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投機取巧行不通!高考作弊要被這樣定罪量刑——

由 卯秀珍 發佈於 經典

莘莘學子今天迎來了人生重要的高考之戰。教育部上週發佈,將以最高標準、最嚴舉措嚴格做好各項工作,確保實現“平安高考”“陽光高考”“公平高考”。挑戰高考的公正性行為讓人憤慨,那麼,高考中作弊只是批評教育就能了事嗎?組織、幫助考試作弊,非法提供答案、試題的行為將如何追責呢?

1、高考作弊違反刑法屬犯罪

根據2015年我國頒佈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條中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的行為即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對外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行為,對考試作弊定罪量刑標準做出具體規定。這四類考試主要是:一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二是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三是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四是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在法律實踐過程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由於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涉及面廣,因此在這3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直接規定為‘情節嚴重’。”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因作弊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啓用備用試題的也明確規定為“情節嚴重”。另外,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30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同樣規定為“情節嚴重”。

2、只要有幫助他人作弊行為即可認定

從罪名設置來看,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與“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均界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其中特別強調,對於只要有幫助他人作弊的實行行為,無需與他人進行謀議,便可以認定其構成該罪。多數情況下,行為人實施作弊行為需要藉助外力,而提供幫助的人只要對幫助他人作弊是明知的,無需證明雙方事前有共謀,即構成犯罪,體現了刑法打擊侵害國家考試製度及他人公平競爭權利的決心。打擊為組織作弊犯罪行為人提供一切幫助的人,共同犯意的聯絡不再是必要條件,也減輕司法機關的偵查、審理壓力。

那二者是否有區別呢?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解釋道,“組織作弊行為”與“幫助組織作弊行為”在實質上均是侵害了國家考試管理制度及他人公平競爭的權利,但二者在具體的實行行為層面有着不同的客觀表現形式:前者是直接實施了作弊行為,而後者在行為表現上為提供物品或者時間、空間的便利支持,更像是輔助作用。

提供考試作弊工具、信息或其他方式幫助完成組織考試作弊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體而言,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提供幫助的客觀表現形式主要包括:提供作弊器材或工具、操作無線電作弊器材等違法行為。區分“組織作弊”和“幫助組織作弊”的行為僅是明確定罪標準,對於量刑輕重的影響較小。

3、考題答案部分正確也構成非法出售罪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是指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的行為。“在本罪中,行為人是否非法出售或提供了試題、答案,是認定罪與非罪的核心要件。”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法官介紹,對於任何認定,有以下幾個要點:

首先,要求的“試題”“答案”並不一定與原試卷或官方參考答案在形式結構上完全一致。也就是説,只要行為人非法提供或出售的是該次考試的試題或答案,即使在排列順序或形式結構上與原試卷並不一致,也不影響司法認定。同時,針對原試題,由私人破解出的答案,也屬於本罪中的“答案”。因為,將這種破解答案隨意泄露、擴散,其危害後果並不亞於將參考答案在社會上公佈。

其次,本罪所要求的“試題”“答案”,既包括全部的試題和答案,也包括部分試題和答案。例如,行為人只非法出售或提供了部分試題和答案,或者在出售或提供的複習資料中包含部分試題和答案的,同樣屬於這裏的“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因為,考生一旦利用所提供的部分試題、答案,也會對考試成績有實質性的改變,進而侵犯到考試的公平公正,所以同樣構成本罪。

最後,行為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試題、答案應當具有真實性,包括全部真實和部分真實。即行為人所提供的試題、答案應當是真實的,而不是虛假的,但只要求部分真實,所以,存在部分虛假時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試題、答案是完全虛假的,並不會對考生的成績發生實質影響,進而也就不可能侵犯到本罪的法益。當然,如果行為人所提供的試題或答案是虛假的,在獲得對價的情況下,可能構成詐騙罪。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户端 | 記者 袁京

編輯 蔡文清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