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黨中央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決策部署,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健全未成年人學校保護制度,近日,教育部研究形成了《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要求,學校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職責,保護學生在校期間人身安全。學校不得組織、安排學生從事搶險救災或者商業性活動,不得安排學生參與有毒、有害的危險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學生參加的活動。
人格權益保障方面,要求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尊重學生名譽,培育學生的榮譽感、責任感。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學生的規則和程序,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學校不得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對外宣傳學生升學情況;在獎勵、資助、申請貧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學生個人及其家庭隱私。學校採集學生個人信息,應當告知家長,並對所獲得的學生及其家庭信息負有管理、保密義務,不得隱匿、譭棄以及非法刪除、披露、傳播、買賣。
此外,《規定》指出,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長期停課、勸退等方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對轉入專門學校的學生,應當保留學籍;對轉回的學生,不得拒絕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