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知乎日報:唱片公司和經紀公司有什麼區別?

由 漆雕佁 發佈於 經典

  顧名思義,從事唱片(實體和數字)的生產、銷售。

  細説下來,包括了挖掘新人、企劃、製作歌曲(詞曲、編配製作)、制碟、宣發、鋪貨銷售、版權管理(大型唱片公司都設有版權管理分支,用來管理詞、曲版權)。

  唱片公司以銷售音樂(實體和數字、歌曲授權)為主業。

  經紀公司:

  這個定義要分語境。

  在美國體系下,有兩種公司都被我國羣眾視為“經紀公司”。

  1. Management 即藝人管理公司

  這個對應我國的“藝人經紀公司”,也就是 “xxx 的經紀公司”這種語境。

  操辦關於藝人的一切,包括:幫助藝人規劃職業生涯、尋找合適的唱片公司、尋找靠譜的造型師攝影師、尋找合適的製作人、尋找合適的商演、代言、商務合作,等等。

  主業就是圍繞藝人的職業生涯,規劃合理的投入,尋找潛在的收入。

  2. Agency 即經紀公司

  這個對應我國的“居間經紀人 / 公司”,也即他們和藝人之間為代理關係(雖然嚴格從法律講我國居間經紀人沒有代理關係,但從實際乾的工作講我國藝人貼身 manager 會口頭允許各種他眼中的靠譜人士有個代理身份幫藝人找活兒,所以可以把美國的 agent 類比為我國的居間經紀人)。每個藝人在全球不同地區,可以有各自不同代理。

  這種“經紀公司”主業就是幫助藝人找工作,如:商演、代言等等。

  美國體系下,一般情況下兩種“經紀公司”分工比較明確,比如一場商演,法律規定 1 不許直接跟主辦方談合同,只有 2 才能談合同。對於 1、2 的收入抽成,也有個官方指導價。

  回到我國語境。

  在 N 年前,唱片還能賣動的情況下,唱片公司就如上文所言,就是純粹的唱片公司。也不排除尚未完成分工時期一些本土唱片公司,同時幹着藝人經紀的活兒,但主流大廠就是純粹的唱片公司。

  當後來唱片賣不動,包括數字音樂也沒法直接變現時,業內普遍興起了一種“全約”,也即跟藝人簽訂一攬子協議,既做唱片,又做經紀。這時候唱片公司同時也是經紀公司,反之亦然。

  至於經紀公司,雖然我國紙面上對上文所述的兩類“經紀公司”也有不同規定,但我國的 2 類經紀(Agency)並沒有實質性法律保護,藝人的七大姑八大姨老同學小助理幾乎都可以去談合同,因此生存土壤堪憂。因此我國並沒有成型的大型的 Agency,更多是 1 包含了 2。因此我國語境下的 “xx 的經紀公司”,是指上文所述 1+2 綜合體。

  一名藝人的音樂,版權歸屬完全看具體情況。

  詞曲版權:誰寫的(作者),誰管理(詞曲版權管理公司)

  錄音版權:誰出錢錄音製作的(唱片公司、藝人個人、經紀公司三者都有可能,也有可能各有分食比例)

  至於製作一首歌曲 / 一張唱片誰出錢,則取決於市場博弈,誰出都有可能。

  藝人在音樂領域沒有很強賣點:自己出錢、經紀公司出錢

  藝人在音樂領域很有潛力:唱片公司出錢

  藝人技能一般賣點一般沒有經紀公司:自己出錢

  藝人雖然沒什麼潛力和賣點,但架不住背後有人有資源:唱片公司出錢,就當公關費

  ……

  還能再往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