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教育部:加強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管理 規範機構名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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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7月19日電 據教育部網站消息,為推動社會成人教育培訓規範有序發展,解決部分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存在名稱使用不規範、虛假不實招生宣傳、條件和質量低下、損害人民羣眾合法利益、擾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等問題,近日,教育部印發了《關於加強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明確,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登記和使用名稱,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

《通知》規範對象主要為“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成人開展的各種非學歷教育培訓的機構”,具體包括在市場監管部門核准登記的營利性企業,以及在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等。

《通知》提出,要圍繞名稱使用、招生管理、培訓內容、師資團隊、培訓模式、經費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加強對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的管理。推動加強行業自律。

規範名稱使用方面,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登記和使用名稱,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關於“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依據《教育部等八部門關於規範“大學”“學院”名稱登記使用的意見》(教發〔2021〕5號)等規定執行。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或法人登記證照確定的經營範圍開展教育培訓,不得以教育諮詢、科技諮詢、技術諮詢、企業管理諮詢等各種諮詢名義開展教育培訓。

嚴格招生管理方面,加強對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招生管理,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和宣傳,不得隱瞞或混淆機構性質。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在招生廣告(簡章)中使用簡稱的,應當同時在顯著位置標明機構屬性和全稱。指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合理設置學員遴選條件,不得以性別、民族、宗教、身份、資產規模等設置歧視性條件,招生規模應與辦學能力相匹配。嚴禁以教育培訓名義搞“小圈子”“小團體”。

《通知》強調,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把牢教育培訓的育人屬性,引導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積極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社會成人教育培訓專項治理行動,對於不符合要求的社會成人教育培訓機構,應依法依規責令其進行整改。推動制定並完善本地區社會成人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制度或規章,建立長效監管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