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項税收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可免罰 税務“首違不罰”事項清單正式施行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蔡巖紅
從4月1日起,國家税務總局發佈的《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正式施行。清單列舉了10項適用“首違不罰”的事項。
據瞭解,長期以來,税務總局堅持在促進納税人、扣繳義務人依法納税,提高納税人遵從度的同時,不斷優化税務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説服教育、約談提醒等非強制性的方式,既體現法律的剛性,又體現柔性執法的温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税務總局制定了《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危害後果輕微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給予及時糾正税收違法行為的機會。上述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如果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再次發生清單中所列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税務行政處罰。
適用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二是危害後果輕微,三是在税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清單列舉了10項適用“首違不罰”的事項,兼顧了資料報送、納税申報和票證管理等多類型輕微税收違法行為。税務機關對發生清單所列事項,且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適用“首違不罰”。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税務機關以適當方式加強税法宣傳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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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具體內容:
1,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税務機關報送。
2,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和報送納税資料。
4,納税人使用税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5,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6,納税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有關資料。
9,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税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税收票證。
10,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税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税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