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嚴而有格,用好“教育懲戒”這把尺

由 童豔紅 發佈於 經典

■本報記者 許沁 龔潔芸

教育部昨天頒佈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定義,明確教育懲戒不是懲罰,而是教育的一種方式。但總有個別家長會將教育懲戒理解為“體罰”,對教師提出種種無理指責,讓老師們認為“懲戒有風險,教育需謹慎”,甚至出現對學生“不會管、不願管、不敢管”的現象。

如何用好“懲戒”這把尺,既考驗教育者的智慧,又需要家庭、學校和社會“同頻共振”,才能讓教育懲戒的尺子傳遞育人温度。

“小懲大誡”體現人文關懷

適當的懲戒,不僅是教育者的權利,也是教育者的義務。虹橋中心小學校長唐曉安説,適當保留對學生的懲戒,不僅有助於增強學生的自律意識,也能有效促使學生形成嚴謹的學習態度與行為規範。所謂“嚴師出高徒”,沒有懲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應“嚴而有格”,而不是“嚴而出格”。教育懲戒要遵循適時、適度、合法原則,反對的是體罰與變相體罰,帶有歧視、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都屬於懲戒的紅線、師德的底線。

武寧路小學校長孫納新認為,懲戒應體現教育者的人文精神和教育智慧,對於老師而言,《規則》更好地明確了教育懲戒的界限,教學生“沒有規矩不成方圓”。

建平西校校長趙之浩認為,《規則》的出台,為學校、教師、學生提供了“正當接受教育”的制度保障。《規則》基本明確受懲戒的邊界,也對教師實施教育懲戒提出制度、流程、申訴、反饋等明確要求,具有可操作性。“《規則》的出台,給學校提供了正確使用教育懲戒權的指導,真正體現‘小懲大誡’的作用,是一次既有威懾力,又體現人文關懷的好制度。”

應以“適度”二字為基準

根據程度輕重,《規則》將教育懲戒分為一般教育懲戒、較重教育懲戒和嚴重教育懲戒三類。《規則》強調,教育懲戒與體罰和變相體罰是不同性質的行為,明確禁止七類不當教育行為,劃定教師行為紅線,規定對越界教師的處罰方式,方便各方監督。

“實施教育懲戒,應以‘適度’二字為基準,達成育人之效。”天一小學校長呂華瓊説,懲戒不是目的,貴在善導。懲戒可以理解為在適當的教育情境下,用一種特殊的教學方式,更好促進孩子成長。對於“一般懲戒”來説,這些方式與其説是懲戒,不如説是老師正常的教育教學方式,是給予學生適當的提醒和引導。

黃浦區盧灣一中心小學校長吳蓉瑾説,懲戒的目的是“育人”。《規則》的發佈讓教師可以根據規則,對應學生的表現,給予相應懲戒。“當然,作為教師應認識到,我們所要做的並不僅僅是為了懲戒,而是希望孩子在懲戒後自我反省,能以積極的態度來改正,這就與教師所使用的方式、語言、環境甚至於表情有很大關係。”在吳蓉瑾看來,即使是懲戒也並非冰冷的,孩子應該在懲戒中也能感受到老師的真誠關愛和滿心期盼。

建議儘早出台實施意見

如何避免“懲戒有風險,教育需謹慎”的認知?唐曉安認為,這一方面與體罰和變相體罰帶來的負面效應有關,另一方面由於程序性規定不嚴密、不規範,讓教育懲戒形同虛設,因此每個班主任、老師都應認真學一學這個懲戒規則,和家長一起制定班級學生、家長、老師都認可的切實可行的懲戒條約,以育人為目的,達成共識。

園南中學校長史曉燕表示,《規則》的落實責任在學校,要按規程制定校紀校規,加強教師培訓、嚴守師德規範、完善操作流程,同時加大宣傳,讓家庭、學校、社會“同頻共振”,踐行正向育人理念。

在孫納新看來,教育懲戒不能濫用,制度應結合區域、校情,健全學校相關實施、管理工作機制,讓教育懲戒真正有規範、有温度、有尺度。

趙之浩還建議,希望有關部門能儘早出台實施指導意見,要考慮《上海市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的學生處分種類和《規則》中的學生處分相匹配的問題。學校也應制訂詳細的、可追溯的具體實施辦法。

來源: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