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皇帝的世僕:清代旗人與國家構建

由 宿秀榮 發佈於 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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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權對八旗擁有絕對的支配,反過來皇帝依靠八旗的武力鎮壓順民,使得八旗從血緣親族式的封建組織,演變為一種官僚統治系統
鹿智鈞《國家根本與皇帝世僕:清朝旗人的法律地位》旨在通過分析作為統治集團的旗人在清朝法律中的特殊地位,以探討從順治到道光朝,清廷如何在“保護”旗人特殊性的同時,兼顧帝國秩序的穩定。
就本書來説,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旗人對清朝皇帝有着非常強的人身依附關係,特別是在八旗首領從部落酋長向專制皇帝轉變,原有的王公大臣權力被相繼剝奪後。
第二,旗人作為統治集團的一員,在履行披甲當差義務的同時,享有政治與經濟特權,尤其是上層旗人,但也因為依附皇權而有着大量的束縛和限制。
第三,在滿清初期,因為有人數眾多的漢軍八旗的存在,旗人更接近蒙元時的根腳,比較凸顯統治者與征服者集團的一面,雖然漢軍與加入蒙元統治集團的漢人都處在統治集團的外圍,享有特權少於滿蒙八旗,但特權者終究是特權者,然而在乾隆皇帝使大量漢軍出旗成為民人後,八旗趨於封閉,此時更彰顯其少數民族特質的一面。
早在入關以前,滿洲政權就吸取明制,並保留部分女真舊俗與傳統,謂之“參漢酌金”。但因為部落貴族勢力強大,尚未完全演變成專制國家,甚至直到入關前夕仍未有成文法典,部落習慣法始終具有一席之地。因此儘管皇太極已設置部院,但在運轉上依然帶有濃厚的滿洲風氣,八旗領旗貝勒普遍兼任部院長官,兩種政制如同犬牙交錯般疊加在一起,難分彼此。
入關之後,依靠滿洲武士鎮壓漢地順民,運用漢地賦税收買八旗子弟,一舉扭轉關外時期皇帝依賴八旗虜獲歸公的局面,八旗成員從此無不仰賴國家俸祿銀米的供養,促使君權得以對八旗擁有絕對的支配,反過來皇帝依靠八旗的武力以鎮壓順民,同時旗人又充當皇帝心腹監視各地,使得八旗從血緣親族式的封建組織,演變為一種官僚統治系統,與部院體系分開專門管制八旗子弟。於是,只用短短几十年時間滿洲就完成周人從部落到郡縣一千多年的形態演化,這是鮮卑以來,歷代征服王朝共享之老路。
於是八旗作為皇帝世僕與國家根本,自然就擁有了各種特權。
《國家根本與皇帝世僕:清代旗人的法律地位》
鹿智鈞【著】
東方出版中心
在司法上,由於清王朝在入關後出於迎合被征服者的自尊心,迅速照搬明律,而不像金元兩朝調和傳統漢法與遊牧習慣法,使得旗人與民人一同受大清律令規範。但旗人在所受懲罰上與民人有重大不同,漢法傳統“五刑”裏,死刑之外,笞、杖被鞭代替,軍、流、徒在鞭抽之餘,枷號數月折抵刑罰,清人稱之為“犯罪免發遣”律。
“免發遣”律的制定是為了在調和旗、民差異的同時,避免作為國家武力的旗人離散各地,損害政權穩固。同時,作者也指出,由於清初處理旗人事務的機構未遍佈全國,若直接發遣外省難以管理。然而同罪異罰終究是一種特權,為了國法合一,並借增強刑度加強對旗人的約束,雍正、乾隆朝屢屢反覆,試圖取消免發遣特權,每次都是漢軍八旗首先被開刀,然而旗人是國家根本,一旦削除其特殊性就會危害統治,導致幾次改革最終都無疾而終。
在不能直接廢除免發遣特權的情況下,清朝從康熙末年訴諸於法外刑:新例與發遣。新例全稱雖然叫滿洲殺滿洲新例,實則涵蓋所有蒙古、漢軍正身旗人,至於正身旗人與旗下家奴之間只要死者是正身旗人,則一律適用新例,反之則無。新例要求旗人之間的命案一律加重處理,原本可以施以緩刑的如今直接就地正法。這一新例直到乾隆年才廢止,而其借重典約束旗人的態度則延續到嘉慶朝。
所謂發遣經作者剖析則指的是徒、流、軍之外的降死一等的刑罰,即犯有比徒、流、軍更嚴重的罪行但又罪不及死的旗人被髮配到邊關充當勞役,隨着時間流變,這一法外刑漸漸從附加刑變成旗人的主刑。由此可見,有時候皇帝出於震懾人心恢復風氣的考量反而可能會加大刑罰,但總體來説旗人在刑事方面是享有很大特權的。
而除了司法特權外,旗人還享有經濟與政治特權。在經濟上,首先,清廷在入關後延續關外傳統,圈地分田,將大量國有土地分給各級旗人,以希望旗人生活無虞。由於八旗制度調動頻繁,因此當旗人離開故土得到新的駐地時,舊旗地歸公,在當地得到新的旗地。
其次,在給與旗人旗地維持生計外,清政府還給與住房以解決大量兵丁及其家口入關後的住宿問題。為了避免旗、民雜處,清廷驅趕民人移居北京外城,將其遺留於內城的屋舍按等級分配與旗人。後來在康熙朝,因為北京旗房不敷使用,每個旗人難以皆有房產,官方只好改發現錢讓他們自行在官地造房居住。
此外,每個八旗士兵在順治初就可以過得一定月餉,康熙二十四年後還可領取歲米,以及另有用於養馬的馬乾草料錢,按時人説法,八旗兵丁所得之錢糧,總和“已多於七、八品官之俸祿”,無怪旗人俸祿被稱之為“鐵桿莊稼老米樹”。
旗人的月餉與馬乾草料都是每月領取,歲米則康熙時規定一年支放兩次,雍正時增為三次,乾隆時改為四次,依四季每隔三月支放,若碰到閏月,則提前支放歲米,有時還因為閏月加發甲米,到了乾隆四十年,閏月加發甲米於八旗兵丁乾脆成為定製。又因為歲米數量相當龐大,對於京城米價影響甚巨,在乾隆十七年宣佈此後八旗歲米按月輪放,使每個月都有數旗發放歲米,而不是一年中集中於特定的四個月。
一旦遭逢戰事,八旗兵丁還可以額外領取三種補貼:戰前一次發放用於打點裝備衣物的行裝銀、戰時發給作為生活補貼和日食所需的鹽菜銀與實物口糧。出征補貼的額度並不固定,會依戰事情勢加以調整,各軍種領取的數量亦有差別。
最後,皇帝還有可能動用公、私帑救濟旗人,對窮苦老病欠債者加以救濟,對旗人的紅白兩事加以補助。
在政治上,清政府為在政權中維持本民族優勢,於官缺設計上額外保障旗人,占人口少數的旗人任官機會遠勝於民人。
一方面,中央重要部院缺,通常一個位置為滿、漢復職,藉此形塑滿漢平等之象徵;另一方面,將中央官缺細分為六類,但有五類旗人皆能染指或獨佔。旗、民的官缺分配看似平等,但旗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擔任漢缺,在選官機會上仍有優勢。是以在任官人數上,旗、民在各機關長官位置半斤八兩,但在擬定和負責推動計劃的幹員位置上佔多數,後者雖然地位不如前者,但因為職司重要很多時候反而權柄更大。清政府在第一級官員旗民人數相當,有助於其“不分滿漢”的宣傳,而掌握機構運轉關鍵的第二級官員旗人佔優勢,有助於保證江山不變色。
至於地方,儘管理論上從州縣到督撫不拘滿漢,但旗人外任官員時仍擁有較多機會,重要職官仍多由旗人出任,在一些邊疆地區或是鹽政、關税等差使多交由旗人充當,即使是號稱不分滿漢的地方督撫大員,也可能因該地事務緊要專設滿缺。
在入仕、升轉之途旗人也遠比民人容易,除科舉外,還有世職世爵蔭官、官學生選官、挑選侍衞和拜唐阿等豐富方式入仕。另外,旗人的升轉過程,既不受“出身正途”限制,又可“文武互轉”。
由於旗人各方面佔盡優勢,他們反而被限制參與科舉。一方面,開科取士是漢人歷時千年的社會傳統,因為元朝緣故又被視為征服者集團是否願意吸收被征服者的標誌,清政府不願在這上面得罪漢人,是以即使允許旗人應舉,在名額分配上也不會多加照顧,以免使漢人產生憤怒。另一方面,皇帝深恐埋首書堆的旗人喪失尚武精神,不僅要求旗人在應舉時還得測驗騎射,同時拒絕駐地旗人在地應試,不僅鄉試,還包括童子試的一般歲、科兩試,都必須返京考試。
而作為特權的代價,入關後的旗人對皇帝有着非常強的人身依附,因此在不少方面滿是束縛。清廷對披甲當差的旗人會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平時會考核其騎射技能,考察其軍械是否有遺失,戰時更是重視軍律與軍令的遵行。這些本身沒什麼,然而由於旗人只能當兵,或者在分給他的旗地上務農,不得轉業,導致這成為不少無意兵農的旗人的負擔。再加上隨着時間推移,人口日繁,職缺與旗地處於僧多粥少的處境,對於普通旗人來説成為旗人就顯得不那麼可欲。
同時旗人並不能自由出旗與抬旗,也沒有自由遷徙的權利。入關的旗人除非得到官方允許,例如前往外地當官、作戰或駐防,否則皆不準擅自離京。即使能合法外出,也往往被要求居於獨立的滿城或滿營,任務結束後亦不可隨意在外逗留。包括當官在內,所有外出事務就性質上都只是一件臨時性差事,任期屆滿或任務結束後,旗員必須連同家眷返京,如果超過一定時限,將根據情節輕重處分。
這些代價對於上層旗人,或者入關初的普通旗人來説,與所得特權相比算不上什麼嚴重負擔。但對於後來拿不到鐵桿莊稼也分不到旗田旗地的普通旗人來説,他們的處境反而不如許多民人,這導致許多旗人逃亡到外地。清廷對此無比重視,但很多時候他們以撤銷旗檔作為懲處,反而有種判處自殺者死刑的荒謬,乾隆皇帝有鑑於此,索性將許多漢軍八旗出旗為民人,以減輕朝廷負擔。
八旗是皇權的根本支柱,因此皇帝樂於賦予特權,但另一方面,他又是整個天下的統治者,為了江山穩固,又得考慮其他族羣臣民的利益。如何在保證八旗特殊利益的同時,保證秩序安穩,一直是擺在歷代清朝皇帝面前的首要難題。
用今天去眼光來看,清廷選擇了最簡單粗暴的方式,使旗、民分離,只要雙方不接觸,那麼自然就不會有糾紛,而且確實行之有效。不計東北旗人,就關內而言,京師旗人住內城,民人居外城,駐地旗人必須待在遠離民人的滿城或滿營,制定這些政策的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入關之初,八旗子弟仗勢欺人、姦殺擄掠的事情重演,亦避免旗人腐化墮落喪失武力。同時,每當八旗兵丁隨同皇帝巡遊,或者調到他地駐防的時候,皇帝都會特別重視、約束旗人的行為,嚴禁其擾民。
但隨着人口的膨脹,兩者不接觸是不可能的,接觸一多,自然就會產生糾紛。這些糾紛除了刑事案件之外,主要是旗地、錢糧與奴僕上的爭執。
儘管朝廷三令五申旗人對旗地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但因為旗人對產權手續一竅不通,以及官僚的顢頇,許多旗田落入民手。另外,康熙中葉後人口激增,許多人無法披甲當差,又不許轉業,旗人生活變得奢侈,使得向民人借貸不可避免。最後,由於許多旗人對家奴壓榨過甚,導致旗奴苦不堪言,使得皇帝后來特許旗奴在八旗內開户乃至出旗贖身,但旗奴在八旗內流動又影響到正身旗人的利益,因此產生了不少户籍糾紛。
對此,乾隆皇帝自我標榜其面對各種訟案時,必定抱持公正態度,無論旗、民皆一視同仁。這也是歷代皇帝的態度,更願意在表面上充當一個公正無私的仲裁者,讓所有人無話可説。因此旗、民衝突往往依法進行審理,在捅到中央的案件裏,清政府並不因旗人身份之特殊網開一面,旗人在旗、民衝突中並未佔有太多優勢,若旗人涉及嚴重旗、民衝突,甚至可能被從重處理。
但因為旗人身份的特殊性,通常會有旗員會同民官審判。在京師,是五城御史、步軍統領衙門和部院會審,在地方,則交由專門的理事同知、通判會同地方官,並根據審轉制度逐級上報。由於許多基層旗員會袒護旗人,導致實際上很難做到真正的大公無私。
另外,清政府會主動幫助窮困潦倒的旗人,抹平欠賬,重懲超出規定利息的貸款者,併發放更多的福利補助,而民人就沒有這麼好的待遇了。
最後我們可以得出些看法:清代八旗相當於明代宦官與宗室親王之和,他們充當皇權的觸角,建立了一個更加成功的專制政體,但因為皇帝的管制,風評比明代宦官更好,耗費比明代宗室要少。雖然八旗擁有各種特權,但在刻意與民人隔絕的環境裏,降低了衝突爆發的頻率,再加上歷代皇帝的審慎,或者説老奸巨猾,使帝國平穩的運轉下去,並統治了明代版圖兩倍以上的疆土。
但是清朝政制本身就是一條死路,皇帝與八旗的工作越出色,他們的後人就越不適應現代世界。然而諷刺的是,他們又是秦漢以下官僚帝國的巔峯,當他們努力完成千百年來官僚帝國設計者的各種願景以後,卻發現這個曾千百年沒什麼變化的世界已經不需要他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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