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多元報名學籃球,等候一年遲遲未開課 協商退費一個月沒準信,“可暫停可轉卡但不能退款”
給孩子在籃球培訓班報名學習,等候近一年,報名地點遲遲未能開課,想要退款卻困難重重,近日,市民於女士就遇上了這樣的煩心事。“去年大概4月左右在億澤輝體育的山東政法學院校區給孩子續的籃球課,後來一直沒開課。”她説,期間自己也曾嘗試帶孩子去該培訓機構其他校區學習,只是實在不便。無奈之下,於女士在今年3月初提出了退費要求,一個月時間過去,卻遲遲沒得到準確答覆……
提前續課後,報名校區等候一年未開
“我也不是不講理的人,等了確實很長時間了。”於女士説,自己的兒子俊俊在上小學,一直對打籃球很感興趣,家長也支持孩子的愛好,從幼兒園大班起就給他在培訓班報了籃球課,“一直選擇的就是這家億澤輝體育”。
她介紹,這家培訓機構是連鎖品牌,在濟南有多個授課校區,自己選的是離家最近的那個,位於山東政法學院內,騎電動自行車15分鐘左右就能到,“在那裏學了將近2年時間,老師挺負責,如果沒有這次的事,我們對這家機構還是挺滿意的”。
時間來到2020年4月,俊俊所在的這家培訓機構開始了新一輪的招生,雖然之前的課程還沒上完,但想着孩子以後還要長期學習,於女士又花費了7000餘元為孩子報了名,“當時新冠肺炎疫情的影響還沒完全過去,他們也還沒開課,我選擇續費真是出於信任。”
可隨着疫情逐漸穩定,億澤輝體育旗下其他的籃球培訓校區都已漸漸恢復課程,於女士為孩子報名的山東政法學院校區卻遲遲沒有消息,“一直等到今年3月,我提出退款時,這個校區也沒開課”。
多有不便申請退費,等待一月沒準確答覆
於女士表示,自己申請退費也是無奈之舉,“因為報名的校區遲遲沒開課,他們的工作人員也提過讓我們先去別的校區訓練。”她説,對方介紹了高新校區和甲骨文校區兩個地點,自己選擇了離家更近的高新校區,“但跟以前比遠多了,去年8月開始,帶孩子試着去學了10節課,因為實在不方便,基本去年10月之後就沒再去過了”。
原本騎電動車15分鐘就到的距離,如今變成了開車半小時。一節課兩個小時,原本放下孩子後還能回家忙些自己的事,到點再去接也很方便,如今不得不等在外面,每次上課來回都要耗費三四個小時,“孩子每週要上兩次,上班族這麼來回折騰真的受不住。”
這之後的日子,於女士一直在等待山東政法學院校區的開課,直到今年3月,感覺不能再讓孩子空等的她為兒子在其他培訓機構報了名,“孩子已經開始在新學校上課了,我就想着把這邊的錢退掉”。
於女士説,自己計算過,算上在高新校區上的幾次課,自己先前報名的課程也沒上完,去年4月續課的課程也還沒開卡,“我跟孩子教練溝通退費時,也説了可以做些讓步,之前報名沒上的課就算了,只把去年報的沒開卡的課退了就行”。 只是令她沒想到是,等了近1個月的時間,她的退費申請仍沒得到培訓學校的準確答覆。
拒絕退款,“可辦理暫停或者轉卡”
“孩子的教練説可以退,等了很久沒消息,打電話去了公司,又説沒接到教練的退費申請。”在於女士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中,能看到培訓機構的工作人員確實查詢到了她在去年4月辦理的續費課程還未開卡,“我不明白,既然卡沒開,我也是因為等的時間太久了才申請退費的,為啥這麼費勁呢?”
為了弄清其中原委,新時報記者找到了這家億澤輝體育,公司工作人員稱山東政法學院校區4月底就能正常開課,屆時於女士的兒子可繼續學習,當記者表明於女士已為孩子在其他地方報名,希望協商退費時,“按照合同約定,我們沒辦法進行退款。”該工作人員説。
“合同裏都有約定,如果校區因為一些原因不能開課,我們會負責將學員分流至附近其他校區。”對於於女士之前帶孩子訓練多有不便一事,工作人員説先前曾為山東政法學院校區的學員在經十路萬象城附近提供過訓練地點,“這裏離着先前的校區很近,不知道是什麼原因,於女士沒有選擇。”
該工作人員説,按照公司的規定,於女士在為孩子續課成功後,先前剩餘的課程就已經併入到了新的課程裏,雖然新卡尚未開卡,但課程已經生效,無法進行退款。至於於女士提到的讓步一事,“我們的卡是以每年多少次課計算,她先前報名課到現在原本就已過期了”。
“現在只能是提供兩個方案,一是辦理暫停,她可以等時間方便的時候再帶孩子來學習,二是幫她把卡轉給別人,可能需要等一到兩個月的時間。”上述工作人員表示。
律師看法
非即時完成服務項目,不退款説法有失公平
對於億澤輝體育工作人員的説法,於女士表示難以接受,“首先,當初他們只給我提供了高新校區和甲骨文校區兩個選擇,並沒有人告訴我可以在萬象城附近上課。”其次,她説自己在這家機構報名的時間很早,先前報名的課程當時約定是按次計費,沒有時間限制,不存在過期一説。“而且他們説的按合同約定,我去年辦卡的時候根本沒拿到也沒看到合同”。
對此,山東爭渡律師事務所律師黃西文認為,如果於女士所述屬實,那麼該培訓學校的做法顯然是有悖於《民法典》的公平原則,“該機構提供的服務,並非是即時完成不可撤銷的。”黃西文表示,於女士替孩子報名培訓屬於預付費的行為,實際尚未享受到全部服務,在此期間消費者提出退費,雙方應進行協商,且其提出退費的原因是因報名培訓的地點遲遲未開課,給自己帶來了不便,商家在提供服務有瑕疵的情況下拒絕退款,有違背公平原則之嫌。
“至於培訓機構所説合同中有相關約定,因屬於格式合同,其效力還要看合同簽訂時是否有向消費者進行明確告知,合同條款是否進行了顯著提醒。”黃西文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