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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發佈,教育部特別提示十點

由 公羊淑軍 發佈於 經典

近日,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年修訂版)(以下簡稱《服務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規範合同當事人簽約、履約行為,提升校外培訓機構服務質量,化解校外培訓中產生的糾紛,保護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

《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由封面、使用説明、特別提示和合同正文四部分組成,其中,合同正文包括甲乙雙方的基本信息、培訓服務、培訓收費、甲方的權利和義務、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培訓退費、違約責任、爭議處理、其他約定、生效方式、合同附件等內容,就市場交易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合理界分,對培訓服務標的的質量要求、保證條件及風險分配等給出了恰當定義。《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充分吸收了校外培訓機構治理工作的最新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調整優化了合同結構,完善了合同細節,規範了合同語言,從源頭上解決了一些培訓機構資質不全、違規收費、退費難、捲款“跑路”、培訓人員良莠不齊等突出問題,切實防止羣眾利益受損。

《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中特別就十點進行提示:

一、僅持線上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下培訓,僅持線下培訓許可的培訓機構不得開展線上培訓,學科類培訓機構未經許可不得開展非學科類培訓。

二、培訓機構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收取費用,預收費須全部進入培訓機構收費專用賬户,並根據屬地監管部門要求,通過銀行託管或風險保證金方式全額納入監管範圍。

三、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培訓機構在政府制定的基準收費標準和浮動幅度內,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四、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和接受培訓方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線下不得晚於20:30,線上不得晚於21:00,且不得留作業。線上培訓機構每課時不超過30分鐘,課程間隔不少於10分鐘。

五、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超標超前開展培訓,嚴禁佔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培訓。

六、培訓機構培訓內容應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學生身心發展特點以及教育教學規律,價值導向正確。

七、培訓機構嚴禁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培訓材料管理工作,遵照《校外培訓機構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八、線上培訓機構不得提供和傳播“拍照搜題”等惰化學生思維能力、影響學生獨立思考、違背教育教學規律的不良學習方法。

九、從事學科類培訓的教學、教研人員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並將教師資格信息在培訓機構場所及網站顯著位置公佈;培訓機構聘請在境內的外籍人員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嚴禁聘請在境外的外籍人員開展培訓活動。

十、培訓機構開展宣傳活動須依法依規,不得隨意誇大培訓效果、誤導公眾教育觀念、製造家長焦慮,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主流媒體、新媒體、公共場所、居民區各類廣告牌和網絡平台等刊登、播發校外培訓廣告,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和幼兒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等發佈或變相發佈廣告。

下一步,教育部和市場監管總局將指導各地抓好落實,把推行《服務合同(示範文本)》作為落實“雙減”工作的重要環節加以推進,多措並舉,宣傳引導廣大合同當事人使用《服務合同(示範文本)》,推動校外培訓市場有序運行、理性發展。




  作者:吳金嬌

  編輯:儲舒婷

責任編輯: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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