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知乎日報:現代法庭審判中法官是否會加入個人情感?

由 納喇傲兒 發佈於 經典

  先説結論:在司法過程中排除法官感情的參與既是不現實的,也是不必要的。

  一、不現實:

  19 世紀的概念法學派認為:司法程序就像一台加工機牀,提供什麼材料就應該產生確定的產品。認為“羅馬法法學家的方法論有一種除數學以外再不會有的確定性。”按照這種理論,法律制度建立在邏輯結構上,邏輯就排除了法官情緒對司法的參與。這大概就是題主的理想司法模式,即“預防了法官的個人感情”,但我們要問的是,這可能做到嗎?

  首先,法官是自然人,不是適用法律的機器,排除個人情感是不符合人的思維規律的。現代心理學認為:人作出判斷的方式並非是邏輯推理式的,而是“先形成一個不確定的結論,然後根據該結論努力發現能導致出該結論的前提”,即結果主導的方式,法官也是如此。審判是一種認知活動,在該活動中不可避免摻雜着法官的感情等非理性因素。

  實證研究發現,很多情況法官是基於不確定的事實、模糊的法律規則和不怎麼充分的邏輯作出的。“真正的”判決根據卻被裁判文書上的法律邏輯所掩蓋。進一步研究表明,法官的個性、政治、感情因素或者偏見對裁判有很大的影響。經過人們長期的研究發現“司法裁決與法律判例之間的關係還不如這些裁決與法官的早餐更加密切。”法庭心理學:法官很苛刻,可能説明他餓了

  二、不必要:

  而且法官正面的個人感情為司法裁判注入靈魂,使之擁有生命。“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法官與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見,組成了“實在的法”。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的判決,充分反映了法官的個人情感對司法判決的參與,甚至因為此案轉化為了“實在的法”。法律不是紙上的法律,而是行動中的法律,法官的良知和對社會的遠見,對法律至關重要。

  2013 年 7 月 31 日,沈先生在一餐廳購買了一杯豆漿和其他食品,食用時發現豆漿內有不明“固形物”,雙方就就醫、賠償等問題發生爭執,沈先生一氣之下將該餐廳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最大的爭議焦點是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認為,原告主張該事件雖未造成其致病,但該異物的成分至今沒有定論,使其長時間處於憂慮不適狀態,並影響了今後對食用豆漿的感受,造成了原告的嚴重精神損害。該主張符合一般的經驗法則,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過高,法庭酌情認定500 元。

  以往此類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不過,我們認為,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關注,不明食物對市民帶來的心理衝擊往往比較大。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往往沒有太大的物質損失,但在彌補精神損害方面往往有較高訴求。所以法院也越來越重視對消費者精神方面的權益保護,使受害方得到的損害救濟更加充分。”

  這個案子就充分的體現法官感情的和他價值判斷:“提供不乾淨食物的飯店都要死!”

  綜上,關鍵不是法官在裁判中排除個人感情,而是在於理性防範和控制個人感情對司法裁判的消極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