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霸王條款”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
近日,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行為,推動化解校外培訓收退費糾紛。
《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為校外培訓首個全國性示範文本,共11條,充分考慮了中小學生在參加校外培訓過程中,各環節必須明確的當事人雙方責、權、利關係,涵蓋了培訓項目、培訓要求、爭議處理等內容,尤其對培訓收退費及違約責任作出了詳細規定,旨在有效規範培訓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從根本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化解退費糾紛,向“霸王條款”説不
《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相關條款明確,培訓機構應當向學員明示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辦學事項、上課時間、服務承諾等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培訓合同(示範文本)》還明確了退費程序和要求,例如列出了學員申請提前退學雙方可約定的退費方式。
“從以往發生的培訓者與培訓機構的糾紛看,合同不規範,培訓機構與培訓者的權利、義務不清晰,培訓機構單方面提出‘霸王條款’,利用家長維權意識不強,引誘家長簽訂違規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説,提供參考合同文本,回應了選擇培訓機構的學生家長的期待,也是規範培訓機構經營行為,減少合同糾紛尤其是退費糾紛,維護培訓者合法權利的積極嘗試。
上海市教科院民辦教育研究所所長、研究員董聖足認為,《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對處於交易優勢地位的培訓機構權利加以適當規範,有利於防止部分培訓機構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學員責任、排除學員主要權利、損害學員合法權益等情況發生。把合同爭議事後救濟轉向事先整體性合同協商制度,有效杜絕了“霸王條款”。同時將對培訓機構誇大、虛假宣傳形成有效制約,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
平等透明,促進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發展
在董聖足看來,基於平等、公平、透明原則,制定並推廣培訓服務示範合同,就市場交易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界分,對培訓服務標的的質量要求、保證條件及風險分配等給出恰當定義,同時就消費者的維權機制及救濟渠道加以及時明確,無疑具有增進消費共識、增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競爭等多重效用。
“可以預見,《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的推廣使用,有利於優化校外培訓行業發展生態,有利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行為,有利於保護廣大受訓者及其家長的合法權益。”董聖足説。
“《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的制定及發佈,反映並維護了培訓機構的應有權利,真正體現了契約精神的平等與理性。”董聖足説,《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強調對機構自有培訓材料和課件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激勵機構加大原創力度和研發投入,從而促進培訓機構轉型升級。相關條款還賦予培訓機構可以依法制定適合其自身的培訓管理制度,並要求學員遵照執行,以確保培訓活動順利進行,對培訓機構的健康發展是一種重要保障。
法治化路徑,規範校外培訓的有效方略
《培訓合同(示範文本)》吸收了國家層面有關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的文件內容,重申線下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變相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確保提供給學員的培訓班次與學員所處年級相匹配,學科培訓人員需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等。在董聖足看來,將這些尚未完全轉化為法律法規的政策轉換為市場主體雙方的合同約定內容,通過合同的法律效力增強了對培訓機構的行政約束力。
“培訓機構作為市場主體,其與家長之間的糾紛、歧義,最終仍然需要以合同為依據的合法渠道解決,合同就成為確保各方權益的重要依據。”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認為,深化法治是規範校外培訓的有效方略,擬定合同示範文本是朝着深化法治的方向探索,對於規範培訓服務行為,保障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培訓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儲朝暉表示,近年來,依法治教,校內外統籌的改革策略越來越清晰和堅定,並凝聚了越來越廣泛的共識。從深化法治的角度看,由政府部門制定合同示範文本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今後還要堅持系統治理的既定路徑,繼續深入推進教育均衡發展;深化對教育評價體制機制的改革,減少對考分的依賴程度才能讓家長減少對培訓過度功利的期待,才能減少培訓機構培訓內容越界;引導包括培訓機構在內的各類市場經營主體合規經營,在整體上形成更加完善的法治化市場體系,才能創設一個各類主體有恆心的自律環境。多方同時推進才可能更好發揮《培訓合同(示範文本)》的期待效應。
《中國教育報》2020年06月18日第1版 版名:要聞
作者:本報記者 王家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