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政府採購更具“陽光味”
違規插手干預政府採購、利用職務便利為投標商提供幫助、天價採購……近些年,隨着政府採購範圍和規模不斷擴大,政府採購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既有監督不到位的地方,也有管理不完善的原因。(5月2日《中國紀檢監察報》)
政府採購,原本是指國家各級政府為從事日常的政務活動或為了滿足公共服務的目的,利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和政府借款購買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它不僅是指具體的採購過程,而且是採購政策、採購程序、採購過程及採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採購管理的制度。然近年來,政府採購總會頻頻引發爭議,頗受詬病。為堵上政府採購管理漏洞,預防腐敗問題的發生,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的工作,加快完善政府採購制度、規範採購行為,是讓政府採購更具“陽光味”。
人無利是,誰肯早起。此言或許過於偏激和武斷,但也是不爭事實。什麼採購價格虛高、採購週期過長、內控制度不健全、評審專家缺乏有效監管等問題不乏存在。“只買貴的,不買對的”依然是政府採購中的一個“梗”。早在幾年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就即提出“三公一誠”原則: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這其中,“公開透明”排在首位。政府採購法施行以來,“集中採購變成集中腐敗”的現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不同程度的問題仍存在。可見,採購中的“有滋有味”沒有決絕。
事實上,在一定範圍的政府採購中公職人員和供貨商“共謀”賺取差價,這是不爭事實。對於招投標或是競標,曾有如是説法:招標採購物品不是衝着工作需要,採購競標,比的不是價格、不是質量,而是關係。只要買的東西次一點,供應商賺一點,回扣拿一點一切好説。有鑑於此,如今再次梳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從政策一步步細化、可操作化的過程中,日臻完善法律盲區,為一些可能“灰色交易”堵漏,剎住政府採購中的“歪風”可期、可盼,但非一勞永逸,關鍵還在“落實”二字。
正如徵求意見稿指出,將“誰採購、誰負責”“權責對等”的要求,一方面擴大采購人依法選擇採購方式、評審專家、代理機構的自主權;另一方面“有放有收”,建立健全採購人對採購結果負責機制,將採購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由目前的13種增加到20種,進一步強化了採購人的法律責任。當然,這個責任並非只是體現在“價廉”上。“價廉”未必“物美”,一味追求“價廉”,很可能會遺漏更為優質的產品和服務。得在制度“補漏”前提下,將部門監督和公眾監督同頻共振。同時,還得將審計、監察機關的過程監督,及時向公眾通報結果,取信於民。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讓政府採購更具“陽光味”可以拭目以待。至於政府採購活動中存在的一些“亂象”,就算有政府採購制度本身設計不夠科學合理、執行不規範和監督不到位的問題;就算有外部市場環境不完善、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的問題,也並非無解。相信,只要真正做到公開透明,懲處到位,就能減少暗收回扣,更有助於維護“陽光下的交易”健康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