多長時間才能批下來?

  A:七十二小時內,情況緊急的,二十四小時以內。

  Q6: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A:法院給予訓誡,可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Q7:誰來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

  A:法院負責執行,公安、居委會、村委會負責配合。

  四、未婚同居怎麼辦?同樣適用!

  未婚同居的,雙方並沒有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是否意味着不適用《反家庭暴力法》?NO,同樣適用!

  第三十八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説了這麼多,一想到這部法律馬上就要生效了(2016 年 3 月 1 日),還有點小激動呢。但回過頭來説,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當年商鞅也是徙木方能立信,新法頒佈恐怕也要拿兩個典型案例來祭旗才有震懾力。

  最後,我突然想起了什麼,仔細又看了一遍這部法律,發現通篇沒有提到性別問題,同在一個屋檐下,但不一定是男女……全國人大的人們也挺開放的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