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公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範、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
教不嚴,師之惰。將於2021年3月1日起實施的這一規則,明確了教育懲戒權的實施條件、方式、範圍、限度和濫用教育懲戒權的責任,有利於解決老師不敢管、不願管、不會管學生的問題,讓教師管教有據、懲戒有度;同時,規則也明確禁止了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免受濫用懲戒的侵害。
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行使教育權的一種具體方式,而不是一種權力。其目的更多是強調“引以為戒”,而不是“一罰了之”。
手中可以有戒尺,但心中必須有分寸。實施教育懲戒要遵循適當性,實施懲戒要合情合理,與學生過錯程度相適應;實施教育懲戒要遵循合法性,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事前聽取陳述申辯、事後給予救濟;實施教育懲戒更要遵循教育性,以關愛學生為宗旨,以幫助學生遵守規則、增強自律、改過向上為目的,達到育人效果。
手持戒尺、心中有愛,懲戒永遠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宗旨。
(據新華社電)
作者:胡浩
來源:呼和浩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