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近年來一些曾經的失信企業雖已整改,卻沒有及時修復信用,仍戴着失信“帽子”,企業後續經營行為處處受限。
一般而言,企業失信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往往在經營活動中稍有不慎就可能“觸雷”,造成事實上的失信行為。近年來,特別是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一些企業經營一度出現困難,無意間被迫出現信用瑕疵。企業一旦受到行政處罰,相關信息就會同步到有關信用網站,影響企業今後參加招投標、政府採購等資格。交了罰款並不意味着“失信”的帽子就自動摘掉了,企業需要先主動整改,糾正失信行為,再申請信用修復。
然而,信用修復並非易事,甚至有“跑馬拉松”之感。根據有關規定,涉及一般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3個月到1年,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為6個月到3年。最短公示期滿後,失信主體才可提出信用修復申請。其中,只要有一個環節出現了問題,信用修復就會受影響,“失信”的帽子就很難摘掉。
當然,“失信”的帽子難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倒逼企業誠實守信,避免失信行為。但是,對於某些失信企業,也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給其一個糾正整改的機會。如果信用修復時間過長,很多企業等不起,就有可能另起爐灶,對原失信行為不管不問。同時,針對企業信用修復目前存在的部門間程序不同、信息共享不足等問題,應儘快解決信用修復條線多、公示系統不統一等障礙,提高一體化水平,建立全國統一權威的信用公示和修復渠道,從而降低企業信用修復成本。(丁家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