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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四部門:全國性競賽活動及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

由 勞新忠 發佈於 經典

圖源:視覺中國

芥末堆文 近日,為貫徹落實“雙減”意見,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對《關於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辦法》要求,從嚴控制、嚴格管理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辦法》對全國性競賽活動的申報條件、認定流程、組織要求、日常監管等方面作出規範。

在組織要求中,《辦法》強調,競賽應堅持公益性,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託、授權。組織主體(主辦方)應周密制定競賽活動實施辦法,確保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成本費、工本費、活動費、報名費、食宿費、參賽材料費、器材費和其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遊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贊助單位不得借贊助競賽活動進行相關營銷、促銷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或組織學生參賽的學校轉嫁競賽活動成本。

《辦法》提到,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在競賽產生的文件、證書、獎章顯著位置標註教育部批准文號以及“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等字樣。

此外,由中方機構作為主辦方舉辦的國際性競賽,按照該《辦法》執行。境外國際性競賽在中國境內舉辦時,應由符合《辦法》規定的中方機構合辦或承辦,並參照《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