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幼兒園自立名目收費和違規收取贊助費

5月30日,重慶日報記者獲悉,市教委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幼兒園收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規範幼兒園收費管理,嚴禁幼兒園自立名目收費和違規收取贊助費。

《通知》指出,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任何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含學具等)。

幼兒園的伙食費(含點心費)堅持“家長自願,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佈”的原則,必須單獨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與保教費一併收取。伙食費(含點心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幼兒園與家長委員會根據兒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實際物價水平協商確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後執行。

《通知》還指出,幼兒園向幼兒家長收取費用應按規定開具相應票據。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應向幼兒家長開具非税收入統一票據;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應向幼兒家長開具税務發票。根據現行教育收費税收政策,民辦幼兒園在報經當地有關部門備案並公示的收費標準範圍內收取的教育費、保育費免徵增值税。

《通知》還特別指出,幼兒入園後因故連續休園一個月及以上,並已事先辦理休園手續的,休園期間保教費按收費標準的30%收取。幼兒入園後因故要求退園或轉園的,在園時間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園天數計算收取保教費,超過一半的,按全月收取。學期初或學期末不足半個月的,按工作日計算收取保教費,超過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幼兒園要在招生簡章和入園通知書中明確告知幼兒家長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批准收費的文號,並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

《通知》要求各區縣教育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採取切實措施,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動態監管和監督檢查。對違規亂收費、不認真整改、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並追責問責。(記者 匡麗娜 孟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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