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古代吃肉也要分三六九等,平民吃肉可能是要犯法

由 泉亮霞 發佈於 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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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關古代的影視劇中有很多大口吃肉大碗喝酒的鏡頭。這些多半是真實的,因為鏡頭對準的是特定人羣,如俠客、將領、底層官吏等。他們雖然談不上大富大貴,但有一定的身份地位和經濟來源,是有能力搞到酒和肉來吃的。
具體到普通百姓就很難説了。
能否大碗喝酒要看酒的度數
古代的酒並不同於今日之酒。《説文》雲:“酉,就也。八月黍成可為酎。”《酒誥》也有説法“有飯不盡,委於空桑,鬱結成味,久蓄氣芳。本出於此,不由奇方”。在古代,酒就是酉,是用成熟的稻穀釀製的。在先秦時期,酒等同現在的醪糟,酒精度數並不高,所以喝酒也要吃糟的。
其後,人們對酒進一步提純,但酒精的度數一直維持在較低的狀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人們釀酒用的是壓榨法,酵母菌在酒精濃度達到20%後,就很難繼續發酵,所以古代的酒大都在18度以下,至多不會超過20度。元代之後,蒸餾技術開始出現,酒的度數可以達到30-60度,此時才有了和現代口感差不多的白酒。酒精在18度以下,一口悶是沒有問題的,難怪李白喝酒要論鬥、武松喝了18碗酒;再高超過30度,或者達到現在的45-50度,恐怕沒有人能喝得了幾碗。
吃肉也要分三六九等,平民吃肉可能是要犯法的
《左傳·莊公十年》載“肉食者鄙,未能遠謀。”肉食者就是身居高位、俸祿豐厚的人。可見,古代吃肉食要分階層的。同時,《禮記》也載:“諸侯無故不殺牛,大夫無故不殺羊,士無故不殺犬豕,庶人無故不食珍。”這説明身份不同,可以吃到的肉也不同,其中“庶人無故不食珍”説明平民吃肉為惡劣之事,是違反禮制,要觸犯法律的。在古代,馬和牛屬於重要的生產資料,一般是不允許殺生的。同時,古人又講究崇尚羊的“跪乳之恩”,因此羊也在保護之列,同馬牛一樣屬於上三品。而在生產不太重要的雞狗豬則屬於下三品,食客的等級也要對應下調。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人們吃肉的規定又有所不同
牛和馬屬於重要的生產資料,在農耕文明的邏輯裏,是不能隨便殺吃的;羊肉由於較好的食療作用,在唐代成為潮流,在宋代則成為肉食主流;雞肉屬於家禽之一,早在新石器時期,古人就開始食用雞肉了,此後朝代除了禮制約束之外,並沒有過多規定;狗肉也有食療的功效,但由於產出量不高,加之又和人的感情好,一直未成為肉食主流;豬肉可大規模飼養,但在明朝之前,豬肉的市場佔有率並不高,在明代豬的地位迅速攀升,到了清代豬肉已經成功逆襲,成為肉食主流。
酒肉禁忌雖然逐步放開,但普通百姓吃不吃得上還要另説。受社會環境、肉價等因素影響,普通百姓往往要在吃喝上做出取捨,特別是在戰爭年代,温飽都是天大的難題,更不要説大口吃肉大碗喝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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