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知乎日報:流媒體支付的版權費為什麼到不了音樂人的口袋?

由 仝海燕 發佈於 經典

  首先,報道中“播放達 100 萬次”,“最終對方只支付給我可憐的 16.81 美元!“這其中包含很多偷換概念,或概念不清,導致表述也有問題,被讀者看到後更是產生誤解。

  我們把音樂人所應得的一切類型的版税,統統看成一個整體——權利,至於其中包含什麼,分別什麼比例,先做黑箱處理。

  那麼問題簡化為三方問題:

  權利買方:比如 Pandora

  代理商:RIAA、ASCAP、SESAC、SoundExchange,BMI……等等

  權利方:音樂人

  在售賣 CD 的時代,或 iTunes Music 商店裏,也多多少少有音樂人表示自己沒有分到多少錢,但呼聲比針對流媒體少多了。原因在於,售賣 CD 或 iTunes Music 商店,權利買方是聽眾,而唱片店或 iTunes Music 商店本質上是代銷,那麼在無數次的買賣發生後,這種銷售具有兩個特徵:

  A,各種音樂與各種買家(聽眾)對應起來

  B,各種音樂的價格都各不相同,基本能反映該音樂的市場價值(這一點傳統 CD 比 iTunes Music 商店更加明顯,因為 iTunes Music 商店的單曲幾乎是統一定價)

  那麼由於是代銷,誰的音樂賣出去(下載量)多少,收回多少資金,一層一層怎麼分,是一目瞭然的,那麼收回資金後的再分配過程,也比流媒體清晰、明瞭。

  回到流媒體。

  流媒體當然也具有上面説的特徵 A,但是並不具備特徵 B,因為流媒體的權利買方們,在付費時種類花樣非常繁多,且其收費模式是否合理,至今還存在各種爭議和博弈。比如 pandora 這種電台型的(非點播型),付費方式就包含了一種按照公司年度總營收的一個比率來繳納音樂的使用許可費,這就相當於繳税了,而不是明明白白的按照每個音樂的銷售量付費。至於交上去的“税”,收税機構們如何往下分,並不如簡單的“代銷模式”那麼清晰明瞭。

  我們接着從流媒體付出的錢,如何往下分,開始分析:

  1,這是一個典型的公司(流媒體)——工會(各種版權代理協會)——工人(音樂人)的三方結構。

  工會組織不一定能提高工人工資,這個沒啥異議吧?

  那麼擱音樂產業上,一首歌從寫下到出版再到表演,其中 N 個環節,理論上產生了 N 種權利,而 RIAA、ASCAP、SESAC、SoundExchange 這種協會也好,BMI 這類商業 publisher 也好,尤其前者,本質上就是代理了某個權利的工會組織。 工會組織在 Pandora 們身上不斷上調版税費率,相當於不斷提高最低工資標準,與此同時音樂人分的確少到可憐,這個很合乎邏輯。加上音樂人的權利被分成 N 種,又分別代理給了不同工會,於是到手的版税更少,這個少的可憐的數字,就太正常了。拿音樂人所得少得可憐,來控訴 Pandora 們太遜,相當於工人沒工作,於是埋怨公司貪婪。

  所以“到不了音樂人手裏”的原因之一,是流媒體的“繳税”方式本身就不是高效、科學的,在某一年,不管這個流媒體上是 Lady Gaga 被播放的多,還是某個不知名歌曲播的多,反正眉毛鬍子一把抓,都要按照年度營收的一定比例繳納費用。而且,是交錢給太多太繁雜的“工會組織”,對於資源合理配置,效率實在不高。

  2,如果要講理,首先要明確,主體是什麼,我們在探討什麼,幾方的角色如何。比如本題,至少要明確:

  播放多少次?

  播給多少人聽?

  付費給誰?

  付費項目是什麼?因何付費?

  而這種感情色彩過於濃重,比如“對方只支付給我可憐的 16.81 美元!”

  那麼看客很自然地就會誤解為,Pandora 上一首歌播出百萬次,才付給音樂人 16.81 美元。

  但實際是這樣嗎?這 100 萬次播給幾個人聽了呢?此音樂人究竟擁有該音樂的哪些權利呢?他是否是個樂隊成員之一呢?

  假設一個非常賺錢的公司的看門大爺,跟媒體説,“我們公司今年掙了那麼多錢,我才分到 1000 塊”,在感情上你的直觀感受又是什麼呢?

  如果不追根問底,實際中間各種曲折、偷換,這種表述,和表述帶來的各種誤解,實在無助於解決實際問題。

  至於具體數字,來,冷靜的數學時間到了:

  the understatement: Pandora Paid Over $1,300 for 1 Million Plays, Not $16.89

  新聞中這位音樂人,若以拿到手 16.81 美元計算:

  他實際只擁有 songwrting 的 40% 的權利,而整個 songwriter,擁有 43.5% 的版權,再加上他們是 band 形式,成員要分食一些權利如表演權,那麼再加上中間各種代理商的分成、運營費用扣除,層層倒推一下,pandora 為這首播放 100 萬次的歌,實際付出 1370 美金。該音樂人的樂隊一共分得 585 美金。

  所以“到不了音樂人手裏”的原因之二,是臃腫的版權管理體系,導致太多太繁雜的“分食”。

  3,尤其注意,數學時間裏,對 Pandora 與傳統電台的付費情況,進行了對比。

  比如傳統電台,某家電台播放某歌 100 萬次,付出該音樂人 1522 美金,似乎比 pandora 多很多啊。可是,傳統電台每播出一次,可是數十萬人同時在聽啊,相當於一種公播,但 pandora 只有 1 個人聽啊。

  衡量音樂人分到的錢,是多是少,要基於一個統一的標準,統一的衡量單位,

  如:XXX 元 / 百萬次 / 人次

  我們在日常感嘆真多或真少時,

  對於 pandora 實際付給音樂人多少錢,後面單位是:XXX 元 / 百萬次 / 人次

  但對於傳統電台實際付給音樂人多少錢,後面單位是:XXX 元 / 百萬次

  讓我們按照統一衡量單位:xxx 元 / 百萬次 / 人次,那傳統電台付給該音樂人的 1522 美金,還應除以同一時間收到到該節目的聽眾數量。即使該節目只被 1000 人同一時間聽到,那數字也可憐到只有 1.522 美金。

  看到巨大的謬誤,以及由此帶來的不公平了吧?

  所以“到不了音樂人手裏”的原因之三,是這個命題本身就是一種不夠嚴謹的假象。因為跟同樣是流媒體的傳統廣播電台比,當我們統一衡量標準時,新興流媒體支付的費用,到音樂人手裏的真是多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