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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參民”學校規範出台: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校名義招生

由 許愛花 發佈於 經典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記者餘俊傑、胡浩)記者25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等八部門近日印發通知,就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簡稱“公參民”學校)進行部署,確保義務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和人民性,推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根據25日公佈的《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公參民”學校主要包括三類: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與其他社會組織、個人合作舉辦的“公參民”學校。

通知指出,要全面規範公有教育資源的使用。公辦學校投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國有資產,應當符合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公辦學校要增強品牌保護意識,規範使用學校名稱和簡稱,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利用公辦學校品牌開展宣傳或其他活動。

公辦學校不得以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名義開展選拔招生或考試招生,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不得以公辦學校或者公辦學校校區、分校的名義招生,也不得以借讀、掛靠等名義變相違規招生。

此外,地方政府和公辦學校不得向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新增派具有事業編制的教職工。已經派出的,分階段分步驟有序引導退出。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設置過渡期,分類管理,穩妥推進。

據教育部發展規劃司負責人介紹,規範“公參民”學校工作的總體思路,是着眼建設高質量教育體系,維護教育公平性和公益性,讓人民羣眾享受更優質教育資源,切實減輕家庭教育負擔,緩解教育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