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不得安排“三期”女職工加班

由 嶽洪秀 發佈於 經典

説到加班,有人認為只要用人單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就行了。其實不然,即使支付加班費,也不能突破法律設置的“加班禁區”,包括對加班人員也有一定的限制。

不得安排

“三期”女職工加班

如根據國務院頒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另外,根據《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條規定,“對妊娠期的女職工,不應延長其勞動時間。”總而言之,對於上海用人單位來説,不得安排“三期”女職工加班。

產檢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哺乳期、哺乳假和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雙胞胎等應享受哺乳假

勞動合同出現法定續延情形,雙方可以不續簽嗎?

文字:周斌

編輯:婷婷

圖片:東方IC